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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16 17:29:28

⑴ 公司12年给的限制性股票,有解锁期限及条件,现在还未达到,公司要和我们解除合同,这部分股票怎么处

大盘下一步反弹的空间提前兑现了,经过本周连续逼空后,积攒起来的调整压力会集中在12月上旬释放,而12月中旬就会形成年底结算压力的派发,包括港交所已经出现了摩根大通近600亿港元的抛售,也有类似要素,这是12月行情的特殊性,股民需重视。 。

很高兴第一时间为你解答,敬请采纳。
如果对本题还有什么疑问,请追问。

⑵ 阿里巴巴创业之初十八罗汉如何签订八年的股权协议

马云给最初的十八罗汉,总共是30%的股份。

大部分创业团队股权分配回的特点:合伙人出答了钱就不管了,不想未来会不会继续参与这个项目;股权只有进入机制,没有调整机制,也没有退出机制。

大原则在于,技术研发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销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创时能带来短期的资源效应,而市场职能介于两者中间。因此,对于这三种职能的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各自职能的综合效应,由高向低依次排序为——技术、市场、销售。

无论融资与否,上市与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创始合伙人早期只掏了三五万块,拿了20%的股份,干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万或者一个亿,谁都不希望看到他仅靠一点贡献就拿走一大笔钱。所以我们建议大家拿限制性股权。

⑶ 签订强制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无效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约定,但任何人不得无偿获取别人的财产。意思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性规定,公司的运作需要根据章程进行,除非章程修改。

⑷ 私下签定股权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注意的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例如腾讯众创空间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4)限制性股权协议扩展阅读

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时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

2、鉴于:

(1) 年 月 日,转让方甲与转让方乙共同出资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其中,转让方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方乙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2)转让方同意将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也愿意受让目标股权。

3、对目标公司、目标股权、日、不可抗力、交割日等的定义。

4、生命与保证。

5、转让对价及基本流程。

6、双方的义务。

7、保密条款。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

10、送达。

1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担保条款。

13、其他。

以上即为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协议中需要有这些条款,这对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网络-股权转让协议

⑸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下面是对这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情形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⑹ 股权激励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的是否合法有效

股权/期权授予协议面对的被激励对象一般为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当然也有普惠性的针对一般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签订基础虽与既存的劳动关系有关,但并非相关劳动合同的补充。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竞业限制是对被激励对象因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或象征性对价取得激励股权/期权的约束,可视为一种投资关系,理应适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孙文君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2号]中,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可依据《承诺函》确定孙文君所负义务问题的判定,可以视为对笔者前述观点的支持。
为避免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与劳动合同可能发生的混同,在起草相应的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条款设置,以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因此,一份规范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被授予人基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取得的权利和权益不应计算为员工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应在计算员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加班工资时予以考量。此外,股权/期权授予协议还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特别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以排除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可能性。
综上,虽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主要是《劳动法》予以调整且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但是通过对股权/期权授予协议的条款设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

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协议的要点

股权激励能够引进人才、留住骨干,将公司与员工利益协调一致,形成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合力。股权激励既是法律问题,亦是管理问题,故而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如果股权结构因此埋下隐患,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可能长期持续。未雨绸缪,是对公司未来发展负责任的态度。
通常所言股权激励对应三种形式:普通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混合股权激。励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股权的长效激励一方面在于未来持续、增长的收益回报,另一方面也在于权利成熟模式的设计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普通股权的授予,一般的操作方法是从公司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中,按照当年公司成立之时股东认缴出资按比例换算每股价值,平价转让给激励对象。这里不建议低于这个对价或者不需要对价而直接授予激励对象公司股权,因为股权是一家公司的价值基础,激励对象为这部分股权支付对价,是对公司价值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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