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简易征收合同
1. 供材简易征收,需要按照项目在税务局备案么,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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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 营改增后,甲供工程是选择11%的一般计税还是3%的简易计税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答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分别是11%和3%,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进项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建安企业备案简易计税,合同中必须有"清包工"或"甲供材"的字样吗
一般纳税人发生抄以下三种情况袭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2016年4月30日以前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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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4. 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特定甲供适用简易计税是怎么回事
2017年7月出台的财税58号文对建筑企业明面上是看好像是一种保护,因为甲方只要自行采购全部或内部分钢材、混凝土、容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乙方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方指的是建设单位,乙方指的是总包单位。
文中规定,只要甲供的材料有规定材料中四种的其中一种,乙方必须实行简易计税。
为了区别之前2016年36号文的甲供描述,这次58号文的甲供我们可以称之为“特定甲供”,以前的政策称为“普通甲供”,目前依然有效,只要甲方供应全部或者部分某项材料、设备,乙方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5. 装修工程甲供材适用简易征收吗
简易征收的甲供材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是开票税率是简易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税率。受票方只能按照征收率抵扣进项税。简易征收的甲供材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要到出票方的主管税务局申请,有出票方税务局代 开
6. 营改增甲供材料简易征收备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纳税人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请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纳税人可于每月月初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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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按照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除非另有其他规定,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料应该不需要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重新缴纳增值税。
而且,从增值税的链条上,建设方采购的材料,本来就已经负担了增值税,且根据实施方案第27条,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也没道理由建筑企业再缴纳一次增值税,否则就会造成双重征税。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7. 按增值税税率决算的工程,有甲供材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税吗
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 甲供材料施工是不是在简易征税模式
一般纳税复人为甲供工制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9. 甲供材料施工,是在简易征税模式吗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 建筑行业应该釆用简易办法计税的甲供材合同却搞成了一般计税有什么方法可以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2016年4月30日以前老项目。2:清包工项目3:甲供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允许改变为一般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