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类型
『壹』 物业管理中,一般治安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遵守物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对待工作主动认真,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搞好同志间团结,顾全大局,按时节点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2、日常工作任务单派发、登记及与维修人员间的协调联系。
3、零星维修材料采购、入库、领用严格遵循中心的有关制度,把好数量关、质量关,增收节支,杜绝浪费。
4、配合部门经理定期检查、维修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建立正常用水、供水、排水管理制度和记录。
5、建立高压配电房巡视制度,每天巡查两次,每月细查一次,半年检修一次,并做好记录。
6、切实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则,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制度,发生故障及时解决,保证水电正常运转。
7、各维修点、工场间清洁,工具、物品堆放整齐。安全生产,文明维修。
8、主动上门征询听取业主意见,做好日常及时率和满意率的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并妥善解决。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参考二:
1、在物业管理部主任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2、负责管理公司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区域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4、协调主任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
5、参加主任主持的部门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制订下月计划。
6、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投诉。
7、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 的发展出谋划策。
8、负责公司业户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热情大方、反应敏捷、处事稳健。
9、负责为业户办理入伙、入住、装修手续。
10、按接待来访规定,做好来访登记,对电话预约的来访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或部门,对突然来访者,要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约时间接待。
11、负责接待及处理业户咨询、投诉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
12、负责为公司业户商务、票务收发等项服务工作。
13、完成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
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物业管理部经理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2.负责管理大厦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大厦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4.协调经理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
5.参加经理主持的部门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制订下月计划。
6.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业户)投诉。
7.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出谋划策。
8.完成经理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物业管理文员岗位职责
1.向部门经理负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严格执行经理各项指令,有权询问、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
2.负责安排公司各类文稿的草拟,审核工作,有权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在操作层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奖惩制度。
3.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扯皮推诿,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运作和人际关系。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能力,促使各部门工作实施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创新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5.恪守保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强文件管理,严格会议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凡属公司尚未正公式布的决定、决议、指导等,无权传播。
6.从节约出发,审批各部门办公用品的购置。
三、物业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1.以身作则,调动员工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检查、监督大厦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地面清洁。
3.热情接待业户,及时处理顾客对服务的投诉,并做好记录。
4.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调本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合理调配人力和物力资源。
6.负责清洁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进货物品的验证工作,并控制其合理的使用,协助仓库管理员合理贮存和使用保管。
7.负责业户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催收工作。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二、物业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调经理完成本管理处的各项工作。
2.认真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3.当经理不在时,代理经理进行工作。
4.有权向经理提出建议对下属人员进行奖惩。
5.遵照劳动部门人事有关规定,在公司编制计划,按程序办理管理处招、调员工的事务工作,对部门中的私招滥雇行为进行处理。
6.有权处理顾客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投诉。
7.有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8.有权自行安排下属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一、物业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对所管辖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贯彻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2.制订管理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总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理调配人员,协调各岗位的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同时关心员工生活,确保管理处员工有良好精神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5.负责所管辖物业的装修审批,协调违章和投诉的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6.协调本部门与供水、供电、工商等和物业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7.认真完成管理处其他工作职责内容和公司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物业商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大厦业户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热情大方、反应敏捷、处事稳健。
2.负责为业户办理入伙、入住、装修手续。
3.按接待来访规定,做好来访登记,对电话预约的来访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或部门,对突然来访者,要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约时间接待。
4.负责接待及处理业户咨询、投诉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
5.负责为大厦业户商务、票务收发等项服务工作。
6.完成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
七、物业清洁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辖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2.负责公司及管理处业户的服务工作。
3.负责大厦各区域的垃圾收集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贰』 租房出现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处理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叁』 物业纠纷常见的8种类型与解决要点,如何消除负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1)关键看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约定,且不能拒交,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减免。
(2)物业公司做到有计划、有记录。要进行卫生巡视。
2、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1)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2)物业公司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3、以物业公司收费不实,拒交物业费;
(1)物业收费不实,法院判决据实收费,降低物业费标准。
4、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可以要求减免,但必须通过诉讼提出。
(2)法院个案判决,是否涉及其他业主?需要具体分析。
5、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1)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包括以此理由拒交供暖费的,也是不成立的。
(2)物业成本照常发生。
6、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1)原业主承担以前拖欠费用,新业主承担购买后的费用。
(2)如果没有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不影响承担责任。
二、开发商遗留问题纠纷
(1)与物业公司无关,但需要分清责任。
(2)作到产权清析,物业公司入驻时,作到责任明确。
(3)物业公司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解决。
三、私搭乱建纠纷
(1)物业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后起诉。
(2)可以报政府有关部门解决。
(3)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业主私自封闭阳台、露台问题
(1)依据公约、合同,要求业主拆除。
(2)物业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后起诉.
