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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货物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29:34

㈠ 如何解决物流公司丢失了货物的纠纷

朋友:你所提出来的这一问题,我在此谈点看法:
一是,作为物流公司的客户版将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进权行托运,无论你是保险了也好,还是没有进行保价也罢,按照行规,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货物的损坏,货物的差错,都是应该由这家承运公司承担责任。
二是,物流公司对于发生了货物的丢失,这应该视为生产事故,应该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的。在现行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应该按照客户所托运的货物的成本价,或者是商家的批发价格进行赔偿。
你所说的对方只按照运费的10倍来进行赔偿,这是专门从事专线运输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陈规陋习。只要是你手中有托运单,并在货物名称与丢失的物品一致,并也让承运人知道了你所托运的货物是极为贵重的物品的话,他们如果是敢于为你提供物流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的。
你们双方要是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找这家公司所在的物流市场的相关部门,或者是这家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最终就只有走法律程序来解决货物的赔偿纠纷了。

㈡ 有纠纷,我司货物被扣,该怎么办

经济纠纷一般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当然了如果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可以报警的

㈢ 处理一批货物给他人一年后又不要了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你们当时交易时,不知你们是怎么说的。说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是等他处理完之后给钱。当时肯定是对方看上这批货才交易,都是双方自愿的,现在反悔,如果当时签订交易合同,应该找合同上所说处理,他该承担多少损失让他承担,然后你收回货物。

㈣ 货物运输没有签订正规合同货物损坏发生纠纷怎样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那就自口头合同约定之时开始。

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㈥ 货物纠纷。

报警警察也不会管啊,这是民事纠纷,你们自己商量,不行就得打官司。

㈦ 24 【·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㈧ 企业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货物发出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如何确认纳税时间

那么这个是你们的债务问题或者是合同问题这个可以直接起诉由走法律程序来决定

㈨ 法院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 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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