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
⑴ 获得国土部土地批复(协议转让)后如何办理使用证,项目为煤矿建设用地,履行哪些手续、流程。
去问属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一般接下来就签协议、给钱,然后就可以办出来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了。
⑵ 非法转让乱秩序,依法处罚理应当——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案是怎样
2009年6月下旬,云南省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矿管分局勘查科在正常业务办理工作中发现,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探矿权,遂将有关材料转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据查,2008年3月21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甲方)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的汉泥扒煤矿探矿权(有效期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和其中已普查的成果转给乙方持有,乙方负责对甲方前期投入、成果等费用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偿。另外,在甲方进行前期投入的过程中,与施工方马丽发生的山地工程施工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由乙方全部负责支付,甲方原与马丽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约定的矿权变更为乙方持有。签订协议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人民币80万元,并在上述探矿权区域内投资400余万元探矿,开展实际勘查工作。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丙方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正在三方欲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再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时,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以上协议未履行。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作非法转让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先行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探矿权主体发生实际转移,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对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讳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矿业权的两次转让:一是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取得的探矿权擅自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其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该协议未履行。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探矿权非法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处罚都是非常正确的。而对上述矿业权再次转让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事实未予认定,是因为仅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及时,尚未实际履行和实施。因此,从事实情况看,尚未形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事实,对此未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实际的。
⑶ 煤矿股权转让
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才有效
⑷ 不能以资产整体转让为名转让采矿权
【问题】
2006年11月,某国有煤矿决定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整体转让,并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井上井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07年3月,该矿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公开竞价租赁,赵某以2000万元竞得,同时双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并将井上井下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赵某,赵某遂组织人员开始开采。
问:该国有煤矿将采矿权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转让的行为合法吗?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本案涉及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和无证开采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转让采矿权。
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要求,该《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根据《方案》要求,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进一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折股方式缴纳。
在本案中,该煤矿属国有煤矿,其表面上是以租赁经营方式转让井上、井下固定资产,未涉及采矿权,但该国有煤矿实际是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同时将采矿权也一并转让,根据以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租赁协议》无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采矿权为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所以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矿权人行使。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未获批准,成为法定意义上的采矿权人时,不得实施采矿活动。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尽管以竞价租赁方式取得了煤矿的采矿权,但实际上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即赵某应按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应当自行解除合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⑸ 一、煤矿股权转让的流程和工商手续办理是怎样 二、煤矿主题股权可以做质押登记么,怎么做
持股权转让协议、当事方身份证、工商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等文件,涉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要持发改委批复的同意业主转移的批复文件,到工商办理。
煤矿股权可以做质押,持质押合同及上述文件可到工商办理。
⑹ 煤矿的棚改房能过户吗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2.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3.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⑺ 煤矿买卖居间合同怎么起草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省 项目(以下称 煤矿转让买卖 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煤矿转让买卖 项目的专项转让买卖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主管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转让买卖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项目清单总价、项目量子目单价、主管单位买卖经济利益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质复印文件,业主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主管单位所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煤矿买卖项目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开采。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煤矿转让买卖合同,乙方负责协调好双方关系。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单位所签订的专业转让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转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矿转让买卖的同时,应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总价的 50%,支付以转账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是该煤矿转让买卖合同生效,费用包干价壹佰万元人民币。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的一个星期内,应向乙方支付40%;煤矿转让买卖生效后一个星期应支付剩余的60%。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 差 等 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甲方没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追债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⑻ 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股权属商法私权,各项权能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配偶。
裁判要旨
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案情简介
一、艾梅、张新田系夫妻关系,张新田名下拥有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二、2011年10月26日,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自愿将其工贸公司的54.93%的股权以32160万元转让刘小平。刘小平支付前期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后,工贸公司为刘小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三、2011年12月26日,张新田将7600万元付款全部退回刘小平,并要求返还股权。
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
五、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小平无需返还股权。艾梅、张新田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败诉原因
首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另外,因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系出让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价格合理,且无其他无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受让自然人股权交易过程中,为避免在协议签订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建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要求转让方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出让夫妻共有股权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股权之中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宜由一方私自处置。
三、当事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表象,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原审判决驳回艾梅、张新田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艾梅、张新田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诉请确认无效,实际是家庭财产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次要地位。本院认为,艾梅、张新田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1年10月26日、12月16日,张新田与刘小平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将其在工贸公司的原始股份额660万元、500万元,以13200万元、18960万元转让给刘小平。协议中约定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同时约定余款在刘小平进入榆林市常乐堡煤矿、张新田将财务和资产证件等手续移交完毕、刘小平变更为常乐堡矿业公司董事等事项后支付。此后,刘小平依约向张新田支付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工贸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亦由张新田变更为刘小平。上述约定及履行情况表明,双方就转让工贸公司的股权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刘小平作为受让方依照约定向张新田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双方亦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协议中虽有刘小平进入榆林市常乐堡煤矿、刘小平变更为常乐堡矿业公司董事等相关约定,但该约定属双方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设定的条件,并不改变刘小平受让工贸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及事实。工贸公司系常乐堡矿业公司的股东,采矿权也始终登记在常乐堡矿业公司的名下,因此,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转让采矿权的内容,实际履行中亦没有实施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⑼ 石灰石矿山开采是否能承包给个人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相应地,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让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述规定表明,法律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对采矿权、探矿权证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转让的主体、条件、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将矿业权倒卖牟利,则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⑽ 临县各煤矿的情况
我爸爸在霍州矿务局工作,我从小也是在那长大的。临县是我的故乡,我只到现在庞庞塔和城装煤矿沟庞庞塔现在发展较好,城庄沟的潜力较大据说投资50亿就这些不知到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