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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车

发布时间: 2021-03-16 05:13:05

① 收取商业国有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② 贷款汽车没还清款能卖吗

这种情况是不能卖车的。

贷款买车无论是找银行贷款还是小贷公司办理,自己的汽车都抵押给了贷款机构,贷款申请人是没有汽车产权的。因此,在车主还清汽车贷款之前,是无法办理过户的,也就无法卖掉自己的汽车。

借款人必须取消抵押登记才能正常卖车,借款人可以先还清所欠的贷款,然后办理了汽车抵押解除手续,这样就可以过户,卖掉汽车了。

(2)协议出让车扩展阅读

车贷注意事项:

1、经销商有时会多收款: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经销商会故意多收取款项,并且不向消费者提供银行的借贷合同,一般消费者都无所察觉。

2、不按约定标准办理贷款:比如消费者与经销商书面约定首付20%,剩余部分贷款,但经销商办理的贷款手续中却标明首付比例为18%。一旦消费者要求更改手续,经销商则能躲就躲不予解决。

3、利用合同或协议欺骗消费者:一些消费者在订购汽车时明明在订单上注明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消费者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细上却为“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实际上是经销商捣了鬼。

4、注意在消费者分期付款手续完全办完后准备提车时,经销商却要求在原定车款基础上再交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提车。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给出的理由很多,譬如从交首付款距离交全款的这几天车子涨价了,或者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下贷款等各种借口。

5、享受汽车店推出的优惠方案而莫名被绑。

比如说,车贷中我们常会见到“低利率”“1元抢购车险”等优惠字眼,殊不知,在众多优惠套餐中,车主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且1元车险虽然包含了机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险等实惠内容,而实际上需要附带自行购买其他商业险险种,再加上其他贷款购车的附加条件和车贷的手续费,实际上比一次性全额付款买车多花了近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贷

③ 我租公家的车经营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有地者不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此外,虽然也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有地者不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此外,虽然也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编辑本段用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继承、赠与、划拨、终止等使用形式。 转让流程图(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分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4)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7)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8)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9)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10)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④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

卫辉市地处河南省北部、太行山东麓,古黄河北岸。总面积868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平原面积分别为258平方公里、158平方公里、45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18.9平方公里,规划区面积45平方公里。总人口5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2万人。辖汲水、后河、孙杏村、李源屯、太公、唐庄、上乐村7镇,狮豹头、顿坊店、安都、庞寨、柳庄、城郊6乡。

马年生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艳芳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侯永春 副局长

孟庆虎 副局长

范顺勤 副局长

郑泉 副局长

马云杰 纪检书记

李宪顺 党委委员

郭成让 党委委员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行政股、人事股、综合股、档案股、财务股、宣传股、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监督检察股、信访办、规划管理股、耕地保护股、土地整理中心、用地审批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政地籍股、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监察大队、地产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所、土地开发公司23个股(室);辖汲水、城郊、孙杏村、后河、柳庄、李源屯、上乐村、顿坊店、安都、庞寨、太公镇、唐庄、狮豹头13个国土所,全局共有职工207名。

【土地资源】2010年,全市耕地面积42000.62公顷,园地面积1239.16公顷,林地面积18674.51公顷,草地面积2289.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0950.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面积2383.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面积3356.11公顷,其他土地面积4991.96公顷。全市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在有限的耕地中,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越80%,人多地少,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匮乏。

【耕地保护】2010年,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职责,加大基本农田监管力度,层层细化分解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了卫辉市耕地保有量419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6370公顷,保护率达86.5%,实现了连续11年耕地占补平衡。

【保障建设用地需求】2010年,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报件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以顺利报批。通过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保障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7.8784公顷;全年组织完成了7个批次(4批乡镇、3批城市)的建设用地报件,面积2188亩,其中已批准1053亩。

【土地规划与利用】卫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通过省专家组审核,并转呈省政府批准;完成卫辉13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全面运行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网,通过网络发布了2010年度供应计划。供应土地20宗,面积70公顷,土地出让金总价款7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净增25%,其中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6宗,面积23.3公顷,出让总价款5443万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4宗,面积21公顷,出让总价款776万元;国有企业破产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3宗,面积9.9公顷,出让总价款1345.9万元;划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7宗,面积15.9公顷。

【土地整理】2010年卫辉市共申报7个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可以净增加耕地74.22公顷。7个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作为卫辉市的后备资源进行使用。

【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审计顺利通过,“二调”与周边县市接边工作除地区界线外全部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通过省厅预检。

