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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1-30 14:46:09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

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

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②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该合同采用的是定金担保,自定金支付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借款的20%,该合同总价款为400元*1200件=48万元,甲方支付定金8万元,未超过20%,因为是符合规定的。
3、虽然甲方供销科长委托书规定的数额为1000件,实际签订的数额是1200件,超过委托书的规定,属于表见代理,但甲方于3月28日已经确认订单,标明对该合同认可,也就是认可了代理权,因而合同有效,购货数量也是有效的。
4、乙方不具备生产条件,但为了做成业务委托加工,属于隐瞒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方要求返还预付款要求是合理的,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若要求违约金的话,定金只能要求返还就不能要求双倍返还了。建议甲方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定金双倍返还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以上是本人的意见,请斟酌!

③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④ 怎么做合同法的法条分析。

一,《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如果说,你要对以上做出正确的解读,你就是法条专家,把《合同法》的法条全给做出正确的解释,你就是《合同法》专家了。

三,对《合同法》第五十条解析;

1,这是对“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

2,它的主体,是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包括自然人。

3,客观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了合同;

4,合同的另一方(相对人),在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合同的另一方(相对人),在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

5,“该代表行为有效”,是指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行为。

综上所述,该法条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该代表行为有效”。

⑤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如果丙选定了乙作为相对人,乙应向丙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甲追偿。

2、错误。丙有选择权,如果选定了乙,乙仍须承担责任。理由见上。

3、正确。丙不但可以要求甲,也可要求乙,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4、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乙、丙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不符合约定,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

⑥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⑦ 合同法 案例分析

该合同有效。推销员王某持工厂介绍信与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供销合同,属于有权代理,且双方内均盖容了单位公章。另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供销合同不符合这五项中任何一项,所以有效。

钢板厂应根据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原价格每吨0.2元供货,不得要求提价。根据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并且承担50000*5%=2500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⑧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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