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合同
『壹』 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到底质押合同是在签订之日起生效还是转移质物时生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权利凭证还没有交给质权人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内
根据《中华人容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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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贰』 该案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同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以其进口的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电梯、空调等进口免税设备为其向信用社借款进行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质押物交付信用社占有并办理了移交手续,信用社亦按约定向A公司发放了借款,双方办理质押物占有、交付时未经海关许可。1999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信用社在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同时,以该债权有财产担保为由,要求对质押物在处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本案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为有效合同。信用社要求就该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在处理时优先受偿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合同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反了《海关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质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信用社主张对质押物在处理时优先受偿法院不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质押担保因其快捷、方便、直接而被广泛运用。质押合同的特征是订立书面合同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债权人占有。本案中,A公司和信用社签订的质押合同已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关键是质押物属海关监管的免税物品,在质押时是否需经海关许可,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物品不得抵押。对海关监管物品是否允许质押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修改后的《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质押。而本案质押行为是在《海关法》修改前发生的行为,应适用当时《海关法》的规定。1986年颁布的《海关法》第26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该条内容与修改后的《海关法》第37条相比,虽未明确海关监管物品不得质押,但从《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和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凡海关监管的免税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随意处置,哪怕是移动位置也需经海关许可。本案中,A公司与信用社在办理质押时,A公司将质押物转移交付给信用社占有,这一行为未经海关许可,违反了1986年《海关法》第26条中关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付的强制性规定。《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因此,A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信用社就此合同主张质押物在处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
『叁』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肆』 货物押在客户处,想写一份合同,叫什么合同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版 被担保的是金钱权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伍』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