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条约
A. 安保条约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两国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并且拥护民主主义的诸原则,个人的自由及法制,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密切的经济合作,经济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两国再次确认对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愿望。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自卫权。两国为了维护远东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此条约。协定如下:
第一条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B. 公安部属下有哪些局,分别为公安部第几局
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级机构。
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分别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此前打击食药领域犯罪是由公安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作,分别进行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
铁路公安局,前身是铁道部公安局,在铁道部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之后,更名为铁路公安局,现明确为公安部内设机构。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队改制,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
2018年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公安现役部队官兵集体退出现役命令宣布大会。2019年1月1日,公安边防部队全体转改人员集体脱下军装,换着人民警察制服。
C. 美日安保条约中的几条重要内容(军事)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共10条)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正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吓,伍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斜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正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上述的伍力攻击和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关于上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实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前拥有效力。
D. 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1.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2.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东京公约》虽然对劫持航空器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如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但是,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更没有制定具体的惩罚规则,因而在后来60年代末劫机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围时,国际社会普遍感到《东京公约》的明显不足,认为有必要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制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备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专门小组,1970年3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本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拟出了新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3.1971年9月23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由于《海牙公约》只专门针对空中劫持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还有一些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严重犯罪行为尚未规定进去,因此,处理此类犯罪就没有国际刑法的依据。