【土地执法“六级巡查”】2010年,以“六级巡查”为契机,强化土地执法监察。重点查清和纠正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接受三部委的检查。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二是加大卫片执法检查摸排调查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三是加大卫片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力度,尽快显现成效。主要成效有:全市卫片执法检查涉及图斑67个,72宗地,图斑监测面积5165.7亩。摸排调查,实测面积为5415.91亩,通过有效整改后,合法用地38宗,面积4867.35亩;违法用地9宗,面积139.51亩;实地伪变化25宗,面积411亩。共拆除面积13094.03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102.89亩,收缴罚款226.2718万元,没收违法建筑物2548.59平方米。移交公安机关3人,党政纪处分8人,组织大型拆除活动10次,出动机械、车辆400余台次,拆除投资200余万元,联合执法队伍参与人员达1000余人次。特别是组织联合执法大型活动,强制拆除,对社会各界震动很大,彰显了土地法律的尊严,有力地遏制了土地违法现象。2010年,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起,立案7起,结案7起,结案率达100%。

【信访工作】全年接待来访群众47次,96人,接受政策咨询16余人次,办理新乡市局转办信访案件22起,结案17起,其余5起正在调处。

(张荣广 胡祥)

⑤ 重庆市租出租车公司在哪里

1.重庆昌达出租汽车公司(体育村32号)
2.重庆半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嘉陵桥西村84号)
3.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丰出租汽车分公司(化龙桥正街208号)
4.重庆市虹桥出租汽车公司(中山三路121号)
5.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菜元坝外滩3号楼)
6.重庆康乐出租汽车公司(大黄路6号)
7.重庆市出租汽车指标拍卖办公室(下罗家湾41号)
8.重庆环达出租汽车公司城市猎人迪士高大舞台(较场口16号底楼)
9.重庆市渝中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临华大厦三楼)
10.重庆鸿记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山四路81号)
11.重庆士兴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下罗家湾41号)
12.重庆出租汽车驾售人员互救促进会(人民路229号内)
13.重庆归侨鹏程出租汽车公司(人民路76号一单元)
14.重庆三亚出租汽车公司(市体育馆西大厅)
15.重庆市心桥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123号附1号第四层)16.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化龙桥正街208号)17.重庆康乐出租汽车公司安全防护防盗设备分公司(大坪大黄路108号)
18.重庆市利达出租汽车公司(长江二路177-1号(紫薇宾馆))
19.重庆市中区渝城出租汽车公司(上清寺路30号)
20.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达莱出租汽车分公司(临江门60号)

联系电话,最好问一下重庆114,网上公布的电话有的已过期,或没人接听。

⑥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中牟县位于北纬34°26′~34°56′、东经113°46′~114°12′之间,东邻古都开封市,西接省会郑州市,南与新郑市、尉氏县接壤,北濒黄河与原阳相望。中牟古称圃田,西汉初始置县。汉高帝十二年(公元前195年)称中牟候国,武帝元上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复为县;隋开皇元年(581年)改称内牟,隋开皇十八年改内牟为圃田;唐武德三年(620年)置牟州,武德四年废牟州仍为县。其后行政区隶属虽多有变化,县名至今未变,治所多在今县城一带。建国后,中牟曾属陈留专区、郑州专区、开封专区,1983年7月划归郑州市市辖县。境域南北最大长度(坐标顶点距离)55公里,东西最大宽度39公里,全县总面积1416.6平方公里,总人口70万人,辖13镇、3乡、2个街道办事处,419个行政村。中牟县是省对外开放县和特别扩权县,地理经济区位优越,随着郑汴产业带的发展,中牟成撬动郑汴双城的支点,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黄金机遇期”。

陈贵生 局长、党组副书记

熊晔亮 党组书记

孙铁保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永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刚 党组成员

张秋艳 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鸽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国胜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瑞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陈贵生简介:中牟县黄店镇人,男,汉族,1958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1977年7月至1983年11月在黄店公社任通信员;1983年11月至1987年9月任黄店乡副乡长;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任黄店乡代乡长;1988年4月至1989年3任黄店乡副书记、乡长;1989年3月至1995年3月八岗乡乡长、党委书记;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1998年3月至2002年2月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02年2月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规划科、用地科、土地利用科、地政地籍科、耕保科、矿管科、政策法规科、信访办、纪检监察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信息中心、行政服务科15个职能科室,设测绘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3个事业单位,辖韩寺镇、官渡镇、狼城岗镇、雁鸣湖镇、大孟镇、万滩镇、刘集镇、白沙镇、郑庵镇、九龙镇、张庄镇、八岗镇、刁家乡、黄店镇、三官庙乡、姚家乡、青年路办事处和东风路办事处18个国土资源所及土地评估公司和鑫源土地开发公司2个公司。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中牟县土地总面积1405.5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769.67平方公里、园地24.79平方公里、林地179.24平方公里、草地16.62平方公里、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77.05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57.35平方公里、水利设施用地168.22平方公里、其他土地12.65平方公里。

