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经济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泸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泸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创,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6号。
委托代理人袁小兵,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顺城河边9号附6号。
被告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钊,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县涂场乡冯光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胡清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县玄滩镇冯光村八社3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创、袁小兵,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桂林及委托代理人胡安钊、胡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浓粮玉”牌“喜相逢”酒和“俞甬”牌“福寿”酒等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相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作为其企业字号。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系请书法名家撰写,广为人知,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带来较大的商誉损失和市场损失。请求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泸州老窖”近似的“泸州宏窖”字体,全部销毁现有使用了该字体的包装材料和产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商标注册证、经销合同、泸县工商检处(2005)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生产销售的“浓粮玉”百年窖酒等证据。
被告答辩称,被告公司名称中的“泸州宏窖”字样与“泸州老窖”的字形、字体并不相近似,所生产的“粮玉醇”等酒类商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粮玉醇酒盒、借款协议、工商机关的相关查封扣押材料等证据。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针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本身并无异议,但均认为对方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系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915681,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浓粮玉”牌“喜相逢”酒、百年窖酒和“俞甬”牌“福寿”酒等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字体放大,并印制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盒上。至2005年3月,被告将该类包装盒包装的各类盒装酒销往泸州、内江等地。同年7月21日,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泸县工商检处(2005)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将其企业名称中的“泸州宏窖”四字突出放大标注,且将“宏”字制作成“老”字字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极其相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被告进行了处罚。但被告至今还在继续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如诉所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及其字形系原告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中,将其企业字号“泸州宏窖”突出放大标注印制在其生产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并且,该“泸州宏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在字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极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其近似包装、装潢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没有建立销售明细帐目,不能据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泸州老窖”专用权的行为。
二、对被告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中标注有与“泸州老窖”相近似的“泸州宏窖”侵权商品及包装材料予以全部销毁。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 斌
审判员王郁逊
代理审判员苏晓莉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 凯
B. 法医的一般工资
正月初一 勘验命案
法医接触命案尸体检验是经常的事情,可是,正逢大年初一进行尸体检验,对法医工作本身来讲是极少遇到的。我却亲身遇到过这种事情,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记忆,这是常人所感受不到的,为此,那年局党委还专门派人到我家里拜年,年底还给了我一次嘉奖。
那是1987年,正遇农历腊月三十,上午突然接到县里最边远的派出所值班民警电话报告,述当地林区发生一起枪杀案,一盗伐林木者被护林人员用枪打死,死者家族正聚集近百人在区政府闹事,请求公安局派人进行调查处理。正逢过年,家家团聚,同吃年饭。有谁愿意在这个时候出门办案? 况且现场还在最边远的高山上,距县城有200多公里,海拔高度有2000多米。可是,电话报告情况比较紧急,而且,时间不久,死者家族已经将尸体抬到了区政府院内,当地政府值班人员只有1名妇女干部,派出所也只有1名民警,情况非常紧急……。
面对此种情况,局领导百般无耐,只好找到我。因为此事少不了法医要进行尸体检验,即让我一人陪同林业公安科两位民警去处理此事。当我们乘车途经崎岖不平的山间公路时,却不见有其它的一车一人在路上,明显有别于往日的繁忙场景。很少有一些接送新媳妇,办喜事的……。当天傍晚我们才赶到区政府,而让我感到惊异的是,政府部门都关门闭户,在政府院内都是一些闹事的死者家属和少数围观群众。让我们有些“四处为难”,当地政府部门有些无能为力(或不愿意出面),死者家属不分青红皂白抬尸闹事,而且准备砸门窗。派出所民警和我们似乎难于控制局面,我们仍然坚持进行着耐心细致地群众工作,讲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办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法制教育几乎通霄达旦。我们却没有生活安排,没有住宿条件,做好工作后就已经是大年初一了。没有别的办法,我进行尸体检验时,死者家属仍带着不满情绪,都不愿意到场观看(见证)。介于程序上的合法性要求,我只好请来一名当地医生到场作为见证人。这样,就在这种非常安静的条件下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检验尸体时,虽然感觉有些冷静,然而,自己从内心讲却仍然充满着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找到致命部位,查明死亡原因。
此件任务完成后,初三,又在县城内检验了一火场中尸体……。
基层法医工作,确实会让你有尝不尽的人生酸甜苦辣,而且处处存在着危险和考验。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人欢喜,有人悲伤,面对一件件“死人案件”,你还得认真地对待其周围“特殊环境”。我看过电影《拦灵车的人》,她描写了一个真正的法医人风格,有些情景非常感染人。但是,我也体验到了,在最基层当好法医人更难……。
C. 法医的工资有上万块吗
这个跟各个城市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因为法医是公务员,比如上海的法医能达到一万,有的城市的才两三千。
D. 因本人在嘉明镇上班3个月 不给发工资人家都发了就是不发我都还不要我做了我想知道泸县嘉明镇劳动局电话
劳动监察部门电话可以拨打12333寻求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或达成有支付协议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一年。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 求2道关于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附答案的!