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1971年9月23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恐怖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E. 谁有《韩美相互防卫条约》的相关资料
韩美于年1月建交。朝鲜战争后,1953年10月韩美签署相互防御条约,确立军事同盟关系。目前美国在韩有3.4万驻军,掌握韩军战时指挥权,对韩负有安全防卫义务。
还有一个很长的内容:
一、朝鲜半岛冷战体系的一块基石:《停战协定》
在整个世界都进入到后冷战时代的今天,朝鲜半岛上的冷战阴影挥之不去。1953年朝 鲜战争结束时交战双方签署的《停战协定》是半岛冷战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它维系着半 岛不战不和的军事对峙局面。虽然协定至今有效,但是依据协定设立的半岛军事对峙监 督管理机制早已处于非运转状态。这一局面造成朝鲜半岛停战结构的动摇。
1953年7月27日,朝鲜战争交战双方——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为一方和以朝鲜人民军 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为另一方,在“三八线”小村板门店签署《停战协定》。协定的目的 是要结束给双方都带来巨大痛苦和人员伤亡的战争,并保证在最终实现朝鲜半岛问题和 平解决之前,完全停止敌对行为和一切武装行动。
由于《停战协定》维持的是一种不战不和的军事对峙关系,为了实现真正的和平,交 战双方建议:在《停战协定》缔结后的三个月内,双方各自派出代表举行高级别的政治 会议,商议外国军队撤军问题和半岛问题的和平解决。虽然这一建议作为第四条款被写 入《停战协定》之中,但在当时美苏冷战的国际大背景下,并未能够和平解决朝鲜半岛 问题。事实上,《停战协定》的签署反而使半岛冷战体系进一步稳固,协定本身成为半 岛冷战体系中的一块基石。
首先,《停战协定》是一个国际性协定,这使朝鲜问题较之战争爆发之前更加国际化 、复杂化。如果要改变《停战协定》所规定的军事对立局面,必然涉及协定各签署国。 在《停战协定》上的签字双方,实际上代表的是美国及其领导下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和 朝、中、苏为主的社会主义阵营。在此背景下,朝鲜问题的解决与国际大国关系息息相 关。
其次,《停战协定》有关国家围绕朝鲜半岛构筑起两个对立的军事同盟集团。一方是 美日韩南方三角同盟,另一方是苏中朝北方三角同盟。美国是南方三角同盟的核心,美 日同盟和美韩同盟是其中的两个轴。在朝鲜战争初始,美国就着力构筑在东亚地区的同 盟国。在朝鲜战争期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使美国 拥有了在日本长期驻军的权利,并使日本成为美国进行朝鲜战争的远东基地。《停战协 定》签署后,美国进一步与日本签署了《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最终确立日本作为 美国在远东地区同盟国家的地位。美国与韩国缔结的《韩美相互防御条约》,使得美国 陆、海、空军将驻守韩国及其附近。这样,以韩国为前线的南方军事三角同盟确立。另 一方面,朝鲜也于1961年与苏联和中国分别签署了《朝苏友好合作与相互援助条约》以 及《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这两个同盟条约明确规定,如果朝鲜受到威胁,苏联、 中国将竭尽全力予以援助,这就是北方三角同盟。
《停战协定》以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双边军事同盟条约,使国际力量介入半岛安全事 务制度化。由此,一个稳固的朝鲜半岛冷战体系确立起来。其中,《停战协定》是维持 双方军事对峙的国际准则,是长期以来朝鲜半岛冷战体系中的一块基石。
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受全球范围冷战结束和东北亚国际力量结构变化的巨大影响, 以《停战协定》为基石的半岛停战结构正在发生动摇。根据停战协定设立的停战监督管 理机制,即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监督委员会,因其中朝鲜及与朝鲜相关方面代表团 的撤回,基本处于停止运转的状态。其后果是朝鲜半岛上的对峙双方缺乏交流与协商机 制,致使半岛停战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之中。
二、冷战后朝鲜国家安全的关键:美国
东欧突变和苏联解体宣告了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和全球冷战格局的结束。朝鲜半岛冷 战体系在此巨大冲击下严重失衡,但是继续残留着。对于朝鲜来说,失衡的半岛冷战体 系继续存在造成其国家安全处境急剧恶化。
