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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54:32

⑴ 桥梁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桥梁分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分项工程名称:桥梁分项工程。

3、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内容

本标段的所有桥梁系梁、承台、肋板、立柱、盖梁及上部构造、附属工程等除桩基以外的所有工程。具体内容见附件《桥梁工程分包内容及单价清单》。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

一、承包方式

1、乙方按包工、包小型材料、包小型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保修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2、甲方负责钢筋、砼、压浆用水泥、支座、伸缩缝以及支座钢板和泄水管到现场的一切费用,其它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承包。相关的材料检测费、仪器设备标定等费用甲供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购由乙方负责。

二、承包单价

各分项承包单价见《桥梁工程分包内容及单价清单》。

以上综合承包单价中已包括:工人劳务及伙食费用(含工人社保、福利等)、小型材料、机械使用、进出场费用、管理费、利润及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图纸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四条 施工工期

1、本分项工程必须按甲方及业主要求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桩基施工完成三至五个墩,由甲方通知乙方,在五天内进场。

2、乙方必须按甲方排出的进度计划组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人力进行施工,技工、力工进场人数按甲方要求人数进场。如果进度计划完不成并且施工人数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的人数,甲方按规定人数每少一人每天罚款100元或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自己另外安排人员或其他施工队伍来完成,大、小工按人头算每人每工日150~200元,在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3、每个分项工程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工和完工,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按情节轻重每天可处以200~2000元。严重者甲方将另外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按双倍计)在乙方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4、除甲方拖欠工程款外,乙方不能用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变相停工方式来要求甲方处理,在停工期间,每停工一天,甲方将扣乙方工程款5000元作为赔偿由于乙方停工给甲方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此款可以当月扣或者在结算中扣除。连续停工三天时,甲方从停工第三天起有权另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作自动退场处理。

5、乙方自动退场,甲方将乙方所剩的工程款全部作为乙方的赔偿金赔偿给甲方,弥补甲方的各项损失。

6、如果因业主及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经甲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施工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监理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依照监理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质量标准

1、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条件、施工指南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100%,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否则甲方不予验工计价。勒令不改者,甲方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管理要求

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中,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合理调配、安排,服从甲方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管理。

2、乙方必须服从建设办与总监办相关人员的监管。

3、由于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材料损失、工期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和安全法规、规程,及其它相关的标准、规范。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管理。

3、遵守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4、乙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若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各种规程制度引起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且由此导致的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办与总监办的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也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技术交底和施工控制测量及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负责砼拌和、运输至施工现场。

3、按期召开生产调度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按月下达施工生产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确保运梁车能畅通运到桥梁现场。确保桥梁现场地基密实,保证大型吊车能就位。

4、 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限期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对屡次整改无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其无条件退场。

5 、对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量每月底进行验工计价。

6 、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工程量计量,若设计数量错误按最终设计变更图纸进行计算。

7 、混凝土浇筑时甲方搅拌站要随时保持和现场的联系,保证混凝土施工用量和甲供材的及时供应。

8、及时对现场的测量放线和通知监理对乙完成的工序验收。

9、对临时驻地建设只提供临时用地。甲方在拌合站提供70~80KW电源给乙方,乙方自行接至预制场,所有费用乙方自负。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国家及交通部颁发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

2 、遵守国家、地方公司和甲方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文明施工达标,材料堆放整齐,创建标准化工地。随时接受甲方、公司、建设单位及工程监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3、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和不合格工程的一切损失。

4、加强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防火、防盗、防洪、照明、保卫及安全防护设施工作(文明材料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与责任。

6、承担所属人员、设备的调遣、撤场等全部费用。

7、在施工中应听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自觉搞好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8、如果因自身原因中途主动退场,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待甲方批准后方可退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9、施工现场必须按公司的统一部署标准设置。

10、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追究乙方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拨付工人工资与乙方租用其它施工设备、机具的租金(若有)。

11、乙方自备的设备及小型机具(如架桥机、龙门吊、运梁车、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模板加工制作设备、砼振捣机具及其它小型机具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及安全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修及保养工作,不能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

