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竞业协议
A. 有关竞业禁止协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公司认为你是负在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想关的竞业禁止的条款,无需再签定,但若合同里无相关的补偿和违约责任的话,此时也可补回.
注意:竞业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关单位就职的经济补偿金才生效的,如果没有这一项,竞业禁止无效.
3.没相关规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资为上限.
4.2年,就算签了5年也无效.2年后你可以拒绝收取公司的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补充: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相关的条款了,有必要补充完整,如因补偿问题得不到协商一致的话,大可通过仲裁解决.
但据我所知,这样的事,到了仲裁还是劝你们协商的.还是建议你们好好谈谈吧.
B. 竞业禁止协议可以拒签吗
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拒签。其后果可能导致单位不能录专用。
《劳动合同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C.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选择
1、常见问题:在员工离职时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协商不成;离职后订立竞业限制等。
2、正确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
3、时间选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并约定。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事项
1、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或者在错误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等,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截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则员工即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3、把握下列几个要点: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月支付;
(3)用人单位和职员均应保留证据,如支付凭证、书面约定条款等。这一点很关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三、 竞业限制主体设定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条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员工均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开支。
四、 违约金约定事项
五、 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数额事项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长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中,一般应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D.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版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权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E. 竞业禁止协议
代理商属于第三方,这个协议不能约束到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需要三方同时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F. 竞业禁止协议形式有哪些,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注
一、竞业禁止协议形式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
2、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很多企业虽然制定了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但都没有明示过员工,或员工在诉讼中就称没有见过此文件。所以建议企业在向员工明示后,让员工予以确认。作为员工,也要在认真核实后,再予以确认。
3、在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解聘中签定有相关条款。
以上三种形式,如果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什么问题
1.补偿费用: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员范围:对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律上很难支持。
3.时间限制:对劳动者从事某类行业的限制时间不能太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要求为不得超过三年。
4.行业范围:竞业禁止限制的行业范围不宜过宽。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范围。
G.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
我认为是合法的.
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回可规定掌握商业秘答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这就是竞业禁止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