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政府迫切希望拉近与中苏两国的距离,力求在半岛南北对抗中 掌握主动。同时,韩国企业的资金、技术对于正走上改革开放道路的苏联和中国来说无 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苏、中也希望改善对韩关系。这样,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对抗后, 两对国家相继建交。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的外交关系。1992年,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访问汉城, 与韩国签署了《韩俄基本关系条约》。
与此同时,中韩关系也在快速发展。1991年开始,双方举行外交部长级会谈,并终于 在1992年8月发表建交共同声明。声明提到,两国将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以及相互尊 重主权与领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存的原则,发展长 久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注:《朝鲜日报》,1992年8月25日。)
苏中两国的改革开放以及与韩国的最终建交无疑极大影响了朝鲜。在朝鲜看来,针对 南方的朝苏、朝中友好互助同盟条约名存实亡,苏中朝北方三角同盟濒临解体。朝鲜与 俄罗斯和中国的关系由此变得极其冷淡,双边高层交流几近断绝。而且,奉行市场经济 的苏中两国还改变了传统的对朝经济交流模式。从1992年起,俄罗斯对朝鲜的原油供给 采取国际价格和通货结算;中国也从1993年开始要求朝鲜依据通货进行贸易。朝鲜外贸 体系由此陷于崩溃状态,能源和粮食紧缺。90年代,朝鲜出现前所未有的连续10年经济 负增长,其安全危机因经济危机而加剧。
尤为不利的是,美日韩南方三角同盟并未对上述变化作出相应调整。相反,美国从其 冷战后东亚乃至全球安全战略出发,加强与日韩的军事合作,维持在日韩的大规模军事 存在。并且,美国为提升与日本的安全合作关系,1997年美、日又推出新《美日安全合 作指针》。新指针扩大美日安全合作范围,将包括朝鲜半岛在内的日本周边地区事务也 纳入双方军事合作范围。与此同时,美国继续重视与韩国的关系,将美韩安全合作视为 “韩半岛和东北亚稳定的中心”。(注:U.S.Department of Defense,United StatesSecurity Strategy for the East Asia-Pacific Region,1995,“Engagement:Modernizing and Strengthening Our Alliances and Friendships”.)这样,东北亚 的局势虽然因为全球冷战的结束而大大缓和,但是美国继续保持了在东亚地区的10万驻 军。其中,驻韩美军约3.7万,驻日美军约5.6万。
在美日韩三方同盟中,美国是领导和核心。日韩两国国防高度依赖美国。在对朝问题 上,美国明确将朝鲜作为本国重要的防务内容。克林顿政府提出同时打赢两场地区战争 的构想,其中之一就是针对朝鲜半岛。
首先,驻韩美军是一线作战部队,他们被部署在朝韩交界的“三八线”南侧。美国认 为,“美军需要部署在第一线以使朝鲜清楚认识到美国将自动和立刻卷入任何冲突”( 注: U.S.Department of Defense,United States Security Strategy for the East Asia-Pacific Region,1995,“Sustaining Deterrence in Korea”.),这样有利于美 国有效控制半岛形势。
其次,韩国军队受美军统帅。驻韩美军与韩国军队共组韩美联合军司令部,驻韩美军 司令兼任韩美联合军司令,这使韩国军队长期受美军统帅。虽然韩国军队于1994年末恢 复了和平时期的军队控制权,但其作战指挥权始终归属美军。
再者,朝鲜半岛一旦发生战争,美军将动员规模庞大的增援部队。驻韩美军和韩国军 队用于维持第一阶段的战事。紧接着,将有大量的驻日美军、美国太平洋舰队乃至本土 美军迅速增援半岛。增援部队包括陆、海、空军以及海军陆战队,总数可达6.9万。(注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the Republic of Korea,Defense White Paper 200 0(English Version),p81.)
综上所述,随着冷战的终结,朝鲜半岛冷战体系发生严重失衡。北方三角同盟濒临解 体,美日韩三角同盟却继续存在并且加强,朝鲜国家安全受到极度威胁。曾经是国际冷 战前沿的朝鲜开始独立承担来自美日韩三方军事同盟的压力。由于美国是美日韩三方中 的领导和核心,美国成为影响朝鲜国家安全中的关键因素。
三、朝鲜关于缔结朝美“和平协定”的构想
在上述朝鲜安全处境不断恶化的过程中,朝鲜提出了缔结朝美和平协定构想。最初是 在1974年,当时,中苏分裂,中美、中日关系缓和,受其影响,1974年3月20日,朝鲜 最高人民会议第5届3次会议提议缔结对美和平协定。