12、钢筋按图纸量加2%损耗由乙方包干,砼按图纸数量包干。

13、每施工完一道工序,经甲方和公司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乙方提前6个小时通知甲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检查和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检验要及时,最长时间为二个小时,否则视为合格。

14、应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配合甲方试验人员做好各种材料的取样及试件的制作。

16、现场用电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搭设。

17、乙方进场的人员及小型机械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如果赶工期甲方要求增加机械设备及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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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务分包,你可以看看:
班组计件协议
甲方:项目部
乙方:班组
甲方双方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通过友好协商,就()项目的支架、模板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施工时间:
二、施工地点:(具体地址)
三、施工内容:(承台、墩柱、盖梁、箱梁、附属结构等部位)支架和模板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供施工操作平面,包括工人住房,水电基本设施。
2.负责钢管支架、模板的连续供应。
3.负责提供各施工部位的砼材料、支架和模板的耗材用量标准。
4.负责施工技术交底。
5.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
6.提供支架、模板必备的大型机具设备,起吊、运输机械。
五、乙方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1.负责模板大型机具(如台锯、空压机等)的转运安置,试车。
2.原材料卸车分类堆放整齐、场内转运和覆盖工作。
3.分配到各施工墩点的钢管、方木、竹胶板分类堆放整齐,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切割。
4.安装安全网,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各工序具体包干施工内容详见“单价组成表”。
6.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并完成项目部安排的其他临时施工任务。
六、设备材料管理
1.班组应爱护、保管、使用好所领用、配备好的设备、工具。属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正常磨耗的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将领用的设备工具等还回库房,遗失照价赔偿。
2.钢管、方木、竹胶板确实需要切割使用时,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确定。
3.班组应按照甲方“材料、耗材用量标准”,节约使用主材和辅材,不得浪费。服从管理人员对材料使用的管理要求。
4.砼损耗率控制在%以内,不得超出损耗率。
5.施工现场不得有丢弃的主材和辅材,如发现有可以使用的主材及辅材随意丢弃的,管理人员可以按价值的2~3倍处罚作业班组,并必须在当月班组结算中扣除。
七、单价组成及结算支付
1.单价组成表:
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计价单位

人工基价

劳保
基价

施工
奖励

单价
总计

工作内容或其他说明

墩柱模板

m2

场内转运,配模涂油拼装加固校模守模拆除清理堆放,现场卫生

墩柱砼

m3

放料(或接管),振捣收面养护修补,预埋件,(回填),现场卫生

其中,“施工奖励”包括进度30%,质量30%,安全30%,现场文明施工10%,本分项工序没有达到要求时按比例扣减施工奖励。
2.计时工:元/小时。
3.在正式施工期间,出现由于甲方的原因待料造成停工,时间在天/月以上的,甲方补助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生活费元/天。
4.工程数量以设计图纸和变更图纸数量为准,并按每月完成实际数量按月结算。
5.工人工资每月支付一次,当月工资在下个月月底至次月上旬之间支付。
6.每次计量后项目部暂扣工费的%作为质量、信誉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付清。若施工中班组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则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款项。班组及工人如不听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屡不改正,被逐出工作场地,或无正当理由要提前离开本工程项目,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造成影响的,则按计件单价或工资金额的%计付。
八、质量进度要求
1.班组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
2.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及时整改、返工缺陷部位,直至符合要求。配合施工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合格视为合格,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3.服从甲方进度安排,不得无故拖延出工时间,不得出现“有工不出”的现象,耽误工序正常工期。
九、安全及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及其组织的班组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或乙方自身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在元以内,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元以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有人受伤,需要养伤,在养伤期间,考虑元/天的生活补贴,如确需护理的,护理人员按元/月考虑,生活补贴及护理人员费用乙方承担%。
3.生产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由甲方按管理要求给乙方配发,工程完工时乙方交回,遗失赔偿。
4.保证所工作区域整齐卫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乙方必须对本协议单价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宣传;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同外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或纠纷。否则,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结清所有款项后自动失效。

甲方项目代表:乙方班组责任人:
日期:日期:

