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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合同到期失业吗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29:14

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续签合同吗

合同到期不再续来签是自双方不可撤销的权利,
对单位来说,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不予续签,
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补偿金,
对个人来说,
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不续签合同的,
将不能获得补偿金,
同时不能领取失业金。

B. 事业编制签订聘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续聘,不是就失业了么,也不是所谓的铁饭碗啊

这年头哪有铁饭碗?一技傍身才是铁饭碗,有能力,是你炒单位,没能力是单位炒你。身边有搞会计的,基本上两三年跳槽一次,工资水涨船高

C. 合同到期能拿到失业金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1寸免冠照片1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人事档案(档案内须含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等材料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失业登记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D. 请问:事业单位人员合同期满怎样辞职才是最好

1 辞职对退休后的退休金、保险、公积金没有影响,因为他不是退休,他将来到内第二家公司工作容时那间公司会继续给他买,可能比例没有那么多

2 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按工龄来给,如一年就多发一个月的薪酬,以此类推,这个要申请,如果你也申请失业保险金也可以,由单位给你办理

3 辞职后如果你还在另外一个公司继续工作的话,则由你工作的所在公司或单位给予购买,不影响,如社保,在广州的城镇户口要买够15年才能享受

4 辞职的程序就由你公司规定的来操作,至于你的那些社保之类的手续公司会帮你办理,因为公司不会做你在辞职后还继续给交这种蠢事!

E. 事业编制合同到期会被不续签吗

参加事业编制考试,顺利被录用,王艳(化名)对自己拥有稳定的“铁饭碗”而高兴。但没想到,工作3年之后,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7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事业编“铁饭碗”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稳当”。

【案情】

2013年,王艳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后,顺利地被乌鲁木齐市某中学高中部聘用,负责教授英语。入职后,王艳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随后,王艳进入该中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2016年5月26日,学校口头通知王艳,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王艳认为,自己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来学校工作的,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还曾获得上级表彰,也没有严重失职、旷工等行为,学校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再续聘,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今年1月,与学校协商未果的王艳,拿着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于是她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与自己续签聘用合同。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王艳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拉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艳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学校是否有权不再续签。

“一般情况下,大家的理解就是事业编等于 铁饭碗 。单位说不续签就不续签?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太不公平了。”乌市市民张康认为,学校这种做法不合理,甚至有欺骗劳动者的嫌疑。

但也有人认为,事业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发展变化调整用人策略,灵活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提升单位员工的积极性,使事业单位管理更加科学化,工作效率更高。

【说法】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王艳与某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故劳动合同期满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期满,同时约定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王艳与学校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签合同,属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法定情形。该情形不属于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并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王艳要求与该中学续签聘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提示】

“劳动者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等于劳动者拥有了稳定的 铁饭碗 。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担忧。”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韩璟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本案中,王艳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

F. 事业单位里的正式事业编制会随时下岗吗

不会。

事业单位里的正式事业编制就是在编人员,也就是说被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就是正式员工。

因为在事业单位,员工会有在编和非在编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在编人员是正式员工,非在编人员是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

会临时下岗的是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都是因为岗位的需求进行临时的录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员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在合同期满之后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或者是解聘。但是正式编制不同,有编制的人员从签合同的第一天起,只要是本人没有做出解聘的违规事情并且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事业单位都是不可以提出解聘正式员工的。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制度: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G. 我想问一下 是不是事业单位有编制的 如果合同到期自动续签,也不会被裁掉

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又没有文件规定的条条框框,单位不与续签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单位领导当面询问是什么原因,如果不行,再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H. 事业编制会失业吗

不会。
事业单位里的正式事业编制就是在编人员,也就是说被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内人事编制,就容是正式员工。
因为在事业单位,员工会有在编和非在编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在编人员是正式员工,非在编人员是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
会临时下岗的是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都是因为岗位的需求进行临时的录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员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在合同期满之后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或者是解聘。
但是正式编制不同,有编制的人员从签合同的第一天起,只要是本人没有做出解聘的违规事情并且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事业单位都是不可以提出解聘正式员工的。

I. 事业编制签订聘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续聘,不是就失业了么,也不是所谓的铁饭碗啊。

任何编制的单位已不存在“铁饭碗”的概念!打破“铁饭碗”的口号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就已经是家喻户晓(只是当时的政策走向还不明朗)!是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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