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侵权损害
『壹』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贰』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法院会如何界定各自的责任
现实困惑
段某驾驶货车(未投交强险)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投保交强险)行驶相撞,在施救过程中,何某驾驶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因刹车不及,与陆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将行人乔某撞成重伤。该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陆某无责任。乔某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段某、张某、陆某赔偿其损失50万元。那么,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法院如何界定其各自的责任?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如果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辆车(两货车一农用车)发生的事故与乔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何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张某和段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自所遭受的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责任。但段某所有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乔某可先请求投保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损失超限额之和的各自在限额内赔偿,未超限额之和的按各自限额比例大小承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的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低于时速20公里以下的动力车,不认为是机动车。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受雇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雇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雇人追偿。
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优者危险负担】
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八十九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过错认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带驾驶员租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出租机动车,为光车出租。
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使用人的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他人损害的,使用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机动车使用人在指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五条 【挂靠机动车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
(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行支配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被挂靠企业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企业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负全责的追偿责任】
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肆』 《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什么新规定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行废止,对交通事故的审理也和以往不同。现在《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又有一些新规定与以往不同,需要认真学习,引起各方人士的注意。
1、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往的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均要与驾驶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该条的规定,以后在租赁、借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因为没有实际对车辆进行控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明知车辆有故障而不讲明等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并且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的车辆转卖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过户。根据以往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车主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新规定,只要能证明车辆已经转卖,卖车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3、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对第五十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情况的补充,根据上述规定卖车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卖车人将拼装、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发生事故就得承担连带责任了。
4、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车辆系因盗窃、抢劫、抢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用承担责任
5、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往的实践中,驾驶人员逃逸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以后保险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驾驶人员逃逸而免除责任了,即使驾驶人员逃逸,也得在强制险里赔偿,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
最后,提醒各位车主:1、如果将车租赁或者借予他人,要先审查对方是否有驾驶证,最好叫借(租)用人写一份凭据。2、如果将车辆转卖他人,应及时过户,如果有原因不能及时过户,双方也得签订好车辆买卖合同。3、如果车辆被抢、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得被盗抢的凭证。
『伍』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套牌机动车上路是《道路交通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其破坏了交通管理的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的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套用机动车牌和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陆』 《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什么新规定
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柒』 机动车肇事后被侵权人死亡,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
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轿车途经某村口时,与正要过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的侄子张小某将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张小某称老人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其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也已经去世,他一直在赡养老人。那么请问如果机动车肇事中被侵权人死亡,在赔偿权利人不明或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才具有赔偿权利人资格,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近亲属范围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的张小某不是死者的近亲属,法院应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张小某支付了张某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非属请求权利人之列不能要求赔偿。但是其他支出的非人身依附性的合理费用则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