但是,朝鲜将缔结朝美和平协定提升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目标则是在80年代中期以 后。当时,中国已分别与日美恢复邦交,苏中两国都在推行改革开放。随着1988年汉城 奥运会临近举行,苏中两国都有意派团参加,韩国与苏中之间的关系呈现逐步和解的迹 象。在此背景下,朝鲜迫切需要改善对美日关系,以平衡半岛冷战体系结构中出现的失 衡。鉴于美国在美日韩三国中的绝对领导地位,朝鲜将安全战略的核心置于对美关系上 。朝鲜希望缔结朝美和平协定,废除《停战协定》,突破残存的半岛冷战体系对国家安 全的束缚,在体制安全的前提下融入国际社会,并取得与韩国对等的国际地位,尽可能 主导半岛形势。
1984年1月10日,朝鲜召开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联合会议,会上 提议举行朝美韩“三方会谈”,协商和平协定等问题。提议主要内容是:(1)为了缓和 紧张、结束朝鲜半岛的军事对峙状态,举行朝美韩三方会谈;(2)在三方会谈中,朝美 之间讨论缔结和平协定问题,朝韩之间讨论北南互不侵犯宣言问题。和平协定中将包含 驻韩美军的撤离问题,互不侵犯宣言中将包含朝韩互不使用武力和两国的裁军问题;(3 )在分别缔结朝美和平协定和达成朝韩互不侵犯宣言之后,朝韩之间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讨论创设“高丽联邦国家”。(注:《南北对话》,第34号,韩国汉城:国土统一院 南北对话事务局,1984年4月30日发行,第39页。)
这一建议与以往的不同在于提议同时举行朝美、朝韩会谈。其中,朝鲜一贯坚持的由 朝美双方缔结和平协定的立场并未改变。朝鲜的变通在于朝美和朝韩关系同步改善,即 在改善对美关系并解决驻韩美军问题的同时,协商北南和解问题。实际上,朝鲜的对美 和平协定建议长期遭到美国冷遇,且为韩国坚决反对。韩国指责朝鲜试图将其排除在外 的朝美协商,是意在迫使美军撤离,最终颠覆、赤化韩国。韩国要求南北直接对话缔结 和平协定。朝鲜的三方会谈建议是对美韩反对作出的妥协,希望由此将美韩吸引到谈判 桌前。
朝鲜的三方会谈建议仍然遭到坚决反对。美国对此作出反应,指出半岛问题须在南北 之间解决,在为半岛统一而召开的国际会议中必须包括《停战协定》签署国中国。(注 :《南北对话》,第34号,韩国汉城:国土统一院南北对话事务局,1984年4月30日发 行,第59页。)韩国国土统一院长官孙在植也对朝鲜三方会谈提议作出反应。他发表对 北声明,表示半岛统一是韩民族内部问题,通过南北对话恢复相互的理解和信任非常重 要,要求南北直接对话。(注:“孙在植国土统一院长官对北声明”,《南北对话》, 第34号,韩国汉城:国土统一院南北对话事务局,1984年4月30日发行,第32—34页。) 对于美韩的立场,朝鲜政务院总理在1984年3月7日给韩国国务总理的书信中加以反驳: “美军强占着南朝鲜,美军司令官拥有对南朝鲜国防军的统帅权,在此条件下,南 朝鲜 当局和我们无法解决诸如停战协定转化为和平协定、美军撤离、达成互不侵犯宣言 、裁 军、消除军事对峙等等问题;贵方提议的半岛问题相关国家参加会谈并不妥当,因 为除 美国外并无其它国家对半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注:《南北对话》,第34号, 韩国 汉城:国土统一院南北对话事务局,1984年4月30日发行,第66,67页。)
尽管始终遭到反对,朝鲜关于缔结朝美和平协定的立场此后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相反 ,随半岛冷战体系的日益失衡以及国内经济的不断恶化,朝鲜对于缔结对美和平协定的 要求更趋强烈和急切。朝鲜关于缔结朝美协定的提议不断,包括1994年4月28日的《朝 鲜外交部关于确立朝鲜半岛和平保障体系的声明》、1996年2月22日的《朝鲜外交部发 言人关于缔结朝美暂定协定的谈话》、2000年再度发表的《朝鲜外交部关于建立朝鲜半 岛和平保障体系的声明》以及2002年的缔结朝美互不侵犯条约等等提议。其中,1996年 朝鲜建议的“暂定协定”,是朝鲜认识到缔结和平协定将涉及美朝关系正常化、半岛和 平机制建立等一揽子复杂问题,难度颇高,故欲先易后难,以“暂定协定”将美国拉到 谈判桌前。当时朝鲜表示:“我们始终一贯地坚持,如果要在朝鲜半岛建立起全面、广 泛而长久的和平机制,必须在朝美之间缔结和平协定”;“但是,考虑到美国的对朝鲜 政策以及目前朝美关系的水准,为了防止朝鲜半岛再起武装冲突和战争,需要尽快准备 ,即使在最小程度上建立制度性设置也行”。2002年,朝鲜提出缔结朝美互不侵犯协定 ,这也是朝鲜要求缔结对美和平协定的另一种表现。由于朝鲜核危机不断升级而美国态 度日趋强硬,10月25日,朝鲜提议朝美缔结互不侵犯协定。
四、朝鲜力求缔结对美“和平协定”
为缔结对美和平协定,结束《停战协定》所维持的军事对立,摆脱半岛冷战体系失衡 状态下的朝鲜安全困境,朝鲜一手采取日趋灵活的积极姿态谋求朝美协商,另一手则利 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向美国施加压力。
在外交领域,朝鲜展现积极姿态,以期改善对美关系。1974年朝鲜正式提议缔结朝美 协定时,其构想是首先改善对美关系,在取得较为有利的国际地位后再拓展外交空间。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美国始终不与朝鲜对话,朝鲜转而展开与韩日协商,以期侧面 推动朝美会谈。1984年提议三方会谈后,朝鲜主动向韩国灾民伸出援助之手,以后,朝 韩对话逐步提升。在经过多次总理级会晤后,两国于1991年末达成《南北和解、互不侵 犯与交流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宣布南北和解,互不为敌,共同努力将停战状态转变为 和平状态,组建南北共同军事委员会,开通军事热线电话等等。朝鲜意在促进朝美协商 同步展开。朝鲜外交部发言人曾这样表示:“朝鲜北南已经缔结了互不侵犯协议书,连 北南共同军事机构都已产生,朝美间如果能够缔结一个暂定协定,将意味着和平新时期 的到来。”事实上,由于朝美一直未能就和平协定进行协商,南北协议书签署后,朝鲜 回复消极态度,协议书条款未得履行。
