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安全协议
Ⅰ 公司员工带小孩上班,员工家属安全责任告知协议怎么写
这个是可以规定
就是不允许这样的行为的
毕竟,公司是大家的集体的地方
Ⅱ 员工带孩子上班,怎么和员工签订安全协议
从没听说过有企业允许员工带孩子上班的,这个单位可真是好,好人做到底吧,还签什么安全协议,责任一起担了吧。
Ⅲ 员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协议可以签订吗
可以的,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你本人的人身伤害是列入工伤范围的。具体咨询需要付费的!
Ⅳ 有工人带着小孩在工厂上班的安全协议怎么打
最关键是想办法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防万一维权使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Ⅳ 单位与员工签定上下班安全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来条款若是在交通法规幅度内的就源是合法的,其他的条款没于法律效力,我是说公司不能因此协议而免责。
公司目的无非两个;保护员工健康,免除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主要是后者,但这是不能靠合同约定就免除的。及时签订了此合同,发生工伤事故(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公司仍然承担责任。
Ⅵ 员工上班期间,跟下班期间,人身安全合同怎么写
不能排除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单位不能以合同来免责的,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无效的。
Ⅶ 我们公司让员工签安全合同、就是在 工作中、上下班保正安全、如果出现以外公司不付责任、请问合理吗不
这个没关系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法律规定公司要负责,自己约定的无效。
Ⅷ 公司为了员工上下班方便租用我的私车,就给我个油钱想签个用车安全协议怎么写
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双方和权利义务一定要写详细明白。
Ⅸ 谁能帮我拟一份员工除上班时间'上班上班时间外人生安全跟公司无关的合同
这个合同签来了也是没有用的。自如果签订的合同条款违法法律规定,那么即使双方签字盖章也是无效的。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出了车祸,劳动者非主要责任,那么应当算工伤,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的一切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都是要单位来承担的,并不会因为签了这个合同而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免除单位的法律责任。
Ⅹ 上班,如何与工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和职工签订安全协议没有实际的意义。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保,同时建议职工和公司加入商业保险,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