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评算侵权吗
① 怎么算侵犯版权
根据我复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制文章中适当引用他人的文字并注明出处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但根据您的描述,擅自对他人文章进行修改、删除,很可能侵犯了他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另外,您没有注明他人作品,而冠以自己的名字,也侵犯了对方的署名权。
个人建议:如果是内部获奖,影响不大,如果是社会评奖,最好还是将文章中他人的部分予以注明,或标明根据某某作品改编。
回答补充:
法律上的侵权和现实中被追究责任是两回事,著作权是私权,一般由作者自行维权,如果作者不主动维权,侵权者则不会被追责。
② 淘宝上评价删除了就不能再评了吗
是的,淘宝评价只有一次修改删除的机会,一旦删除中差评则无法再次专评价。
如果遇属到商家问题,导致错误删除中差评,请及时与淘宝官方客服联系,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注意事项:
①评价修改和删除仅限中评和差评,好评和店铺评分一旦作出均不可再修改或删除;
② 中差评只能修改为好评或删除,且只有一次机会,如差评修改为好评后,将不能再删除或修改;
③ 买家收到的评价需要联系评价方进行修改;
④为了真实反馈买家的评价,防止他人恶意修改,天猫交易在评价后无法再次修改或删除。
③ 侵权后删除算违法吗
你要保留着截图的证据!侵害的试试已经形成,只能说他即使的停止了侵害!你依然可以追责!希望能帮到你!
④ 公开杂志文章 侵权吗 如果侵权了 及时删除 还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公开杂志文章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作者或原刊登文章的杂志)的发表权,即便删除,只要著作权人保留了你公开该文章的证据,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属于民法上主动停止侵害的行为,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对而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减轻。
⑤ 侵权后删除算违法吗
是违法行为,但已经改正,就看有没有给你造成损失了。
⑥ 网上评论违法么
不违法。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删评算侵权吗扩展阅读: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
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_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人民网_法律界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值得期待
⑦ 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
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与他人的一样;也指一些事物不该相同而相同。
拓展资料:
1、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会引用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2、该答复中对“抄袭”的解释: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⑧ 对电影进行剪切点评,会不会构成侵权
不会的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而你的做法不在这四者范围内。
⑨ 怎样算侵权
如果照片上的人诈骗自己的钱财、用语言行动招惹过自己,使自己的身体、精神蒙受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受害人上传了某人的照片到网上曝光并不属于侵权,而是揭露某人的罪恶,希望公安人员介入缉拿。侵权行为的人是对方而不是上传某人照片的受害者,请公安人员弄清楚是非,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决不会平白无故的把某人的照片上传到网上侵犯某人的肖像权的!这是事出有因的!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的侵权行为对人类的危害极大,但被社会忽视
1.强迫人吸烟
2.强迫人喝酒
3.强迫人恋爱
4.强迫人结婚
5.强迫人生育
6.强迫人接受并发生性行为
7.强迫人遵守自然规律
其表现为强迫人必须要刻意的重视年龄及年龄的增长,认为到了某个年龄就必须要谈恋爱、结婚、生育、退休、进入养老院、准备好坟墓与骨灰盒期待着死亡到来等,坚持以人满了某个岁数为准就来强横武断的判断别人是相同年龄的人并强迫别人的生活,完全是以官僚主义的反动形式把这些对人类身心健康与生命有害的思想观念、行为主宰于人类
8.打击伤害思想与自然规律不相符合的人
9.打击伤害独身主义者
10.打击伤害丁克族
11.打击伤害不愿意追求时髦时尚的人
12.打击伤害寿星老年人(出生于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
比如,去说别人全都是死了的人、快要死的人、活不了几年了、不可能还在世等
,还期待着别人能活多久、什么时候死,这些说法理解难道不是在侵犯人权吗?这不是在打击伤害人是什么?
13.栽赃陷害独身主义者,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4.栽赃陷害丁克族,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5.栽赃陷害思想与自然规律不相符合的人,妄图想置人于死地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6.栽赃陷害寿星老年人(出生于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7.栽赃陷害不愿意追求时髦时尚的人,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8.谋杀暗算独身主义者,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19.谋杀暗算丁克族,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20.谋杀暗算思想与自然规律不相符合的人,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
21.谋杀暗算寿星老年人(出生于1889年以前、1889年的健在人士),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22.谋杀暗算不愿意追求时髦时尚的人,妄图想置人于死地并霸占夺取别人的家庭财产
以上22条是社会所忽略的罪恶,不仅侵犯人身权利,而且还会造成人的疾病死亡,给人类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必须要铲除这些罪恶,让社会更完美,让生活更美好!
打击伤害人的行为是该进行全国新闻媒体曝光而公开批评
栽赃陷害人的行为是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追究刑事责任
谋杀暗算人的行为是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只要法律公正严格就不再有这些罪恶扰乱人类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