案例一:
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的担保人泸县卫生局因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为借款人熊某作担保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泸县卫生局职工熊某因购房所需,于2001年与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其所在的机关作担保人,借款5万元,并于同年在泸县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熊某共偿还借款15205元。同年6月,熊某又将该房转卖与第三人杨某,未办过户手续。2002年,熊某病故。
熊某病故后,因借款未还清,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将熊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以及泸县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还款(房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时熊某之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审理中,担保人泸县卫生局主张其为国家机关,不具有担保资格,其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泸县卫生局的确不具有担保资格,因此熊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其担保的内容无效。
但是,泸县卫生局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熊某作担保,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法院判决由熊某之妻陈某承担还款责任,逾期未清偿则直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如不能清偿,则由被告泸县卫生局赔偿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案例二: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F. 泸县李沛金有几个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没执行的一共有几个
答: 泸县李沛金有2个经济纠纷
如有疑问
请继续追问
G. 外地农村户口买本地农村的房屋可以吗,需要什么手续
外地农村户口一般来说不可以购买本地农村的房屋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7)泸县经济纠纷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改革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1、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2、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3、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H. 怎么向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提供新闻线索
申请查办官场黑团伙渎职犯罪的系列案件(刑事诉状)
原告:蒋明旺男汉 52岁 81年大学毕业 江西鄱阳县双港镇政府公务员
第一被告:吴义勇男双港派出所长;(是本案的主犯)
第二被告:官场犯罪黑集团及其联合成员:
黄仁爱男双港镇党委书记(现任鄱阳县副县长);(是本案的主谋)
陈韩星男双港镇政法委副书记;(是本案的最初操纵和带动人)
程南坤男双港派出所副所长
曹昉锋男双港派出所干警;
徐道美鄱阳县公安局长(现任上饶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省里、副厅级是本案的后台、保护伞;)
牵涉人:王兴钦男双港镇长、党委书记;
林志辉男双港派出所干警;
蒋朝晖男双港镇蒋家村支部书记(2008年因贪污被判3年);
以及法院立案庭长赵金宝、张庭长(女)、团林法庭占庭长(男)等人公开违法不立案、不裁定;行政庭的刘希凤公开违法判案;黄仁爱还带动县土管局姓董的副书记和县法制办姓朱的主任违法参与阻碍我家西边通道的开通;帮组东邻熊明义、熊长青违法侵占我合法的宅基地;黄仁爱违法制造了2005年2月24日熊明义、熊长青带动其全家族人无故持凶器炸毁我家的围墙、闯入我家将我打伤为轻伤乙级的刑事案件;等官场犯罪黑集团联合(蒋家村民):蒋法祥、蒋腊梅、蒋银盛、熊明义、熊长青、蒋先雪、刘汉文、蒋善斌、陈兴发、蒋胜华、等人:
诉讼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官场犯罪黑集团及其联合成员渎职和故意制造冤案的刑事及其它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全部费用有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是由:
从2002年以来至今,由陈韩星带动形成的:以吴义勇为主的官场犯罪黑集团及其联合成员,故意操纵制造了一系列对我实施打击陷害:公开侵封我家与宅基地同时规划的合法通道、侵犯我家合法通行权、人身、财产、土地权等;造成我及我的父母的:身心、身体、名誉、财产、经济、时间等极大损失、并造成我母亲死亡的刑事案件。
详见:事实与理由陈述书及证据:
依据《刑法》第13、14、26、30、31条:被告属:官场犯罪黑集团及其联合成员犯罪。
依据《刑法》第234、238、243、399条及《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被告已构成严重的渎职犯罪、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请纪检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18条、141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一章等、提起公讼。
详见电子证据材料! 蒋明旺 13979340092
2011.10.6.
I. 问一下土地改革,这是什么情况,可以详细说一下吗。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具体意见
改革试点主要任务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对试点的选择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J. 小产权的房子,是村子里集体盖的房,买这种房子一般有什么样的风险
一、基本概念
1.宅基地上房屋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房屋,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例如,湖南浏阳和四川泸县就在改革政策支持下试行出了宅基地公开拍卖、宅基地跨村流转、城乡共建共享宅基地上房屋等突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新形式。然而,在非试点地区,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仍然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在明律师提醒您,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存在风险,购买须谨慎!
2.小产权房买卖
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居民购房需求不减,二者之间的矛盾为小产权房的兴起提供了发展空间。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基本生活居住的需要而生。因此,其在建筑设计、户型装修、配套设施等方面都低于普通商品房水平。
相应的,小产权房的价格也远低于普通商品房,这也是小产权房的出租、买卖等交易热潮不退的原因。在明律师提示您,在严格意义上,小产权房的出租、买卖等交易都不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亦不在少数。购买须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