20世纪90年代末,上述情景再度上演,朝鲜比上一次更加大胆。朝鲜不仅快速热切与 中、俄关系,与欧盟、亚太诸多国家建交,而且在2000年与韩国举行首脑峰会。这一次 ,朝鲜多方位外交攻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朝美会谈,但还是未能突破敌对关系。
在经济领域,朝鲜表现出趋向改革的积极意向,尤其在朝鲜与诸多国家建交并与韩国 实现首脑峰会后,这一意向更趋明显。2002年,朝鲜在经济领域连续采取重大举措,引 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7月,朝鲜废除了实施已久的粮食配给制,提高工资;9月,朝鲜 将与中国交界的新义州指定为特区,颁布类似香港基本法的《朝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朝鲜与韩国同时启动两国东海沿岸铁路和公路以及新义州至汉城之间的铁路和 公路连接工程;10月,为搞活金刚山旅游,朝鲜颁布允许国际社会自由投资开发金刚山 旅游区的政令。这些具有开放和改革意向的重要举措,意在改变朝鲜的国际形象,朝鲜 希望由此促进对美和解。
另外,对于美国所关注的驻韩美军问题,朝鲜暗示将作让步。一直以来,朝鲜主张驻 韩美军撤离半岛,北南自主解决统一问题。这意味着朝鲜所追求的对美和平协定将导致 驻韩美军撤离半岛。随着冷战后美国明确表示将维持在东亚地区的10万驻军,朝鲜调整 其立场。1996年,朝鲜“亚洲太平洋委员会”副会长表示,如果美军能够改变与韩国的 关系,在半岛扮演和平维持军的角色,朝鲜可以考虑美军的继续存在。(注:Kim Keun- sik,“Changes in Pyongyang's Attitudes Regarding Peace on the KoreanPeninsula after
South-North Summit,”Vantage Point,Vol.25 No.3,March 2002,p. 46.)这一信息在2000年6月朝韩首脑会晤时通过韩国总统金大中再次传递给世界。
在积极姿态的另一方面,是朝鲜加速研制核、导弹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此为手段 向美国施加压力。朝鲜一直将和平协定问题与美国密切关注的核、导弹等问题挂钩,指 出惟有缔结朝美和平协定才能消除紧张。1994年4月28日,朝鲜中央通讯发表外交部声 明:“现在停战协定已不能保障半岛和平”,“一定得将停战协定转化为和平协定,成 立代替现在的停战机构的和平保障体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利坚合 众国提议,就能够遏止朝鲜半岛上的武力增强和制止战争再发,能够实际而可靠地承担 起巩固和平与安定的新的和平保障体系举行协商”。2000年,《朝鲜外交部关于建立朝 鲜半岛和平保障体系的声明》表示,朝鲜半岛出现核武器等一系列复杂而尖锐的问题是 因为继续存在着停战体系。朝鲜《劳动新闻》评论,朝鲜核问题是由于美国推行对朝敌 视政策而产生的,朝鲜核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必须举行朝美磋商。(注:《劳 动新闻》,2002年11月9日。)
同时,朝鲜不断向国际社会表明,《停战协定》及其运作机构已不再有效。朝鲜认为 ,在美国肆无忌惮地往南朝鲜运输武器装备之下,停战协议根本发挥不了它的制约功能 ,停战协议早已失效。朝鲜外交部1994年这样表示:“由于美国不正当的处理方式,现 朝鲜停战协定已不能保障半岛和平,军事停战委员会事实上已成为没有主人的有名无实 的机构”;“朝鲜停战协定和停战机构,在安定朝鲜半岛形势、遏止武力增长上,不能 提供任何的支持”;“我们不能再期待这样的协定和机构”。该年5月,朝鲜撤回驻军 事停战委员会的朝鲜代表团。同时,另组“人民军驻板门店代表团”取代其功能。同年 8月,朝鲜派特使访问中国,向中方指出朝鲜半岛需要建立新的安全保障机制,要求中 国撤回代表团。中国考虑到朝鲜方面的要求,并根据朝方已召回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朝方 代表和军事停战委员会已停止运转的现实状况,接受朝方建议,于12月召回了驻板门店 的军事停战委员会中方代表团。(注:陈峰君,王传剑著:《亚太大国与朝鲜半岛》,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另外,从1993年至1995年,朝鲜分别让捷克和波 兰成员离开中立国监督委员会。(注:Lee Jong-sun,“The Political Implicationsof North Korea's Demand for a Peace Treaty with the U.S.,”Vantage Point,Vol .23 No.9,September 2000,p.44;Kim Keun-sik,“Changes in Pyongyang's Attitudes Regarding Peace on the Korean Peninsua after South-North Summit,”VantagePoint,Vol.25 No.3,March 2002,p.49.)这样,监督执行《停战协定》的军事停战委员 会和中立国监督委员会都处于不完整状态。
