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民警
⑴ 人民警察工伤享受待遇包括哪些
警察队伍中的人,因工作负伤的处理和待遇要看其身份确定。
1、如果是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的相关规定(内容较多,网络搜索即可找到)处理。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如果不是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工伤和工伤待遇。
⑵ 关于工伤不赔偿该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工伤不赔偿,是公司不赔偿还是社保不赔偿?工伤赔偿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由当地社保局来做。如果公司已经为你缴纳社保,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都由公司来支付。工伤赔偿项目1、医疗费 (医院的相关票据为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要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标准)3、误工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营养费 6、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
⑶ 工伤纠纷是否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
公安局只对有刑事或对治安条例案件进行侦办,你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可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合同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你可能需要先按劳动合同中指定的地方提起劳动合同仲裁。一般都是指定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⑷ 公安民警如何认定工伤标准麻烦告诉我
一名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下午下班后着便装去市场给单位买菜,路遇一位三十多岁男子挨触了一位六十岁老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顺势倒在路旁,与此男子同伙的另外两位三十余岁男子当即将刚停下的那三轮车主即那六十岁老人从车上扯下就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毒打,该民警见状立即进行制止,对两动手男子说:“不要动手打人,有话好好说。”两男子不听劝阻,说:“有你管的?”调转矛头动手撕打该民警,该民警当即表明身份道:“我是派出所的。”那两男子似乎饮过酒仍不理会,动手撕打该民警,该民警在闪躲退却意欲争扎打电话求援时,那位先前倒地男子用地上拣到的砖块在该民警背后乘该民警不备用砖块在其后脑勺拍了一砖,将该民警打晕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未发现头部有重大问题,初步诊断为中度脑震荡,致其入院治疗。对于此种情况,公安部门应如何认定该名警行为?恳盼答复!!!
⑸ 民警因公受伤能否得到工伤待遇
根据公来安部、民政部《自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从事训练、执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以及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的,属于因公致残。伤残人民警察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工)伤和抚恤待遇。
⑹ 警察工伤标准
1.劳动能力抄鉴定(工伤评残)主袭要是根据工伤受伤时的诊断结合康复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由于没说明伤者的具体伤情,无法对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3.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⑺ 警察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赔偿的。。建议参考工伤保险法
⑻ 工伤纠纷处理报警,警察会去吗
员工因为工伤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并不是报警立案。员工本人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⑼ 警察工伤认定法律法规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