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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

发布时间: 2021-01-18 05:17:32

『壹』 动物园动物致人受伤应承当什么责任

近些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得到了明确,但相关配套规定还未完善。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 责任主体是动物园 。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与其它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 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因此,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其一,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其二,损害的发生;其三,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其五,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六,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七,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在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中,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 我认为,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免动物危险。具体而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包括: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和其他情况第二,受害人的过错 (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我认为,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贰』 关于宠物伤人的相关法律条例

这是《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版条 饲养的动物造权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叁』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一、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形

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又分两种情况:

第二种主要是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抛弃该动物,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动物。此时此种抛弃是无效的,因为丧失控制与占有的动物处于危险状态,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此时我们又要考虑,若该被抛弃的动物处于流浪状态,发生了致人损害的事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确实无法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此时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下文关于责任主体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与流浪狗管理部门的分析。

2.第二种为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分离

即饲养人并未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而丧失了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时的责任承担。即并非基于饲养人自己的意思而使得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与新的管理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饲养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饲养人追偿。此种情况是无因管理人是出于善意而暂时进行占有,并未长期进行控制,并且其主观上没有想要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如果无因管理人的占有超出了合理的时间限度或者该管理人在占有之始既是为了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则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应当为责任承担者,且不可以向原饲养人追偿。原饲养人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该恶意占有人要求追偿。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属于下文第六章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2)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即并没有管理人与饲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但存在流浪动物喂养人对该动物进行了喂养。流浪动物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喂养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饲养动物。即侵权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如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饲养动物。此时因侵权行为而获得他人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因为此时侵权行为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饲养动物,在非法占有期间基于危险控制理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原饲养人即合法所有人对该动物的权利,并不因为非法占有人承担该物的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

二、责任主体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情形

对于流浪狗在小区内伤害业主的行为,因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小区内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流浪狗进入小区内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入或者将其驱赶出小区,或者向有关流浪狗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则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好回答了问题,但是此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饲养人或管理人。

三、责任主体是否可能为流浪狗的管理部门

对于上述流浪狗在小区内伤害业主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伤害行为发生在小区以外,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则受害者的损失应当由谁进行赔偿呢?流浪狗的管理部门也即公安机关为不特定人群饲养动物的行政主管机关,但对于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么?相关的案例判决持否定意见,公安机关仅负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职责,并不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这部分受害者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呢?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存在空白。

四、责任主体为受害人的情形

受害人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主要是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如果损失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不承担或减轻承担的部分则由受害人承担。

五、责任主体为第三人的情形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此时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肆』 动物侵权问题

1、《侵权责任法复》规定,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在被侵权人的行为与动物伤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有其其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伤害(包括动物所有人唆使动物的行为),否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2、前述案件,被侵权人与动物的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基于第三人即动物的主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纠纷而发生的,所以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侵权规定。虽然被侵权人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但由于第三人具有防卫性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伍』 养狗有什么法律

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5)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扩展阅读:

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陆』 我主动去逗别人的狗被咬了,狗的主人承担责任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狗咬伤了他人,对于狗主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回无论狗主人有没有对自家的答狗尽到监管的义务,只要他的狗咬伤了你,他就要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如果是路人故意挑逗狗致使自己被咬伤,那么狗主人就不必担责赔偿,所以对于这种没事找事的,狗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柒』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从立法上看,在动物致人伤害时,一种是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动物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7)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扩展阅读: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2、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辐的原则;

4、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

(二)人身损害的几种情况:

动物致人损害以造成人身伤害为主,在此着重对人身伤害加以论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人身损害分三种情况。

1、一般伤害。

就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废者,对于一般伤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

其数额的确定,医疗费以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医药单据为凭,误工工资则依医院病休证明确定的日期并按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或实际收标准计算。

2、人身残废。

残废是指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或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可分半残和全残废。

确定是否残废及其程度应实事求是。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按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证实确已残废的,即作残废处理。对于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死亡。

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这里所说“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是指在死者生前以其为生活依靠的一切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人。所谓“必要的生活费”,是指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费用。其数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准。

『捌』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人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负责

这个题的答案来是谁并不重要。源原因是《侵权责任法》对原来<民法通则》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做出了修订,如果按照《通则》此题答案必然为 D。《侵权责任法》因其属于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因此现在动物致人损害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理。该答案的解释即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此规定,最终责任承担者为第三人。但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有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人和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方面寻求赔偿。所以此题的答案根据新法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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