五、结论
在冷战走向终结的过程中,以《停战协定》为基石的半岛冷战体系严重失衡,朝鲜安 全处境急剧恶化。朝鲜必须独自承担来自美日韩三方军事同盟的压力。由于美国是美日 韩三方同盟中的核心,朝鲜力图缔结朝美和平协定。朝鲜希望和平协定的缔结能够结束 《停战协定》所维护的军事对立,彻底摆脱残存的半岛冷战体系,在体制安全的前提下 融入国际社会,并取得与韩国对等的地位,尽可能主导半岛形势。由于遭到美韩两国的 反对,朝鲜运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加以推进。朝鲜既采取积极姿态推动朝美协商,又利用 核、导弹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向美国施加压力。但是,朝美和平协定鲜有进展,相反, 核、导弹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使半岛危机不断。目前,小布什政府推行强硬的对朝鲜政 策,将朝鲜列为邪恶轴心国家和先发制人的核打击对象。朝鲜半岛形势更加严峻。
F. 谁说说东郭先生和美日安保条约的关系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
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2012年9月19
日,美方声称对有关领土争端不持立场。事实上,美国一直公开强调钓鱼岛属日美安全保障条约适用对象。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是美日的结婚证书,内容如下:
(共10条)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
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正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伍力
威吓,伍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
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斜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
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正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上述的伍力攻击和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
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
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关于上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
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实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前拥有效力。
G. 什么是《美日安保条约》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2012年9月19日,美方声称对有关领土争端不持立场。事实上,美国一直公开强调钓鱼岛属日美安全保障条约适用对象。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是美日的结婚证书,内容如下:
(共10条)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正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吓,伍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斜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正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上述的伍力攻击和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关于上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实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前拥有效力。
H. 公司与临时员工签订合同,说发生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是否属于不平等条约
属于不平等条约
只要在为公司工作的时候,不管临时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发生安全事故,都属于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