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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6 05:47:14

A. 什么是产能置换

产能置换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进而控制行业产能。

产能置换分为等量产能置换和减量产能置换,等量产能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1)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扩展阅读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还明确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

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

B.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开什么发票

开 么?

C. 钢铁企业产能指标转让有什么要求吗与产能置换有什么区别

中央政府严禁建设新增钢铁产能项目,但允许产能置换淘汰低效设备,新上项目运转效率更高。目前,有些省份已经开始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在省外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2017年8月7日,福建省宁德市青拓集团与河北省保定市一家钢铁企业完成跨省产能置换,成为国内首例跨省置换案例。
1、钢企的产能置换是什么?
比如河北有10家钢铁企业,产能1000万吨,国家要求河北只允许有500万吨产能,也就意味着有500万吨产能就要被压减,企业要停产,员工要下岗安置,但是刚好河南允许有500万吨产能,但河南目前没有钢铁项目,那么河南就可以和河北商量,把河北压减的产能迁移到河南去,然后河南给河北一笔钱来解决职工安置和税收损失等。
2、产能置换能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及利弊?
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把自己的资产保留了,可以通过迁移继续经营下去,有利的因素是经营保留了,地区产能合理规划了,减少了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没有了供大于求的恶性竞争,企业的经营情况会好转;
弊处在于国家总的产能并没有减少,只是从这里迁移到了那里,产业也没有升级,我们国家目前总的产能是过剩的,所以这样是治标不治本。

3、这给行业带来什么风向?
我觉得第一个风向是行业产能已经过剩了不要再盲目的重复建设了,第二个风向是国家开始合理配置区域产能了,以后产品的大幅跨区域流动会减少了,以前的跨区域恶性竞争也会减少,企业的盈利能力会有所改善。

D. 2018年去产能扩容结构要有变化吗

据报道,日前发改委负责人表示,2018年煤炭去产能目标或与2017年持平,钢铁略降四成,炼化、建材、船舶制造、有色金属等多行业去产能力度则加码。

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来看,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煤炭行业1.5亿吨以上、钢铁行业5000万吨左右、煤电行业5000万千瓦的去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均已超额完成,我们正在进行验收核查的收尾工作。

这意味着前两年全国已退出煤炭、钢铁产能分别超过4.4亿吨和1.15亿吨,逼近“十三五”目标上限,与此同时,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明确,到“十三五”末期,全国要完成取消和推迟煤电建设项目约1.5亿千瓦,淘汰煤电落后产能2000千瓦。

希望去产能和扩容工作可以同步稳定推进!

E. 发改委如何回应经济热点

“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回应当前经济运行热点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申铖、安蓓)“发改委将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障好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体稳定。”在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说。

春节期间市场价格是否会大幅上涨?备受关注的电煤供应情况如何?2018年降成本工作又将如何推进?发布会对当前经济运行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春节临近,家家户户忙着置办年货、探亲访友、出门旅游,价格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对此,孟玮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春节前市场价格运行平稳。国家统计局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1.5%,重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处在合理区间。

具体来看,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猪肉、鲜菜、食用油价格比去年同期分别低10.6%、5.8%和1.2%;服务价格总体稳定,受节日需求集中释放、务工人员返乡过节的影响,飞机票、旅行社收费、家庭服务等价格比去年12月份分别上涨5.9%、2.8%和2.4%,但涨幅仍在合理区间。

孟玮说,下一步,将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重点从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及检查巡查、加强冰雪灾害地区市场价格监管、开展节日市场监管专项督导调研、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情况周报制度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孟玮表示,目前,发改委坚持对50种重要消费品价格变化进行日监测,动态分析,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并进行预警,及时开展调控和监管。

此外,发改委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场价格变化一旦达到机制的启动条件,将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多举措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电煤供应情况,孟玮表示,今年以来,中东部地区先后出现两轮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受此影响,全国用电量和发电量在一个阶段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电煤需求持续上升,日均消耗626万吨。

孟玮称,前瞻2018年,降成本工作将重点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涉企收费和降低物流成本三个方面。

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从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推广区域评价、简化竣工验收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精简的举措。加大力度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方面,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电信资费、降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五个方面的工作。

在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方面,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在物流领域简政减税降费方面陆续出台10余项政策措施,编制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并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

稳定的经济才能过个好年。

F. 产能交易是什么

其实就是产能的一种置换。

一切源于7月31日,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和《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钢铁(炼
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行产能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有分析人士表示,产能过剩行业置换指标的跨省交易,不仅会给即将淘汰的落后产能一个出路,也会给那些高效企业一个转正的机会,同时诱发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

这样的做法就是,发达省份逐渐减少过剩产能领域的生产,而把这种产能通过金融、或者政府手段,买给或者交换给一些不发达省份去生产。

G. 如何保证春节期间的电力稳定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2017年,在经济稳中向好、工业生产增速上升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煤炭、电力消费快速增长,改变了近年来连续下降的态势。今年以来,中东部地区先后出现两轮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部分地区最低气温接近或突破历史同期极值。受此影响,全国用电量和发电量在一个阶段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电煤需求持续上升,日均消耗626万吨。消耗快速增长导致电煤库存持续下滑,1月末全国统调电厂存煤比去年末下降11.4%,可用15天,处于近年来较低水平,华中、华东地区的部分省份电煤供应趋紧。

“目前电煤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孟玮表示,进入2月份以来,电厂供煤明显增加,2月1日至8日,日均供煤632万吨,比1月下旬增长7%;日均耗煤615万吨,比1月下旬下降5%,可用天数15天,库存正逐步提高。下一阶段,随着煤炭供应持续增加,特别是气温逐渐回升,以及春节期间工厂放假,用电量将会出现下降,电煤供应是有保障的。

H. 销售产能置换指标税率是多少

指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则视同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6%。
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税率为3%。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如果是土地使用权,按11%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如果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免征增值税。

I. 工信部发布钢铁企业重组是真的吗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0日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二章 置换产能确定
第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JT窑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JT窑,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

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

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换算表(见附1)核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第三章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六条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七条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第九条 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指标的出让和需求信息,按要求(见附2)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第四章 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十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以及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

(三)通过跨省(区、市)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意见(见附3),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见附4)。
第五章 置换方案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确认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按要求组织淘汰,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href="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6565701.files/n16565531.doc" 附件1:产能换算表
附件2:出让信息报送样式
附件3和附件4: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及公告

J.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是否是否定了二级钢属于淘汰产品

二级钢早已被淘汰,这出于对市场和利润情况做出的调整,属于自然的淘汰过程。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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