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侵权是
㈠ 观看盗版作品是侵权行为吗
观看盗版作品是侵权行为,很多的人可能会选择观看盗版作品,观看版盗版作品,会侵害他人权的权利,那么观看盗版作品是侵权行为吗?盗版光碟观看盗版作品是侵权行为:会构成侵权。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以电影为例,通常有一下几种侵权形式:1.碟版:相对效果好一些的盗版光盘,大多由国外版本(如1区)翻录制成(也有少数使用正版发行光盘制作而成)。视觉效果虽与正版影碟基本无异,但大部分的中文配音却十分品质低劣,因为其中文音轨通常来路不正(电影院偷录等),并且翻译错误百出。2.大碟版:既高清电影,通常指DVD,也指由DVD转成的质量较高的VCD。3.枪版(也称影版):在电影院偷录的电影,通常效果模糊,质量粗糙低劣,色调黑暗,时有晃动、阴影和杂音,但发行速度极快,只比国外正式上映略晚。
㈡ 盗版侵权问题
首先,我们老百复姓在网上制下载资料来使用,这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法律上的知识产权规定,只要你是用于个人学习、娱乐,是不会侵犯他人的版权的,请放心。
其次,但,如果你下载以后用于贩卖等的话,没有得到产权人同意的话,就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产权的问题。
最后,希望对你有帮助。
㈢ CAD盗版侵权
你就回应他们:
如果确定您所说情况属实,这也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回关,我们公司并不答需要使用cad相关软件。
如果贵公司继续追究责任的话,我公司将持友好态度,配合对个别员工可能出现的这类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真的调查的话,建议曾经使用过盗版cad软件的电脑重新安装系统以清理注册表信息)
㈣ 为什么国内盗版侵权这么严重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 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 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 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 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 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关键技术50%以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包括电脑,小小的一个鼠标我们也要交专利费,DVD播放机要交专利费。类似这些技术的知识产权,掌握在他人手里。我国的外贸总额已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仅仅占外贸总额的2%。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这个知名品牌也是很重要的,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强调要自主创新、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的知名品牌,这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是将是一条既漫长又必要的道路。 二、在知识产权创新的过程中科研经费的投入量不足 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即R&D活动,与科技的创新活动之间有着正相关的关系。 一方面我国的R&D支出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我国的R&D总经费2001年为1042.5亿元,2002年达1287.6亿元,2003年增至153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三年累计为“八五(1991年至1995年)”R&D总经费累计的2.3倍,为“九五(1996年至2000年)”R&D总经费累计的1.3倍。 可以获取的新近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美国的R&D总经费为2771亿美元;按当年汇率计算,日本为1240亿美元,德国为502亿美元,法国为325亿美元,英国为293亿美元,加拿大为138亿美元,我国为155.6亿美元。我国R&D经费的规模继2001年超过意大利之后,2002年又超过了加拿大而位居世界第6。 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七国集团(G7)的R&D总经费合计已占到世界R&D总经费的80%以上,高于其经济产出占世界经济总产出的份额。发达国家依然保持着对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的绝对垄断,并以此作为维持其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筹码。我国R&D总经费虽已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但在R&D投入世界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根据钱纳里的经济发展阶段划分理论,并综合多项指标(包括按1970年美元以汇率法计算的人均GDP指标)分 析,我国的经济发展确实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应当指出的是:我国R&D总经费已居世界第6,但R&D投入强度仅为1.31%,低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国家1.5%的平均水平;我国制造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55%,但产业结构由“重工化”向“高加工度化”方向的调整进展缓慢;我国有百多种工业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即与知识产权交易密切相关的无形技术交易中,却存在巨大的贸易赤字。比照处于这一发展阶段国家的R&D投入强度与技术能力,我国R&D投入强度与技术能力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三、在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知识产权侵权是全世界普遍面临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就连自我标榜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国家的美国也存在侵权问题。 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已经到来。说到知识产权纠纷,当然大家首先会想到我们国家的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其实,我们自己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以我国的软件企业为例,我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严重打击了软件企业的发展,因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自国内市场,而不是海外或国际市场。