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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3 13:28:54

⑴ 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供热合同扩展阅读:

合同内容中有生效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无约定时间的,以落款处的时间为准,签字盖章表示对其认可。签字盖章的时间表示认可的时间。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⑵ 供暖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购水、气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不缴纳印花税。

⑶ 供暖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缴纳合同

不需要。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回成纳税义务。答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

(3)供热合同扩展阅读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⑷ 没有签署供暖合同,可以不履行合同条款吗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⑸ 供热合同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吗

数项债务的抵充问题

适用本条规定时,还要注意的是本条规范的情形并不限于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仅负担一项债务,即使是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相同种类的债务,也在本条的涵义射程范围内。由此便产生如何协调本条与本法第560条的问题。具体而言,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如果各项债务均产生利息或实现债权之费用,究竟是应当先抵充所有各项债务之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各项债务之利息,最后再抵充全体主债务?还是应当依照本法第560条的规定,先确定应当优先抵充的债务,在该应优先抵充的债务中按照本条规定的抵充顺序依次抵充该笔债务实现的费用、相应利息和该笔债务,抵充后如有剩余,再抵充次项债务的费用、利息和该次项债务,依此类推? 我们认为,在一项债务附有利息,另一项债务附有费用时,应当不问各项债务的履行期是否已经届满,仍应当在各项债务的清偿过程中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次清偿利息,最后才适用债务人指定抵充或法定抵充的规定抵充债务。原因在于,在指定抵充场合,倘若债务人先对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指定抵充,势必导致履行期已届满之债务的实现费用、利息和该项债务只能抵充在后,有失公平至为明显。关于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指定抵充之适用,虽在法定抵充之先,惟第323条规定,于原本、利息、费用之不同性质债务,须先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冲原本。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之规定,与指定抵充规范目的尚有不同,解释上指定抵充应受第323条之限制。因此,所谓优先适用者,应以同为原本债务之抵充,或利息债务之抵充,或费用债务之抵充为 限。”而在法定抵充场合,倘若先抵充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再抵充他项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中的费用、利息,则无疑与本条规定的抵充顺序明显相悖。 但应予指出的是,本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前述问题的抵充顺序作有专门约定的,则应按照双方的抵充合意来进行抵充。进一步,我们认为 ,如果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各项债务的费用或利息时,在各项债务的费用之间(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各项债务的利息之间所分别成立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在无法适用意定抵充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按照本法第560条第2款关于法定抵充规定的顺序进行抵充。对此,《日本民法典》第489条第2款的规定可供参考,根据该款规定,“前款之情形,所作之给付不足以消灭费用、利息

⑹ 未签订供热合同,热力公司要求我交取暖费,并交付违约金。

按你的表述,如果房屋一直由你本人使用,供热的时候你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一般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了合同。
所以供热公司向你主张收取取暖费是有依据,违约金的问题,可以看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超过取暖费的30%以上,可以主张减免。

⑺ 热力公司不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怎么办

如果不属于政策性垄断性的公共机关,依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主体必须依法协商达成协议,不允许强买强卖的霸王合同

⑻ 小区供暖缴费时需要物业或者供暖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吗

业主可以直接和供暖公司签订合同。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供热合同扩展阅读: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⑼ 未签供热合同用交供暖费吗

不签供暖合同,就不应该缴费,没有达成供与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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