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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3 15:52:12

❶ 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有什么不同

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区别如下:
第一,合同租赁期限不同;
第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不同;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❷ 签定不定期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❸ 关于劳动合同,定期合同与无定期合同有何利弊区别

1、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规定相同:①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相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终止。②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相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所以企业没必要想方设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两者比较大的区别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❹ 无故定期合同是什么意思

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 工作年限较长,且具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❺ 请问单位让我签“不定期合同”如何理解

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5)定期合同扩展阅读: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❻ 采购中,定期合同与长期合同的区别

食堂承包协议书范本 (签定时可根据情况改动)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上海品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方式:
1 、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及厨工住宿。
2 、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财产发生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3 、乙方自行采购、加工,自负盈亏。
4 、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负责厨房员工工资福利。
5 、 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
二、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协调工作。
2) 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2 、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3) 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 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5) 做好消除蚊、蝇、鼠害。
6) 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
7)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
8) 所有食堂工作员工工资和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9) 厨房员工应遵守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三、 伙食标准:
早餐 元/人,中餐 元/人,晚餐 元/人,夜宵 元/人。其中中餐标准为 大荤 小荤 素菜 汤及 水果,晚餐标准为 大荤 小荤 素菜 汤及 水果,米饭任食。(如有变动,双方协商核定)
四、 结算方式:
甲方按双方核定用餐数,每 个月计算餐费,于每月的 5 日前以现金或支票付给乙方。
五、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1 个月,合同期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满,若双方均无修改或终止要求,则直接进入正式合同期。合同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续约。
六、合同终止条例:
若甲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 、因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甲方无故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超过15日(以结算确认单日起)的,应承担违约金0.3%/天。
3 、一方有意终止合作而没有提前通知对方,须赔偿对方最后一个月餐费的 10% 。
八、 其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上海品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❼ 不给签无故定期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❽ 长期合同与定期合同出现在一个合同内已哪个为准

只要你是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出现在一个方案里,那应该是以长期合同为准的,只要有长期合同,经济合同是不起作用的。

❾ 什么是不定期合同

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9)定期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❿ 什么是不定期合同与定期合同相比,优劣

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形
不定期劳动合同也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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