五、物业公司安全、隐患防范纠纷案件
(1)物业公司应当对安全隐患,尽到防范义务。
(2)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提示、警告标识。
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纠纷案件
(1)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职责的划分。
(2)明确产权,做好帐目。
七、业主诉物业公司赔偿案件
(1)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业主有权起诉。
(2)针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可以追偿。
(3)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包括哪些。
八、相邻权纠纷诉业主案件
(1)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起诉,而不是物业公司起诉。
(2)物业公司可以配合业主诉讼,介入诉讼。
『肆』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那几大类型
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伍』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的纠纷,需要了解纠纷的的类型,发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业管理纠纷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特征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一) 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于专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管而不理,致使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或者,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缴物业管理费。这些都可能引起纠纷。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发展不成熟,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导致纠纷发生,进而引发各种极端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发 [2000]26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 物业管理企业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中,物业管理企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是因为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发生,而且往往是消极侵权,所以将其单列。第二种类型特指,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侵占业主财产,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等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讲物业管理纠纷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合同纠纷欠妥。当然,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时发生,出现竞合的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由选择权。
(三) 开发商问题引起的纠纷
业主入主后,还可能出现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严格地讲,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以后出现,而且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故将此类纠纷也纳入物业管理纠纷中来一并研究。
二、纠纷发生的原因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可能因各种具体原因而发生,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家物业管理企业;而从另一方面而言,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但即使如此,从物业管理企业角度看,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是接受委托、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侵害业主权益。
(二) 我国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固然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因为物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关系,所以进一步,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此前仅有建设部1994年的33号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涉及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有越位之举,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不适当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利于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司法,采用促进自觉守法综合措施,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改革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关系各类主体间居处境位所含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协调的矛盾问题,有效化解有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建立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积极影响效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受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聘请委托,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的企业。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发生以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为前提。
这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就是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详细规定。
一言蔽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物业的管理权首先属于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的管理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去随便插手。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关系:
