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合同
㈠ 合同交货违约赔偿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够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在不超过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高于这个数字,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如果未约定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则无法索赔。
因而,当遇到合同交货违约时,若事先有约定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事先约定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则根据情况可以酌情增加,但不可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若事先没有规定,则按照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可,这个要建立在被违约方有证明的前提下。
㈡ 逾期交货违约合同怎么写
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技术资料)的,
(a)逾期在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逾期在 日以上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参考法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㈢ 交货条款的交货条款合同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习惯上常把交货(delivery)的概念与装运(Shipment)等同起来.
(一)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⑴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⑵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⑶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⑷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⑸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⑹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近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⒈货源情况
⒉运输情况
⒊市场情况
⒋商品情况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
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⑴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⑵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要根据中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中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⑵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⑶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⑷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⑸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的办法时,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核算售价.同时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为限,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规定选择港的港口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适当的船舶运输,而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订 允许转船的条款.
分批装运和转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船装运,往往是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但出口合同中如对此没有特别约定,按国际合同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 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合同,为保证船货衔接,在合同中还应订上卖方备货通知和买方派船通知的条款.
至于装船通知则是指在F.0.B.,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将货装船完毕后,必须迅速通知买方有关货物和船舶的情况,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准备接货.这是卖方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㈣ 合同中的发货,交货和到货有什么区别
发货就是将货物从出卖方发出
到货就是到了买方的指定交货地点
交货应当是买方经过当场或者按照合同的方式验收,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表示接受了货物的行为
肯定是交到你那了,老板训你什么?你作为买方,是要交货
㈤ 请问合同上的交货与交付的区别与定义,谢谢
合同中的交货一般是指交付货物,该条款多指交货的时间、地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等,多和付款方式、验收等环节挂钩。交付一般指运输,简单意义上来讲就是规定卖家的负责人义务时机,是运到算履行完合同还是起运算履行好合同。
㈥ 合同法的迟交货违约责任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㈦ 请问合同上的交货与交付的区别与定义,谢谢
合同中的交货一般是指交付货物,该条款多指交货的时间、地点、内交货方式、运输方式等,多容和付款方式、验收等环节挂钩。交付一般指运输,简单意义上来讲就是规定卖家的负责人义务时机,是运到算履行完合同还是起运算履行好合同。
㈧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
这是你的失误,过错不在对方,而且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合同内无效。应当容适用先协商,协商不成,适用合同填补规则。
“交货时间使用模糊词”,即在合同中交货时间约定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㈨ 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没有约定交货方式怎么处理
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但是没有约定交货方式的法律规定:
(1)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货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3)不知道在货物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货物丢失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来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货物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因不可抗力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9)交货合同扩展阅读 :
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