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采购合同
A.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有什么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既确定了总的原则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总的原则包括: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政府采购合同受合同法的规范和制约。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所做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补充采购合同扩展阅读: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B. 想知道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版合同标权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C. 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多少钱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补充采购合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D. 政府采购合同中继续采购,为什么要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而不是重新订立合同
对采购人来来说,需要源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不能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而且,对补充合同的金额也需要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