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如果和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话,就视同和他们存在劳动关系的。01年存在的劳动关系,但是中间换了签订合同单位,之前的工龄的确比较难举证的。
㈡ 劳务纠纷产生不当得利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占国,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看花楼村委6组。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付金,又名孙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7组。
上诉人张占国因不当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孙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孙付金与被告张占国是“老气”关系。熊保堂为被告张占国建房,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90元,见证人为孙付金。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帮忙照管工地。工程结束后,被告张占国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并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条。现原告孙付金认为熊保堂的收条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条是其为被告张占国垫支的500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劳务费,共计7个月,合计10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支的5000元,因收条显示收到的系张占国款,且持有人为张占国,此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确实帮忙照管工地,参照2007农村人均纯收入,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以3000元为宜。张占国于庭审后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占国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付金劳动报酬300O元;二、驳回原告孙付金要求被告张占国返还垫支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孙付金负担87元,被告张占国负担l00元。
宣判后,张占国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被上诉人孙付金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孙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明了孙付金在张占国建房期间为张占国提供了劳务,所证与孙付金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孙付金与张占国关系密切,而张占国未有证据证明证人与孙付金有利害关系,同时上诉人张占国在二审中认可熊保堂所书收条中有多份系孙付金代笔的事实,也能够间接印证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认定孙付金为张占国提供有劳务并判决张占国支付劳务报酬正确。上诉人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张占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㈢ 劳务合同纠纷,急求救。
招聘损失费 不用给
培训费 具体支付多少 要看单位实际支出的数额和相关支付凭回证答 而且要看你是否上完全部的培训课程
如果你上完全部课程的话 你就可能要给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 因为你的服务年限一年都不到 甚至没过试用期 扣减服务年限可能法院不予支持
㈣ 劳务合同纠纷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以下是法条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补偿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参考资料来源:360搜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170805154
㈤ 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
步骤如下:
1.申请2.受理3.调查4.调解5.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仲裁
仲裁,是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四.诉讼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㈥ 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您的劳务合同,造成的损失最多按当月工资的20%赔付。对方强行要求赔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6)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精选扩展阅读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㈦ 劳务合同纠纷
因工作失误复出现质量问题使公司制受到了损失,不管损失价值多大,最多只能扣当事工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作为赔偿,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的。我于06年在一单位也是因工作失误把公司重要的产品加工成了次品,单位私自扣了我八百元作为赔偿,后我找他打了劳动官司,结果劳动局只判我赔他440元,厂方退了我360元,我当时的工资是2200、按每月21.92天算的,打工的兄弟姐妹们大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自己摆不平建议请律师。
㈧ 急!劳务合同纠纷,请大家帮帮忙啊!
向当来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自,要有充分的依据,若你以上所述属实的话,最好找几个被骗的人同去,胜诉的机会就大得多.
从你提供的合同文本看,应该属于一个报酬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此合同有明显的漏洞,即只规定了乙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没有甲方应付报酬等义务.
若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甲方应该为你缴纳社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