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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41:50

Ⅰ 求药店责任状或者保证书,急急急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购方):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甲乙双方权责,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义务:
1、应当提供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和符合药品经营法定资格的证明。
2、应当提供购销人员身份证明和购销业务合法性的授权委托书。
3、应当提供药品合法性和药品质量合格的证明,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规定和储运要求。
4、应当提供随货同行单和开具发票,票单所载内容应符合GSP规定。
5、为保障药品运输途中的质量,应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交货方式。冷藏冷冻药品应提供冷藏储存药品运输记录,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6、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更改的证明和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质量信息。
7、应提供所供药品电子监管必要的支持。
8、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乙方义务:
1、应提供具备药品购进法定资格的证明,并附购进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是授权委托书,
2、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验收之日后十五日内通知甲方。
3、应严格按照GSP规定储存药品。
4、应积极反馈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重要、特异的不良反应
三、违约责任及说明
1、甲方提供的药品如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有权拒收,但应暂时代为保管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处理后续工作。
2、甲方仅对所提供的药品质量(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应主动积极召回。
3、应严格按照GSP规定贮存,因乙方贮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应以法定检验报告的报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双方合议为准。
2、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Ⅱ 药店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给药店的?给药店的供货企业的?还是给顾客的质量保证书?
给你一张商对商的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样张.如果是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只要把其中对应的法律名字等内容适当修改,把商品两字改成"药品"就是了

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货方(甲方):
需求方(乙方):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及有关法规条例,确保本公司经营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印章)、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业务员委托书(标明委托的业务范围、委托有效期、委托的商品种类等项目,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严格按委托书限定的范围开展业务。
2、 甲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
3、 甲方提供药食同源类商品或食品(含保健食品)类商品时,应每次均随货提供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印章的真实有效《检验合格书》,检验合格书应由相关的政府检验机构或生产企业出具。
4、 商品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如果该质量问题不是乙方保管或运输不当而造成,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 甲方提供商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附产品合格证等合格品标识,商品的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6、 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商品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商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 首次经营品种,甲方应提供证照、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资质文件,以及该品种的批准生产文件、质量标准、《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样品、同批号厂检报告,以及物价部门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每页加盖甲方原印章。
8、 甲方处理商品质量问题时应规范操作,不得擅自到乙方仓库进行调换货。对涉及下属连锁大药房各零售门店的商品,也不得擅自到各门店进行调换货。
9、 甲方提供的商品包装发生任何项目的变更,均应先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样品包装,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才能进行新包装商品的供货,以确保乙方经营商品的合法性。
10、 本质量协议中,涉及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指定专人处理。
处理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作为经营单位,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加盖原印章)。
2、 乙方应提供符合商品包装要求的储存条件,并按要求合理储运。
3、 乙方收到甲方发运的商品后,按照乙方相关商品管理制度的要求验收,若在验收中发现破损、包装污染、外观质量问题、货票不符、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品类商品检验报告书未随货同行等情况,乙方可以拒收。
4、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产生疑问,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协商解决。双方有分歧时,以权威部门的商品质量检验报告为准。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权威部门的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后,五日内未答复者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可能采取扣除该批货款并销毁该批商品等措施)。
5、 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商品过程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应提供详细、确切的质量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 双方约定条款
1、 甲、乙双方共同协作,互通信息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2、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民事赔偿责任。
3、 上述各条款中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含义均已明确。
四、 本协议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经双方盖章之日起即告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供货方(甲方): 需求方(乙方):
(盖章) (盖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Ⅲ 违反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整改措施和服务承诺书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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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想写一个四家药店对某种药品共同提价的协议书,请求帮助

最好的办法是:先断掉三家的货,只留一家,过段时间再送第二家,要求他和第一家一个价,回不答然不供货,如此办法,然后第三家,第四家。
市场本就是竞争,你要他们协同价格,以杀价为主的药店表面同意,暗地里不一定同意

Ⅳ 二人合伙药店协议书

建议你聘请当地律师代书

Ⅵ 注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国家政策:必须具备四大条件,从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药店。投资者在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下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据了解,这些规定具体到本市,一是店面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认证

(6)药房协议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如下: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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