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章
Ⅰ 用变更前的公章签合同还有法律效益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专废,公章已经属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Ⅱ 合同章及公章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变更后需要到哪些部门进行登陆
重新刻公章,来这个要看你这自个公章是遗失了还是什么,要是遗失了的话要登报作废的,然后买到那个报纸,带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找专门刻章的做,这个章要审批的,要是想再做一个是不允许的,公章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也可以登报作废,但是不登报作废的话也能再申请做,要是还不清楚你就打电话:0512-675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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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司的名称变更后,像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章怎么更换
变更后所有章子全部都要交到工商局缴毁。然后拿着新的营业执照到正规刻章的地方去刻章,同时需要提供相关手续在公安局备案,备案的问题刻字社会帮助解决的。
Ⅳ 劳动合同公章变更!!!
1。公司更换名称和公章,严格的说公司应在工商局变更登记,从形式上产生新法人回单位。从劳动事实关系答上看,劳动者的岗位、待遇都没有变,其培训协议、劳动合同都没有失效。
2、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一般用工单位,都将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企业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将承担违约的
法律
Ⅳ 我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现在变更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一般劳动合同应使用专用章或者法人章,
而普通合同章是用于商业合同的,
而合内同章中的开户行账号容、名称,对于劳动合同来说没啥用处,
就算普通合同专用章,其中的开户行、账号也属于非必需的;
一般开户行和账号,应专门篆刻一个财务专用章,
也就是一个长方形的专门用于财务的专用章。
Ⅵ 注会会计第16章合同变更
1、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意思是每件商品及对应的价格都能独立区分,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卖 A\B\C三种型号不同的产品,那就在合同中分别明确A\B\C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如销售A产品100件,每件产品售价是10元;销售B产品50件,每件产品售价是8元;销售C产品80件,每件产品售价是9元,这就是可明确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2、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意思是当有新增的交易或补充交易时,在合同中明确新增商品的类别、销售数量及单据。
如上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新的合同或补充合同,要增加销售B产品或新增D类别产品销售,那就要在新增合同中明确:新增B产品销售50件,每件产品售价是7元(假设不同时期价格有所变动,根据实际),或新增D产品销售60件,每件产品售价11元,这样就是明确了不同产品的销售情况,和新的合同是可以区分的,每一个商品也是可以独立区分的;
3、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可明确区分意思是已转让出去的和未转入转让出去的可以通过规定明确划分。
见上,A公司有A\B\C\D四类产品,每个产品的数量及销售单价、成本都可能不一样,那么假设A公司本来持有A\B\C\D四类产品分别是120件,那根据合同规定,已转让的合同都已经明确不同产品的类别数量(A已转让100件、B已转让50+50件、C已转让80件、D已转让60件),则未转让的商品就可以明确还剩下A有20件、B有20件、C有40件、D有60件,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从而能明确区分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
或者是A有A\B\C\D\E五类产品,A公司本来持有A\B\C\D\\E五类产品数量分别是100件、100件、80件、60件、90件,那最后就可以确认A\B\C\D都已转让,剩下的就只有E未转入了。这个目的是为了进销存登记管理及成本计价,从而正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报表。
Ⅶ 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名字变更了,协议书上应该盖什么章,是以前公司名字的公章还是更名后公司的公章
应该盖公司更名后的公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对劳动合同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Ⅷ 合同上面的内容有一个字写错了,直接用笔改后,盖个章行不行
合同上面的内容有错误,经双方协商认定,在双方合同上修改一致并加盖公章或专合同章,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属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8)合同变更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Ⅸ 公司名称变更后,若仍用原公司的公章签署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看是不是原来法人签的字了,是的话新公司有连带责任。如果变更后原来的法人是现在公司的法人,那么这个签字就有效。
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形式瑕疵,但如果合同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未来因主体名称错误造成难以追究责任的隐患。
可以拿着合同,要求他们盖现在的章。另外如果公司已变更名称,且已领了新章,仍用旧章,会受到工商局的处罚。如罚款,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欺诈。
(9)合同变更章扩展阅读:
合同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