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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处罚

发布时间: 2020-11-22 03:20:43

『壹』 商标侵权被起诉,工商已经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对商标侵权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销售货值1倍或者库存货值50%罚款,部分销售、部分库存的,分别计算后相加。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六条
有第四条行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罚标准为:
(一)案件发生后能积极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件发生后无改正措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第五条行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罚标准为:
(一)案件发生后能积极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件发生后无改正措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拒绝监督检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为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明知或应知属商标侵权仍进行生产或销售的,
增加30%的罚款额;
(六)侵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
增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八)
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九)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小罚款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下调20%;
(三)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下调30%;
(四)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的,下调20%;
(五)在工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下调30%;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比例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60%。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罚款
(一)非故意造成侵权,案件发生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非故意造成侵权,且非法经营额在500元以下的;
(三)非故意造成侵权,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且侵权事项明显轻微的;
(四)其他不予罚款的情形。
第十一条
商标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
第十二条
分局需适用第八条(九)项、第九条(六)项、第十条(四)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第十三条
需要突破本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罚款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贰』 知识产权侵权处罚金额是多少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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