⑷ 桥梁混凝土浇筑合同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及范围:
承包范围为:桥梁下部地系梁、承台、墩身、墩帽、盖梁、现浇梁、桥面附属施工。
3 分包内容: 承包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3.1 地系梁、承台:基底清理、平整、桩头钢筋的调直;垫层、基坑周边安全防护和基坑坍塌安全防护;钢筋的调运卸车、现场存放保管、调直、除锈、焊接、钢筋制作与绑扎(焊接)安装成型、桩头钢筋调直、桩头螺旋筋制作绑扎、墩身预埋;模板打磨、拼装、倒运、打磨除锈、刷脱模剂、修复、现场安拆模板、脚手架搭拆;承台砼的浇注及浇注完后的现场清理、养护、凿毛、回填及为完成承台的全部工作内容。
3.2墩身、圆型墩柱、矩型墩柱:包括钢筋到场的装卸、运输、存放保管、场内倒运、加工、制作、绑扎、焊接及下道工序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安装等。砼的浇注、养护、凿毛及浇注完后的现场清理;施工支架所用材料的存放、保管、安装、拆除、倒运;模型的存放保管、现场安装拆除、打磨除锈、刷脱模剂、修复、施工防护及为完成墩身、墩帽的全部工作内容。
3.3盖梁、墩帽(含挡块、垫石):包括钢筋到场的装卸、运输、存放保管、场内倒运、加工、制作、绑扎、焊接及下道工序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安装等。砼的浇注、养护、凿毛及浇注完后的现场清理;施工支架所用材料的存放、保管、安装、拆除、倒运;模型的存放保管、现场安装拆除、打磨除锈、刷脱模剂、修复、施工防护及为完成盖梁的全部工作内容。
3.4现浇梁钢筋:乙方自备钢筋加工机具,钢筋加工机具的安装,拆除,调运;原材料调运、装卸车、现场存放保管;乙方从钢筋加工场将加工好的半成品钢筋转运至现浇梁处的二次转运;钢筋的调直、制作加工、绑扎、除锈、焊接、倒运、入模安装、就位、材料现场运输等与钢筋施工的有关的一切相关附属工作。
3.5现浇梁砼(C50悬臂现浇):包括 0#块支(托)架搭设(安装)、调整、拆除,内外模板安装、预压施工(含预压所用材料)、卸载、运输堆放、完工后的清理等、与预压砼浇注完毕后的场地清理、杂物清理外运(场内)、安全防护设施的安拆等、内外模拆除、修理、涂脱模剂、堆放,锯齿板制作、安装,各种预埋件、铁件的制作、安装(包括排水管道、通气孔等管道的安装)、铁件安装,安装预应力管道、锚垫板、螺旋筋、压浆嘴、排气管,混凝土浇筑、捣固、养生、凿毛、修饰,封堵头,材料转运、保管、挂篮设备的滑移、就位、调整等为完成本工作所需的一切附属工作。
3.6钢绞线施工:包括波纹管装卸倒运、安装定位、装卸倒运钢绞线、切割钢绞线、穿钢绞线、搭拆吊顶架及操作平台、锚具、张拉、切割预应力钢绞线(精轧螺纹钢筋)、封锚、清洗孔道、孔道真空压浆、挤压锚施工、机具安拆保养及倒运、安拆、保养、锚具、水泥的运输及水泥浆拌和、配合孔道摩阻试验、油顶交验、油表交验、冬季施工棚布维护及拆除等完成钢绞线施工所包含的一切相关作业。
3.7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C50混凝土(含绞缝、湿街头、调平层、桥面铺装):包括桥面表面处理(清扫、吹灰、小面积打磨)及各种杂物清理、材料吊装、倒运、拌合、找平,梁体接缝处的封边处理,调平层、桥面铺装施工完毕后的桥面场地、杂物清理外运(场内)等完成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所包含的一切相关附属工作。
3.8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包括防撞墙、护栏、栏杆、伸缩缝):包括现浇模板的安装拆除、修理、涂脱模剂(含脱模剂原材料费)、堆放;模板调整、封堵、支撑、上拉条、紧螺栓;各种预埋件的材料倒运、制作、安放;浇注、捣固、养生、凿毛、修整;砼浇注完毕后桥面上、下场地清理、杂物清理外运(场内)等完成本项工程所包含的一切相关附属工作。
3.9 基坑挖土方:安设挖掘机,开辟工作面,挖土方,抽水,移位,堆码,清理工作面(如桩基队伍无法执行基坑开挖此项工作内容,为加快下部工程进度,则由乙方承担此项工作内容,甲方按合同约定单价予以计价)。
3.10配合甲方、现场监理所做的各种检查工作;施工过程中配合甲方、监理、业主的技术管理、质检等需配合的所有操作过程。
3.11为完成上述施工承包内容所需的所有人员和机械设备、材料以及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等。
4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汇现金 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到甲方帐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根据乙方完成计划施工任务比例,甲方向乙方分批退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 分包方式及价款:
5.1 采用劳务单价承包模式,合同总价根据甲方对乙方划分的工程数量确定。
5.2 工程数量及分包单价,此单价为包死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本合同对桥梁下部工程及现浇梁工程作业的工费、材料费(不含钢筋、混凝土、钢绞线、锚具、波纹管、预埋件等甲供材料)、机使费以及间接费、安全质量管理及培训费用、劳保基金等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第3条承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分包。
5.3合同单价中含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其他等所有税费,由乙方缴纳。结算时乙方提供有效的国家劳务统一发票。
5.4 合同价格除包含了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各种设备的效验费、分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甲方规定单独计列的生产用临时设施、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5 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名义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数量,结合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单价确定结算总价。最终数量的确定按第6条约定办理。
6 计量及支付
6.1 执行甲方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每月25日由甲乙双方现场收方,确定乙方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数量以乙方当月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数量为准,月度计量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
