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概念
① 如何理解医患纠纷
一方面是政府过度干预,制定医疗服务的价格以及医务人员的工资。专我们知道,价格属取决于供需,按照当今医疗供给与医疗需求差距来说,政府定价相对过低,那么医院的激励便是:高药价和尽量多的甚至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医生的激励便是收红包。于是,这构成了医患矛盾的直接原因。
② 什么是医疗纠纷的性质,包括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回患者近亲属)之答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七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③ 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版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权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④ 医患纠纷、医患矛盾、医患冲突三者概念相同吗,或者说有什么关系
程度不同三者是递进关系
⑤ 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走属于医患矛盾没有定论的阶段,而医疗投诉是有了基本结论,如医院自己的结论,上级医疗机构的鉴定等并不符合患者的诉求而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是医疗投诉。
⑥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满足4个要件: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目前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
1.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2.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 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3.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⑦ 医患纠纷是什么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医学面临的新的特点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新的特点而是社会教育的缺失产生的必然。
这个社会教育是什么呢。就是现在的患者的学习认知上的缺失导致的。首先他们是站在一个错误的立场去看问题,他们认为,患者去医院就一定能将病看好了。可忘记了,人是一个极端复杂的机器,世界上到目前还没能完全复制人。如果可以的话,患者去医院就是汽车进维修厂一样了。那么就不会出现医患纠纷了。
患者认为,我到医院,你们医生就必须将病看好了。可问题是,没发病之前,你患者在干嘛,非得病了才想起找医生。这不是在推卸责任,找替死鬼么。凡病都是施治小病,大病看患者自己的命数了。
可现在的人到医院时,差不多都变成大病了。这时候病人死不死就是看病人的命数了。
现在说医生,现在的医生水平本来就不高。建国以来,我们连像样一点的学者都没出几个,更别说名医了。现在的名医都是吹出来的,写论文写出来的。患者遇到这张医生时也就是看病人的命数了。以前的中医,遇病人先把脉,然后判断,郎中把脉判断就是两种结果,第一种判断病人问题所在,第2种就是想想这个病人自己是否够水平治好。如果碰上没把握的时候,只能告诉病人,自己没这个本事。请病人找更加高明的医生。所以从前医患纠纷很少就是这个道理。西医不行啊,西医挂号,到医生那里时,已经将医生架上去,行不行都得搞,
要解决这个问题啊,那么现在医院的挂号处的护士全换成中医会把脉的就行了。在挂号处把脉,有把握的给挂号,没把握的劝退回家等死或者找别的医院就行了。那么医患纠纷自然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