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医患纠纷2016

医患纠纷2016

发布时间: 2021-03-15 21:42:01

『壹』 医疗纠纷患万主张特别教育费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复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制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2016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介绍,2015年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继续下降,严重的伤医和医闹事件总体趋势是减少的。据初步统计,在2015年是全国人民调解的处理纠纷是7.1万起,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5年在总的诊疗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是继续下降

『贰』 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
(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
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
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叁』 2016年天津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关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

2016年天津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天津经济数据: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30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39元,
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 (一)死亡赔偿金(死亡为前提) 1、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6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即: 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34101元×20年=682020元 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18482元×20年=36964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 3岁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4739×(18-3)÷2=110542.5元 7岁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4739×(18-7)÷2=81064.5 2、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3、60周岁≤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4、75周岁≤被扶养人年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三)医疗费据实主张 (四)护理费 (五)交通费据实主张可以(1000-5000之间) (六)营养费可以据实主张(1000-10000之间)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28116元 (八)精神损害赔偿金5-20万之间。 综上共计:死亡赔偿金369640+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父母的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金=

『肆』 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什么方式化解的

中国司法部部长傅政华5月10日在温州举行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说,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已覆盖全国80%的县级行政区域,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得以有效化解。

温州市司法局在2017年初依靠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发现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长,因医疗机构或医生责任导致的纠纷占比高达74%。该局向温州市卫生计生委通报医疗纠纷多发的原因、趋势和建议。通过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该市医疗纠纷数量较2016年同比下降40.2%。

傅政华说,接下来将坚持专兼结合、分类指导,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和组织建设,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比如,针对跨地区、跨国境、跨行业的矛盾纠纷,一些地方在行政接边地区、边境地区建立联合调委会,有的邀请外籍人士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来源:中国新闻网

『伍』 出现医疗纠纷应该怎么样处理

出现医疗纠纷,应第一时间要求卫生局医政科当场封存病历并收取证据

『陆』 我是一名医生,昨天晚上,我们急诊室接来了一个病人,因抢救无效,于2016.4.9日晚9点21分死亡

报警没什么用,这些人不和警察正面冲突。建议院方主动提出申请医疗鉴定,但是需要承担鉴定费用。

『柒』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捌』 求一篇浅谈中国的医患关系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与对策浅析
2016-12-13 6页 5.0分
用App查看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和对策浅析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由于各种原因,在当今社会,我国医患关系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现状,挖掘其中的关键问题,从而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人们尤其是医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力图从社会医患关系现状出发,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分析制约和影响医患关系的关键因素,探索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过程和谐社会医务人员
3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3.1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特殊性
3.2医疗机构的自身因素
3.2.1医疗活动商业化,部分医疗行为畸形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医疗活动具有商业色彩。
3.2.2医疗活动中将病人“物化”,治疗机械
3.2.3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差,违规操作
3.3患者的自身因素
3.3.1医患关系物质化
3.3.2就医期望值的提高
3.3.3 信息化发展及信任危机对医患关系的冲击
3.3.4 患者维权意识增强
3.4社会原因
3.4.1政府投入不足
3.4.2医疗体制不健全
高风险,低收入,使部分医务工作者工作重心发生偏移,淡化了对病人的服务质量。
媒体的负面报道。
医生和患者原本是站在同一阵线,一起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

『玖』 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如何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改变医患关系紧张

我国医患关系处在一种紧张的状态下,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是:1、思想观念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2、国民整体人文素质教育不足 3、医患没有有效沟通 4、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
改善:1、加强医学知识教育 2、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增加有效沟通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加强思想教育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