6.1.1混凝土按设计方量进行结算,条款3中所含工作项目均已考虑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行计价。
6.1.2钢筋按设计数量(不含辅助钢筋)进行结算,条款3中所含工作项目均已考虑在钢筋单价中,不另行计价。
6.1.3《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计量;未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正式工程合同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6.2 依据甲方总工最后签认的工程数量和本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工程数量以不大于业主设计数量为原则对乙方进行计量。
6.3 本合同预留结算总价的10 %作为保留金。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保修条款规定返还;其余5%作为安全、环保、民工工资发放等的保证金,末次结算完毕后支付。(均不计息)
6.4 对于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超出设计数量、分包单价超出合同单价、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等四项不具备结算条件的,甲方不予结算;对于领导签批的白条、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结算依据不明确、不符合财务规定、不使用统一的付款凭证等五项不具备付款条件的,甲方不予付款。
6.5 甲方根据业主的资金拨付情况,同比例向乙方进行支付。对于因业主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余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6.6 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6.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末次计价并签订末次结算协议,办理退场手续,工程余款根据业主资金的到位情况转帐支付,不计息。
6.8乙方指定 为本工程计量支付资料的签认人,负责办理计量支付手续并复核签认。
7 工期
7.1 进场施工日期:根据甲方的安排确定。
7.2 除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乙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
7.2.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7.2.2业主同意的工期顺延;
7.2.3因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如业主要求工期提前或缩短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资源,确保合同工期。

⑸ 桥梁工程主体怎么承包工资怎么算

桥梁工程主体承包需要承包方和发包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立承包合同,承包方承接工程后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承包方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合法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纳入权利主张范围。
承包方和发包方存在纠纷,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⑹ 我要 “桥梁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上海公司律师网上找的,字数太多网络只能贴一部分,全文你去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3 应该是你要的。请加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客。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台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台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
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
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
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小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小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页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技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似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团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出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入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向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⑺ 桥梁改造,甲乙双方鉴定合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另找它人施工,乙方应走哪些程序

转让效债权转来让权利需债务同意仅仅源针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例欠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权利 于联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合同双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甲联营合同即权利义务未经同意情况权转让自合同权利义务 附相关条: 《合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未经通知该转让债务发效力第八十八条:事经同意自合同权利义务并转让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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