盗版使软件厂商无法获得正当的投资回报,因而使他们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这严重削弱了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SAP中国首席代表栗树和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过度的保护政策,虽然保护了弱者,也会使强者变成弱者。从软件发展的角度看,首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其次应最大限度地吸引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用某种方式发展软件企业。这才是政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真谛。”实际上,我国对于软件业发展的鼓励是不遗余力的。2000年6月出台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软件产业大致多方面的扶持政策。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自文件发布到2004年12月31日,根据18号文精神,累计退税达130亿元人民币。 但这种简单的扶持作用并不明显。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4年我国软件产值2200亿元人民币,出口额仅28亿美元。员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只占全行业的0.8%,而5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到全行业的65.9%。相比之下,在印度,员工人数千人以上的软件企业有上百家,排名前五位的软件企业的人数都在5000人以上,印度软件企业的员工人数平均300人。2004年,印度仅软件出口就达120亿美元。而我国目前做通用软件的企业基本上已经全军覆没、所剩无几了,除了几家做Linux系统的还在苦苦支撑。因此正版率的提高,对保护软件企业十分有利。只有正版率提高了,市场规范了,企业的资金积累才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保护不力,受伤害的不仅是外资企业,国内企业同样无法获得发展和壮大。我国要实现改变依靠资源消耗和简单加工获得发展,转而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增长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㈤ 市场如何判断app是否盗版侵权
您好: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权盗版正在从PC端向APP迁移,APP盗版纠纷并不少见。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由于APP种类多样,法律性质难认定,侵权情形复杂,导致权利人维权取证困难。本文梳理目前常见的APP种类及侵权情况,具体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给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思路。
移动互联网正在悄然改变众多用户的习惯,如使用浏览器登录网站浏览信息转变为通过客户端APP(即Application,应用软件)获取各类学习、娱乐、工作和生活信息,便是其中的一种显著变化。而伴随APP的兴起,侵权盗版重灾区也由各类网站转向了纷繁复杂的APP。
法律性质:
是链接还是内容?
从法律性质来判断,目前市场上的APP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链接,用户下载完APP,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取得APP所链内容,比如一些新闻客户端APP、在线游戏APP等。另一类是内容,用户只要下载完APP,就能离线获得APP中的内容,比如一些电子书APP。当然,为了尽可能多地满足用户需求,越来越多的APP同时兼具链接和内容两种性质。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争议双方和法官根据具体的争议事实来判断APP的法律性质。
由于APP既可以体现为作品的载体,也可以体现为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形态,其样态的灵活多样性决定了APP可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以作品为例,可容纳文字、图片、音乐、游戏、影视等主要的作品类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据不完全统计,视频类APP被诉侵权案件占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部分。紧随其后的是图片、音乐和游戏类APP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中,视频APP往往能实现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大量视频APP兼具链接和内容的双重角色。文字、图片、音乐类APP多以内容形式呈现,而游戏类APP多为链接,大多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运行。
侵权情节:
情形复杂取证困难
APP的外衣基本是“同款”,不论包含多大、多复杂的侵权作品,在APP未安装运行的情况下,其外在显著性不强,被权利人发现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较之一般的网页或网站链接,APP链接的侵权情节复杂性在于,其衍生出众多行业的聚合模式,即聚合类APP。这些APP将同类网站、同类网络资源进行整合,一并向用户提供,所聚合内容通常以“大而全”“精而准”为目标,并以此为宣传亮点,鱼龙混杂着各种侵权或不侵权的作品内容。这必然加大了权利人维权取证以及法院查明具体侵权行为的难度。
集成内容的APP,比如将一本小说制作成一个电子书APP,将一段有声读物集合成一个音频APP,将几个卡通形象创作成一款单机版小游戏APP,或将大量图片汇集成一个桌面APP等等,无疑代替了权利人向用户提供作品,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侵权风险极大。当权利人准备维权时,总会遇到找不到侵权人的困惑。这些APP开发者有可能是相关领域的个人爱好者,也可能是某些企业出于吸引用户而开发的,甚至是为了辅助推广其主营业务而偷偷开发,再放置于应用市场中供用户下载使用。
很多APP不标明身份,或者仅提供开发者简称。当权利人发现该APP侵权时,往往无法直接从APP公示的信息中准确找到开发制作主体,并及时维权。由于相当数量的APP生命周期有限,开发者持续经营维护特定APP的热情也受市场影响,当一些权利人通过APP应用平台等第三方主体艰难地找到实际开发者后,往往会发现这些开发者或者消极应诉,或者已经人去楼空,不再正常经营。
法律责任:
性质不同侵权担责有异
