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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 2021-03-15 20:42:56

㈠ 论述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环境污染事实。
2,发生了财产损失的事回实。
3,环答境污染事实和财产损失的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㈡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损害事实的存在。

  2.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毁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㈢ 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 environmental tort) 是从传统民法的妨害行为、干扰侵害、近邻妨害等概念演变而来的。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 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 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不平等性。在环境侵权中, 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加害人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力量强大的企事业单位, 而受害者多为处于弱势地位且缺少抵抗能力的公民, 由于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 使得民法中主体平等的法律关系难以实现。
第二, 间接性。在环境侵权中, 加害人往往以环境为中介间接侵害他人权益, 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方, 这与普通侵权有很大不同, 环境侵权本身就是对诸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等各种环境侵权现象的集中概括, 加害人正是通过这些介质侵害受害人权益的。
第三, 复杂性和潜伏性。受害人由于受到自身知识能力和信息获得条件的限制, 无力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失的责任。
第四,侵权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 侵犯的权利也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环境权益在内的诸多权利。
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主要是三废污染( 废水、废气、废渣) 、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以及破坏自然因素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认定中, 主观过错并不是其必要的构成要件, 原因有三: 一是绝大多数的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和过失, 且其危害范围十分广泛, 还威胁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 最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而不应当考虑加害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二是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 以及科技水平的高度发展, 使得受害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三是, 一般而言, 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 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 因此只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符合公平原则。
2 损害事实
根据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 无损害即无救济, 损害事实是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主要指受害人受到的致病、致残、致死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还应包含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的损害, 后两项往往被忽视。环境权主要包括采光权、宁静权、通风权等, 是环境损害事实中的全新内容。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有共性, 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为, 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具有法律上的补偿性、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其特殊性表现在损害后果的潜伏性以及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3 污染破环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理论包括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的顺序性, 事实上的客观真实性, 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以及实质要素补充检验等。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之普通侵权更加困难,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 固守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 势必因其证明困难而使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遭到否定, 因而许多国家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认定。在司法实践领域,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承认。
在我国环境法中, 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1982 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确立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先驱, 该法第42 条就是关于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的最早规定。1984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1 条吸取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后来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都沿用了这一模式。这些规定为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提供了环境法上的依据。
部分摘自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时奇文 英才高职论坛 2007 No.3(Serial No.8)

㈣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三要件与四要件有何区别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㈤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什么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主观上无过错
主观上无过错,即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结果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法中,不能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客观上的致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不仅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确认责任的基本条件。

㈥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损害事实的存在。

  2.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㈦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侵权行为)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结果)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加害人一方)
4.无过错规则原则,所以不需要过错责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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