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合同
具体要看待岗的原因,就目前而言,待岗有很多原因:一、不能归咎于劳动者的内原因待岗的:1、企业停产容停工;2、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3、企业业务萎缩需要减产而要求部分人员待岗的这些原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工龄连续计算。二、可归咎于劳动者的原因待岗的:主要是只劳动者违纪违规,被处罚而待岗的,待岗期间,如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的工作年限也计算。 三、双方协商待岗的,主要指劳动者提出如停薪留职、如外出搞副业,而要求保留岗位,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段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B. 待岗期间,可以跟别的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待岗期间,不能跟别的单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待岗期间,还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内的,只有在解除劳容动合同情况下,才能与其他单位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待岗合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 企业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否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金
1.可以
2.可以,但来是不是6个月自,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你只有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之前的归劳动法管,劳动法没有明确该怎么补偿,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那么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来判
3.可以
4.大
D. 劳动合同中的待岗条款有法律效力么
1、待岗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2、待岗不代表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你无法得到内离职补偿,但是你容有权通过EMS递交离职通知书(即俗称的“辞职信”),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或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下面第三条相辅相成;详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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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提成需要证据,没有证据没有提成(你绩效工资那么高,以前获得的绩效工资应该有银行转账记录的,那就是证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写得很清楚);
4、我的回答仅供参考,详细指导请找: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专业仲裁员>);
E. 待岗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该怎么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版用工之日权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F. 请问公司没有签订待岗协议合法吗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
一,正常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发放生活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