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
㈠ 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好还是反渎职侵权局好哪个权利大
首先,提问者必须清楚,反贪局和反渎职局没有权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而已。
其次,提问者应该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性质。
1,反贪局,即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2,反渎职局,即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㈡ 省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与省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有什么不同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负责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大案要案。
反渎职侵权局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共43个罪名的侦查。渎职类案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等36个罪名;侵权类案件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以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等7个罪名。立案侦查上级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参办、提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案要案。
㈢ 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哪个权利大
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两者之间不能做出合理的比较,因为职权专不一样,属分工不同。
㈣ 检察院有哪些部门科室
检察院的部门和科室:
一、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而、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监所检察科
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控告申诉科
1.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2.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3.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4.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5.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6.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五、法警大队
1.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2.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强健,、
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公诉科
1.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2.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3.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4.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5.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6.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1种诉讼活动。
2.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3.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八、检察技术科
1.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2.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
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
3.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