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地产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对小区同意实施专业化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区不是那个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王国”。小区需要政府的管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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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
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柒』 物业矛盾纠纷类型有哪些
有赡养纠纷、房屋纠纷(常见的),还有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商务纠纷、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捌』 小区描述性调查报告
北京物业小区调查报告
(原标题为《北京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数据统计初步分析报告》,发表时改动。本项目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律原有限公司资助项目,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北京市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发展研究》,全文约1万5千字)
一、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研究说明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触发了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其表征是:在基层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产生了基于私有共同财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及其合法组织,城市居住小区中的业主群体就是其中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起,住房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财产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治理结构也随之而改变,在城市居住区,商业化和社会化管理取代了原来单位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基于物权的社区治理模式开始付诸实践,基层社区治理模式正在发生从行政管理模式向社区自主治理模式的转变:居民/业主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体。
业主组织是一个纯粹的群众自治组织,其组织特性基于“物权”特征而决定,该权利决定了基于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业主组织作为小区共有财产的治理主体的合法性不是源自于行政授予而是来自于商业交易行为,通过购买房产而获得,因居所承载之建筑物共有产权性质而获得。业主的共同利益基于小区共有财产,小区中的不动产与动产(维修资金)形成一笔巨大资产,业主组织能否管理、维护好这笔巨大的资产是基层社区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
业主从个人私利出发的权利诉求,在客观上会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由于共有财产权,每一个业主之间的权利关系紧密相关,任何一个业主要保护自己个人的利益,就要关心和保护小区共有的财产和相应的社会秩序。这样,个人的私利会驱使人们有动力参与到共同事务的治理中来。而当一个人发现个人的力量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时,他就会和别人联合起来为了保护他们共同的财产和权利而奋斗,这样个人的权利意识促进了社区参与,反过来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人们逐渐会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理性的集体行动的知识和合作的技能。通过这样的过程,一个人因而发生了从个人向公民的转变,即不仅关心个人私利也关心公共事务,在主张其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这个角度出发,社区物业纠纷的出现对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并且这种动机在本质上具有可持续性,因为共有财产的巨大利益关系使得业主有内在的动力去解决“搭便车”、监督、信息成本、新制度供给等集体行动的难题。
财产权制度的变化改变了权利义务配置的变化,导致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在基层社区中,业主组织、居民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小区共有财产这个物质平台,形成了地方社会中新的秩序关系。摩擦和冲突既是社区发展的阻力又是动力,因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与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人类却可以从解决这些冲突中学会理性行为、合作共存的宝贵经验,这是构建秩序、发展民主法治的必修课。纠纷的解决会成为公民实践自主治理社区事务的途径。社区治理是一种民众通过实践才能习得的技艺,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社区自治是民主的学校,从对社区自治事务的参与,使人民学会组织的科学与艺术,而这种结社艺术则是在平等占主导的民主社会里维持自由的基础,它教会人民在保持他们自由的同时应用他们的能力去达到共同福利。
业主组织发展状况成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标杆之一。如哈罗德伯曼在其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所阐述的,在十一世纪后期至十二世纪,新出现的商人阶级如何使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概念和制度在西方社会发展成一个集成的法律体系的。他揭示的历史进程的逻辑是:“新阶级的出现是一个新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商人导致了商法,而不是商法造就了商人。同样,中国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与财产关系变化导致了一个有产阶级——业主在城市地区大规模范围的诞生。这种变化是在经济改革政策推动下的结果,是经济改革的附带产品。然而,这个副产品对中国转轨的意义重大,如梁治平先生指出的:“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这个“健全的社会”指的就是公民社会,业主组织就是这个公民社会的先导之一。然而,如果业主组织不能实现对小区共有财产的有效治理,不仅会影响社区的稳定与秩序,导致小区物业和环境的破坏与贬值,而且使中国民间社会错失这得来不易的基层群众自治试验的历史机遇。
(二)调查目的