本质上,APP和网站一样,只是一种经营载体。链接形式的APP通常为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经营内容的入口或通道,在法律责任方面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链内容构成侵权,APP经营者设链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且没有及时断开被链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聚合类APP中,即便是主要实现垂直搜索功能的 APP,一般也会反映出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被搜索网站或内容的选择、编排、整理等主观想法。如果被链网站或内容中存在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APP经营者就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内容形式的APP,如果被发现存在侵权内容,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侵权难辞其咎,自不必多言。比较复杂的是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APP,二是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提供的后台服务器端软件及数据。虽然有不少网络游戏APP只是游戏的链接入口,但也有大量客户端APP既是用户联网玩游戏的登录入口,也是用户不联网状态下脱机玩游戏的载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APP在其中也充当链接角色,但APP与被链内容均属于同一网络游戏软件,也处于相同游戏开发者或运营商控制下,可视为一个整体。所以,只要网络游戏出现侵权内容,不论是发生在客户端APP中,还是发生在该APP联网登录的服务器软件中,都可认定网络游戏开发者、运营商构成侵权。
对于多终端APP,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复杂。如某视频网站除了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热播剧《花千骨》的在线点播外,还通过iOS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安卓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提供该剧。权利人如果发现该网站侵权,该主张一次侵权,还是多次侵权呢?这曾给法官带来困扰。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了解视频网站就不同APP、不同播放端口的技术实现方式。视频网站后台服务器中存储有各类视频节目,其开发不同的端口形式,如PC端网页、移动端各类APP,在用户访问点播的时候调用后台服务器中的视频节目资源,从而满足不同端口的用户请求。现有技术下,视频网站对不同端口实现调用的资源可分别控制,意味着通过iPhone能在线看《花千骨》,通过安卓手机可能无法在线看;通过iPad能下载《花千骨》,通过安卓Pad可能无法下载。
视频网站之所以如此设置,除了有权利人授权范围限制外,细分市场的商业利益是其最大的考虑因素。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企业已经能相当准确地划分用户群体,针对性地投放产品和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看似仅是客户端APP的差别,实际代表了用户群体的关注重点、消费能力,以及衍生产品及服务市场等差别。因此,权利人以不同客户端APP侵权而主张被告多次侵权,当前的司法实践基本是认同的。当然,同一时间段内,多个客户端APP的侵权行为,即使被认定构成多次侵权,也不代表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的重复侵权。前者是侵权范围的考量因素,在判赔数额方面应酌情从重考虑;后者主要是主观过错情节,但应加重判赔数额。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审判并不鼓励权利人有意拆分客户端APP分别诉讼,给被告增加诉累,而是建议权利人对同一时间段发现的不同APP侵权行为同时提起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㈥ 请问个人使用盗版专业,但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是否侵权
1、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个人使用盗版专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即使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既没有盈利,也没有发表任何学术著作,但是只要启动运行就是侵权。
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已经答应删除所有软件并保证不再使用,也是侵权,因为在运行的那一刻,侵权已经构成了。但是你删除并不再使用,情节比较轻,而且如果存在善意侵权,不会涉及赔偿。
4、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只是侵权,不用赔偿。
(6)盗版侵权是扩展阅读:
承担分类
构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㈦ 软件侵权盗版有哪几种形式
1. 硬盘预装盗版。厂商、系统集成商或电脑销售商在电脑中为客户预先安装操作系统或一些内应用软件,这便是通容常所说的软件预装。然而,如果预先安装的软件并未得到授权,并非从正常途径获得甚至是销售商自己非法复制的,那么这就构成了软件的非法预装。
2. 网络盗版。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网站提供免费或有偿下载的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是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的,下载这些软件就是非法下载。这种在互联网上非法上传权利人的软件供他人下载的行为就构成网络盗版。
3. 用户盗版。这是业界公认的给产业发展带来损失较大的盗版形式。简单地说,就是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例如: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就意味着允许用户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如果该用户在两台或两台以上电脑使用该软件,就构成侵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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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盗版和侵权是同一个概念吗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
盗版只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侵犯著作权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㈨ 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
说句实在的,网络上面盗版侵权的行为确实非常多,他们利用盗版为自己谋利的事情,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多得让我不想说,但是维权成本也太高了,又有多少人真正去维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