【耕地保护】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把好预审关口,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凡能够不占耕地的项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用地面积。二是扎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均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在标志牌上明确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等内容。三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入,对确定的复垦地块,严格按照验收标准,依据规划设计,狠抓复垦质量关,确保土地复垦得好、验收得掉。2010年,中牟县自行补充耕地1112.2836公顷,易地补充耕地677.9483公顷;2010年底经验收合格补充耕地项目总面积2120.7027公顷,新增耕地2078.3378公顷,实现了境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全县耕地面积稳定在76785.79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60664公顷,保护率大于87.3%。

【土地规划管理】中牟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9年10月22日经省政府批准,批准文号(豫政文[2009]218号);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0年4月底经郑州市政府批准。主要规划指标:全县耕地保有量指标为71670.0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61367公顷(包经济开发区和港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为20968.91公顷。2010年度接收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审申请8宗,出具预审初步审查意见8宗,其中上报市局3宗,上报省厅5宗,保证了用地预审率达100%。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组织报批用地材料20个批次,面积1408.592公顷(其中乡镇批次13个,城市批次3个,补办手续2个,集体农转用1个,单独选址3个),批回15个批次,面积1245.3494公顷,已完成征收面积666.9588公顷(已按规定标准足额进行补偿),正在实施征收面积60.4542公顷;积极探索新的用地方式,重点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如宇通重工、经济适用房用地、绿博园等,保证了重点项目按期开工、顺利施工、如期完工。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执行,及时足额将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转变思想、拓展空间、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解“两难”命题,走“双保双赢”之路。2010年,先后保障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用地:河南省委党校新区建设用地,总面积58.7340公顷;郑徐铁路客运专线(中牟段)建设项目,总面积60.4032公顷;毛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总面积7.0865公顷;郑汴物流通道(京港澳高速—中牟开封交界)新建工程项目监控通信中心和养护工区建设项目,总面积2.0494公顷;锦州至郑州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河南段)建设项目,总面积0.3676公顷;郑州商鼎220千伏输变电建设项目,总面积1.1395公顷;航空港区110千伏康贵输变电建设项目,总面积0.5465公顷;中牟县妇幼保健院2.9171公顷;中牟县第三小学3.2579公顷;中牟县经济适用房3.0939公顷已于2009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报批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中牟人民医院14.2197公顷已于2009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报批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白沙镇供水厂3.1602公顷以单选址报批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华丰钢铁92.8205公顷已于2010年第四、五、二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报批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绿博园17.27公顷已于2010年第十九批乡镇建设用地报批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上述项目的落地有力促进本县经济发展,为本县由农业强县迈向工业强县打下坚实基础。

【土地利用管理】一是开展批而未供低效闲置土地和重点项目用地清查工作,逐宗查清批而未供、低效闲置土地的成因,界定违法、违规用地类型后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明确处置方式、整治期限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二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主性中小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三是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地,将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注重供后监管,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

2010年,全县应处置批而未用责任目标土地195.09公顷,其中,应完成征地面积195.09公顷,已完成征地面积59.53公顷;应完成供地面积59.53公顷,已完成供地面积42.15公顷,完成率为70.80%;已实施土地征收面积474.7577公顷,已完成供地面积149.1092公顷,供地率为31.41%;上报市局保障性住房计划供应面积3.33公顷。

【土地整理】完成了中牟县2009年度黄河滩区9个批次土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该批项目总规模1274.54公顷,总投资额为5151.24万元,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1252.22公顷;完成了中牟县刘集朱溏池土地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任务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该项目总投资76.39万元,总规模为8.76公顷,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8.54公顷;完成了中牟县刁家乡等两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施工任务,该项目总投资1002.25万元,总规模为225.63公顷,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78.87公顷;完成了中牟县2009年度刁家乡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施工任务,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该项目总投资473.87万元,总规模为107.79公顷,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20.51公顷;完成了郑州市投资中牟县韩寺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一期)的招投标工作,并已开工建设,该项目总规模979.08公顷,总投资4043.58万元,新增耕地93.27公顷。

【地籍管理】全年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158宗,面积5852.24亩;办理集体使用权证共228宗,面积69.42亩(其中农村宅基地130宗,面积34.76亩;集体建设用地98宗,面积34.66亩;办理抵押登记182宗,面积7697.94亩。

【测绘工作】加大《测绘法》宣传力度,制作宣传展板6块,悬挂横幅8条,散发宣传材料1000余份,宣传效果明显。全年测绘各类土地面积2532公顷,参与报批各类建设用地测绘任务共计74个批次,面积1952公顷,编制勘测定界报告449宗。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全面完成中牟县农村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2010年11月17日省厅预检小组对中牟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预检;城镇部分:全面完成县城25平方公里和建制镇19.4平方公里的土地调查工作。省厅、市局预检小组分别对中牟县农村、城区地籍更新调查成果和建制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进行预检,其成果符合技术规程要求。12月8日本局向市局调查办递交了关于城镇数据库复检的请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调查】根据村庄地籍调查要求,制定《中牟县集体土地颁证工作经费预算》(牟国土资文[2010]514号),全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有91个,其余涉及中牟县其他行政村部分村庄,共登记发证138958宗。