作为新兴事物的业主组织,因其所处的体制边缘的性质导致其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特征模糊不清,加上学术领域内对于社区民间组织研究的相对滞后,使得不论是官方的正式统计口径还是学术界的研究,对业主组织的基本状况都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准确的把握。近几年来,部分学者开始给予关注,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开展了一些小范围内的调查,并获得一定的数据资源。但是,对于业主组织的基本情况仍然缺乏全面、规范和持续性的科学调查。这既不利于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管理。摸清业主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是促进其组织发育和发展的条件。对业主组织通过科学调查进行全面了解摸清底数,也是促进物业小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本研究把业主组织自主治理能力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业主组织作为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相对于跨区域、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公民社会组织,更具“草根”特性。它对社会生态环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也直接反映出基层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业主治理能力既决定其自身的生存发展,也是决定城市草根基层社会兴衰成败的关键。作为非赢利性组织,它不能依靠报酬来吸引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志愿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这样的一个群体,是如何克服“公地的悲剧”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主体?它在什么样的社会生态环境的要素下,生存和发展起来的呢?这是本研究调查所要探索的旨趣之所在。本调查研究项目只给出了初步的数据分析汇总,还未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坚实的理论分析。
(三)调查方法
调查范围、单位和时间跨度:北京3,000个商业化物业小区是本项目对象。本研究的调查以一个物业小区为一个调查单位,对于愿意接受调查的合格对象,主要是对业委会成员进行采访和问卷填写。项目申请于2005年,调查数据结构和问卷设计自2006年1月起, 此间多次修改(由于经验不足和调查人员的协调等问题,也许修改太多次了),调查的时间跨度从2006年3月-2007年12月。由于时间跨度问题,一些小区在调查当时的状态和现在的状态不一样,发生了变化。
抽样方法:采用的是“偶遇抽样(方便抽样)”和大样本(138个小区)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抽样属于“非概率抽样”。其局限性是可能的样本选择偏差,例如,进入我们调查范围并愿意做调查的小区多数属于北京市物业小区中组织程度高、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较强或物业纠纷较为严重的部分。他们比较活跃,多是因为参加各种活动、会议或者发生纠纷引起社会关注等等才与我们有了联系,同意接受采访,这样,样本中较少包括那些沉寂无声的小区,因此所用样本在代表总体和推断总体特征时会导致数据估计偏差。但是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具有探索性,给出一些当前事物状态的典型信息。
抽样缺陷的补救:由于当前新兴的物业小区基本数据不在官方调查口径内,因而不能从正式途径得到所需信息。物业小区业主组织游离在体制边缘的特生使得物业纠纷又具有相当的敏感性,确定抽样框,采取概率抽样调查极其困难。从另一方面来看,客观因素是,物业小区的物业纠纷状态本身具有很大的突发性,此前安静的小区可能会突然爆发出纠纷与冲突。即使严格采取概率抽样,抽样框的维护也跟不上抽样调查的需要。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物业纠纷的敏感性,抽样框中的小区当事人不一定愿意接受调查采访。所以,本研究所做的补救措施是扩大样本数量,以补充抽样的不足。我们的调查目前在北京已涵盖有业委会小区数量的大约三分之一,并且,还用一些别的办法包括典型案例和定性研究对调查数据的客观性予以一定的弥补纠正。
调查的核查:在调查数据库整理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关于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的,例如,关于小区业主组织中是否有“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不少被调查人员误将非正式的“业主代表”当成正式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明显的偏离经验观察结果的数据,本项目对有疑义的数据进行了逐个核查,尽量纠正可能的偏差。
(四)调查问卷的指标设计
调查指标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反映社会现象特征、属性或状态,调查指标的设计需要在研究假设指导下形成一套既反映研究假设内容,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逻辑体系。
本项目研究采取了一种较为简单的数据采取法,在我们的研究基础上,把研究对象分解为若干方面,再分解为各个层级,直到最基本的数据单元,数据项分类及数量如下表:
调查的数据项的定义和取值尽量表现其客观状态,例如,基本上是,“是否”、“有无”、“数量多少”等类型的问题。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人为主观认识差异造成的偏差。
(五)调查问题数据指标结构
如图所示:
第五部分 物业纠纷
(二)物业纠纷中采取的行动
调查数据显示:一方面,针对开发商问题的解决活动相对来说开展得最多,以47%的相对优势超过针对其他两大类问题的行动,针对物业管理问题的有36%,而针对业主关系问题进行的解决活动相对来说较少,只有17%。
另一方面,所有解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不到物业纠纷问题的四分之一(242%)。其中,针对开发商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76%,针对物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1.5%,针对业主关系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32%。
总体来说,在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协商/谈判作为业主的首选方式,以7%的总体比例绝对兴地压倒其他方式。另外 ,联系政府、法律诉讼与调解也是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单项问题采取的行动来看,针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所开展的解决活动偏好于选择协商/谈判作为解决方式,而调解作为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主要使用在解决业主关系问题所进行的活动中。三者都喜欢的方式是协商/谈判。其次是联系政府。
(三)业主在物业纠纷中采取行动的结果
总体上,对物业纠纷问题采取的行动中,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管理问题和业主关系问题的总体比值合计仅有49%左右,一半以上的行动都无果而终。得到反馈的一半行动里,还有14.66%的完全没有解决,19.83%的行动只是得到小部分解决。对于小区存在的物业纠纷问题来说,解决结果更是不尽人意:得到反馈的问题只有11.90%:3.55%的纠纷问题被完全解决或大部分解决。3.55%的问题完全未解决,4.80%的纠纷只是小部分被解决。同时,部分解决的比例相对较高,没解决部分也是解决部分的3倍以上。这从下图中可以直接看出。
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的行动难以得到结果,仅有3761%的行动得到反馈,其中:有51%得到部分解决,37%未解决,12%得到解决。
至于物业管理问题,不到一半(4819%)的行动得到反馈,只有8%的物业纠纷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得到解决,62%,的行动得到部分解决,其余30%完全没有解决。
