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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16 18:00:47

❶ 法院能否在判决中确定矿业权归属

问:我是某矿山企业负责人。为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加快经营转型,我企业欲将一宗采矿权转让给另一企业,并协商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在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前,我们得知该企业因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已被有关部门调查并冻结账户资金。为防止该企业无法支付合同价款,我们决定暂不向审批部门提出采矿权转让申请。但是,对方以违反转让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判定该采矿权转让给另一企业,归该企业所有。法院能否在判决中直接对采矿权归属进行裁判?

答:法院是否有权在判决中直接对矿业权归属进行裁判,并要求行政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本质上反映的是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1)矿业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是一项兼有财产属性和行政管理属性的特殊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一定资质资信条件,其主体变更必须依法行政审批,非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不发生法律效力。矿业权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不能仅用调整一般财产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去处理矿业权纠纷。法院可以对一般财产权归属进行判定,但对于矿业权这类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财产性权利不宜直接予以裁决,否则极易造成法律上的冲突和实践中的混乱。

(2)与一般财产权自由流转不同,矿业权流转具有一定的法律条件限制,并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法律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受让人的资质审查,以及原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矿业权价款处置等问题,矿业权转让合同须经行政机关批准才生效。因此,矿业权流转须由行政机关就是否符合法律条件进行审查后进行。

(3)司法权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我国行政权、司法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权力的行使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矿业权的取得、转让等审批权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相较于司法权,矿业权流转审批权同样属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进行直接变更外,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未授权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分析,采矿权作为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特殊性财产权,其转让、变更等须经过行政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专属管理权,其他任何部门或机关都没有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法院在判决中对矿业权归属等问题直接进行裁判的做法,实践中极易出现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但“他人”并不具备矿产开发资质条件的情形,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导致了矿产开发管理秩序的混乱。

❷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一、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二、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2)取水权纠纷扩展阅读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继受取得依据: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 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❸ 案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吗

没有这案由。
所有的涉及物权纠纷如下: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❹ 如何维护自己的饮水权利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
我国《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下水显然属于选矿厂与村民之间相邻关系的联系之处,
1、单纯就相邻关系而言,村民无权禁止厂方的正常用水,但是,如果厂房用水量过大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可以就相邻权问题,向他们提起损害赔偿,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第92条)。
这里你们要注意证据问题,要让权威鉴定机构对你们的地下水源情况作出鉴定(厂子开工前,厂子开始生产后的两次鉴定,这个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2、就“选矿厂即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汲水证”这一点而言,由于对方没有土地使用证,则不成立为不动产权人,一切在土地上的活动都是非法的,这样你们就不必向法院起诉他们了,你们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他们非法用地。

3、如果当地土地部门不受理你们的举报,则你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当地土地部门不作为(不受理你们的举报)。

4、总之,在厂盖起来之前,你们要做的就是尽一切可能“阻止”厂子盖起来;
如果让厂子盖起来,你们就要阻止厂子生产、用水。

厂子盖起来之前,你们要告当地管理部门,打行政诉讼;
厂子如果盖起来了,就要直接告厂子,打民事诉讼。

❺ 祖先留给我的水资源,现在乡村霸占,现在的我什么证件不齐全怎么办

现在做事都是要讲证据的。你没有齐全的证据,怎么说是祖先留给你的呢?你现在只能是去找一些证明人为你做证,收集一些对你有利的证据,然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去当地的法院起诉,听法院的判决。

❻ 别人没经过自己同意擅自在我承包地取水源合法吗

别人没经过当事人同意,擅自在当事人承包地取水源,是否合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当事人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没有规定水源使用权的,或者水源不是当事人修建管理的,那么当事人无权对他人取用该水源的做法提出异议。
如果合同规定该水源由当事人管理使用,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那么当事人对该水源拥有使用权,但是附近居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无需当事人同意而使用该水源。
另外,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❼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么规定来定

你好,以下内容是我在 大律师网 那边看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与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组还召开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之后,研究小组均及时认真研究、消化会议代表的意见,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两个送审稿。 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两个送审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八易其稿。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确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为:
一是合法原则。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实用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案由的制定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要注重实用性和适度地灵活性。通过四级案由体系的设置,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为立案和审判实践服务,为司法统计服务,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三是稳定性原则。从保证案由体系的适度稳定性出发,尽量对案由体系、结构不做大的调整。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新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次修改还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针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改后的《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规范。
一是明确了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二是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是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案由的适用问题。对于那些名称中带有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❽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现在还有效吗

现在是用的2011年的新案由。具体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
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1、定金合同纠纷
82、担保追偿权纠纷
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4、信用卡纠纷
85、补偿贸易纠纷
8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8、承揽合同纠纷
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1、保管合同纠纷
92、仓储合同纠纷
9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4、行纪合同纠纷
95、居间合同纠纷
96、借用合同纠纷
97、典当纠纷
9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01、彩票、奖券纠纷
10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8、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09、演出合同纠纷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11、展览合同纠纷
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1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1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1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三、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合同纠纷
(1)******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邻接权权属纠纷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43、******权权属、侵权纠纷
(1)******申请权权属纠纷
(2)******权权属纠纷
(3)侵犯发明******权纠纷
(4)侵犯实用新型******权纠纷
(5)侵犯外观设计******权纠纷
(6)假冒他人******纠纷
(7)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
1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149、发现权纠纷
150、发明权纠纷
1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2、确认不侵权纠纷
(1)确认不侵犯******权纠纷
(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
1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154、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5、虚假宣传纠纷
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57、倾销纠纷
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
159、有奖销售纠纷
160、商业诋毁纠纷
161、串通投标纠纷
162、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66、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6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16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16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17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7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
17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7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18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8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8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
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
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91、理货合同纠纷
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195、拖航合同纠纷
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
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7、港口作业纠纷
208、共同海损纠纷
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10、船舶共有纠纷
211、船舶权属纠纷
212、海运欺诈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
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
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
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
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
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5、企业出资******益确认纠纷
2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230、企业分立纠纷
2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34、企业兼并纠纷
235、联营合同纠纷
2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1、股权确认纠纷
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43、股东出资纠纷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46、股东知情权纠纷
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248、股权转让纠纷
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50、发起人责任纠纷
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56、公司合并纠纷
257、公司分立纠纷
258、公司减资纠纷
259、公司增资纠纷
260、公司解散纠纷
261、公司清算纠纷
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63、普通合伙纠纷
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
265、有限合伙纠纷
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66、申请破产清算
267、申请破产重整
268、申请破产和解
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
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71、取回权纠纷
272、抵销权纠纷
273、别除权纠纷
274、破产撤销权纠纷
二十五、证券纠纷
275、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5)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76、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77、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78、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80、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8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8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83、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84、证券返还纠纷
285、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286、证券托管纠纷
287、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288、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28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
290、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91、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292、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293、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29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295、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6、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297、期货欺诈赔偿纠纷
298、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299、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300、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
二十七、信托纠纷
301、民事信托纠纷
302、营业信托纠纷
303、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0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05、票据追索权纠纷
30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0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0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30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1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11、票据保证纠纷
31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13、票据代理纠纷
31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1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16、信用证开证纠纷
317、信用证议付纠纷
318、信用证欺诈纠纷
319、信用证融资纠纷
320、信用证转让纠纷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
案件案由
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6、申请确定监护人
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337、申请支付令
338、申请公示催告
3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
(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权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
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4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3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347、申请海事支付令
348、申请海事强制令
3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3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
3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3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3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3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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