【执法监察】认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2010年本级发现国土资源违规违法案件121起,全部立案、结案,立案结案率均为100%。上级交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10起,全部结案,结案率100%。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涉及中牟县卫片图斑174个,分为236个地块,总面积4050.65亩,其中合法用地地块数34个,面积2316.44亩,耕地面积为1980.73亩;违法用地地块数为98个,面积为1000.9亩,耕地面积为762.77亩(违法类型中未报即用占用耕地147.66亩,边报边用占用耕地141.16亩,未供即用占用耕地536.59亩),实地伪变地块数104个,违法占用耕地面积762.77亩。经过调查取证,共排除138块,确认98个违法地块,立案率为100%,并及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拆除面积为62149.8平方米,没收建筑物面积62336平方米,罚款总额2262537元,并对两人(科级以下)给予了党政处分,结案率为100%。

【信访工作】严格落实矛盾排查、领导干部接访、首办负责、领导干部下访、领导包案和责任倒查等制度,抓好“三个结合”,即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处理问题与法制宣传相结合,领导带头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年受理上级转办交办案件29宗,其中国家级转办案件2宗,省级转办4宗,市级批转6宗,县信访局交办17宗,全部结案,结案率100%。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0起200多人次。另外,自行受理案件21宗,基本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2010年8月25日中牟县召开“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会议,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行动对全县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了拉网式全面清查。2010年,全县共排查出新增违法违规用地183宗,涉及违法用地面积2656.97亩,其中耕地面积1281.21亩。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彻底查清了违法违规用地底数,建立了违法违规台账,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都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率和结案率均达到了100%。

【信息化建设】按照《2010年中牟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主要完成了三项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是通过网通公司接入光纤,引入了政府内网,实现了政府财政税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由外网向内网转网工作,确保了省、市、县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安全畅通;二是投资2万元升级改造了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三是启动中牟县“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任务是以中牟国土资源各类调查数据成果为基础,汇集其他各类土地、矿产、基础地质和地质环境等信息,形成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利用电子信息、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和系统集成开发技术,开发构建不同功能的国土资源管理应用模块,形成一套具有“编、汇、审、批、供、用、补、查”等功能的国土资源管理图数化综合监管平台。

【政务公开工作】2010年,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党组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编制了《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和个人。2010年,全县在网上主动公开覆盖国土资源管理领域45大项,共612条国土资源相关信息。

【两整治一改革】坚持“教育、制度、科技”三管齐下,采取“一网、一篇、一刻钟”的措施,抓好具有国土资源系统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一网”就是依靠信息科技手段,开通区域网,实现网上宣传、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一篇”就是要求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每月坚持撰写一篇有关“两整治一改革”或反腐倡廉工作心得体会,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基础;“一刻钟”就是要求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做到警钟长鸣,在结束一天的工作之后,挤出一刻钟的时间像放电影一样来仔细回忆一下一天的工作,认真查摆一下存在不存在廉政风险点疏漏的情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坚持组织每月2次集中学习和2次分散学习,每月一篇心得体会,并且实行月底统一检查学习笔记,还组织了以“廉洁从政、执政为民”为主题的演讲活动。

【国土资源所建设】2010年4月,中牟县撤销城关镇设立青年路和东风路两个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城关国土资源所,随后增设了青年路国土资源所和东风路国土资源所,现全县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共设置了18个国土资源所。县局为各所统一配备了车辆,各所办公桌、档案柜、测量工具等办公设备齐全。根据对全县18个国土资源所的检查评比,有16个所达到了标准化乡所的要求,达标率为88%。

(段军领)

⑦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是不同的!你可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找相关信息,.

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②最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面积为2.38万平方米的71号地块,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买什么房要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以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他已经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他在销售商品房时,又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了购房人。换句话说,购买这类房产,买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但是,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为土地出让有年限限制。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购房者:买房时应仔细询问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购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楼买住房,等合同签了才发现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购房者买有出让土地证的二手房,由于卖方已经缴过土地出让金,因此买方不需再被补缴。然而,在购买这类房产的过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购房子原来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卖方转让时他已经用了30年,那么买方拿到房子后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过期限后就得补缴。

⑧ 如何正确理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6条规定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界点在哪里

个人以为 就是将评估出的土地市场价格(《协议出让。。。规定》)变成现实中真正的土地市场价格 让土地市场更加公开 公正 公平

⑨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目次
前 言
1适用范围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依据
4总则
5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总则
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4.6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5.1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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