具体分类项目上,针对业主关系问题的行动结果比较好。尽管针对此项问题的行动比较少。但是82.50%的行动都有反馈。具体情况是:12%的行动完全被解决,67%部分解决和21%未解决。这些处理结果,也反映了这个现象:相对于业主见间的个人纠纷问题。业主面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这个集体时,力量量要弱得追。后者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难以得到解决。
总体上看,物业纠纷解决的结果情况如下:针对所有类型的物业纠纷问题采取的行动,最后得到解决的只占10.5%,部分解决的占596%。没解决的占298%。
(四)北京物业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在物业纠纷中的情况比较分析
本项目调查t38个小区中有21个小区是未成立业委会,但是存在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小组的社区,我们试图对二者的情况做分别的汇总统计,进行比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抽样的方法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样本数量太少,这种比较研究在反映客观情况中可能是不准确的,仅仅作为一种有限意义上的参考,为未来再进行类似的比较研究做探索。
1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类型的比较
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类型的比较:
有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建筑质量20%,公摊面积18%,销售承诺17%,规划变更17%。
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销售承诺21%,质量20%,公摊18%,规划变更17%。
总体来说。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和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一样,行动得到的反馈都在50%左右。
通过数据比较,我们发现,与开发商的物业纠纷数量在两类社区中有明显的差异,并且,与开发商的纠纷的类型也显示,与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有所不同,在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中排在第一位的纠纷问题是销售承诺,这些数据的差异可能是一个物业小区建成后的早期问题是否能够解决的反映。因为成立业委会的小区通常是因与开发商的早期纠纷中组织起来的,这样,在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中,就较多地解决了早期纠纷问题。在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中对与开发商的纠纷问题采取短动的频数也要高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因此我们在这里的假设是。与开发商的纠纷的程度是导致一个物业小区集体维权、成立业主组织的动因。
在无业委会的社区中,问题最多的出现在物业管理上,过半(5212%)的物业纠纷都是由此引起,几乎是开发商遗留问题(29%)的2倍、业主关系问题(19%)的3倍。所有物业管理问题细目中,问题最多的是在保洁保安与物业管理费方面,其反映率(均为76%)比值(均为18.6%)都很高,这也许可以假定为小区中有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上能够在调解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和减少纠纷方面起到作用。
在有/无业委会的摄取中,在我们的调查中业主内部的纠纷比例数据都是一样的,正式的选举、议事程序或组织等方面的问题性质与业委会的小区不同,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群体之间的矛盾。
2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采取行动类型的比较
根据上表,在无业委会的社区中,相对激烈的方式是人们解决问题的首选之举,即集体抗议方式被排在第一位,在所有问题上总体选择为17%。其二,在面对开发商问题时,人们更愿意选择联系媒体曝光。当然,总体来看,协商调解依然是人们比较倾向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尽管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但是,在所有问题的解决中,协商的比重为13%,仅次于集体抗议。就业主关系问题的解决活动来说,有高达89%的比重的被访者都愿意选择调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更愿意选择和平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中采取法律途径的行动只占7%。我们的初步结论是,只有成立了业委会,才有可能采取理性集体行动,包括协商谈判或者走法律途径,特别是在北京,尽管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业委会名义提起的法律诉讼被受理,并形成了很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案件。
3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行动结果的比较
从单项问题来看,针对开发商遗留同题,有业主组织的小区的解决情况稍好。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的状况以绝对优势胜于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前者完全解决的比例是8%,后者该项值为0%,前者部分解决的比例为20%,后者该项值为8%,而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完全未解决部分比值也高于成立业主组织小区16个百分点(46%-30%);针对业主关系问题,不管完全解决,还是部分解决,或者完全未解决,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的情况都明显好于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综上所述,从数据来看,有业主组织的小区作用明显要比没有成立正式业主组织的小区要强。
总体来说,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和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一样,行动得到的反馈都在50%左右。但是,从反馈结果看,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未解决的比例明显较多,而解决和部分解决的比例,也都明显低于成立了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从反馈结果看,无论是成立了业主组织,还是尚未成立的小区,物业纠纷被部分解决的比例较大,都在一半以上。但是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完全未解决的比例明显较多,而其完全解决和部分解决的比例,都低于成立了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
致谢
感谢乔治华盛颤大学和中律原咨询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资助和其他帮助;
感谢蔡著焱、孟宪生、王嘉吾、刘绮菲、张丽曼、舒可心、陈旭、王海、秦兵等以及物业公司经理张学军先生等人的专业知识为本项目的设计做出的贡献:
感谢王峰、赵静、张然、李宏伟、冯金磊、扬爱冰等在调查中的艰苦工作;
感谢陈伊屣为调查问卷格式的设计制作;
感谢李洁在数据初始工作中的辛勤工作:
感谢曹吉丁先生在数据库结构设计、建立、数据录入、分析和制图方面的贡献:
感谢孙紫岚在数据分析、图表制作方面的贡献;
感谢接受调查的小区业委会和业委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