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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12 15:52:30

❶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内科学领域内具容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目前我国网络计算机侵权行为频发,关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我们来谈一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首先,归责原则,即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抑或以公平理念等为考虑,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其次,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网络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事实成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于分配正义、公平的理念。最后,软件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著作权人是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义务,违反了此种不作为义务,便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❷ 网络版权(著作权)侵权管辖地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专法律若干属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❸ 什么叫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间接侵权主要发生在中间商身上。比如,提供链接方便广大网民下载某一受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资源,网容民下载了就是直接侵权,提供网络链接的就是间接侵权。
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特定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链接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软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2、软件供应商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引诱或实质性帮助作用;3、软件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
这实际上等同于同侵权行为,下载链接的人与提供连接的中间商形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❹ 网络著作权侵权有哪些行为特征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就会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
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4、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较之传统的网络著作权客体范围来讲,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大为拓宽了,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基于web2.0产生的博客文学作品,网络文学、艺术、美术、音乐、影像等以计算机电子存贮方式存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网络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大,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成为一种动态的权利。

❺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

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起,大量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出现了几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一)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认,从技术的角度来讲链接确实为网络用户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对于一个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牢记多个网址并逐个搜索无疑是烦琐的,而通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而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可以从所在主页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内容上面,并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谢德兰时报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谢德兰新闻将原告谢德兰时报网页上的标题刊登在自己的网页上并设置了通向文章内容的链接,使得被告的用户顺着链接可以直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而不必经过原告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使读者在阅读中仍然认为是在被告的网站中。审理此案的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的文章标题构成文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而被告非法将其用作链接标志,因而构成侵权行为。(二)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❼ 网络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而以网络为载体的著作权侵权也越来越严重。那么,常见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八戒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一)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例如将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中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三)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四)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五)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上进行发表;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的修改权;(六)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进行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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