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侵权区别
㈠ 侵权和工伤竞合要怎么赔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可以双赔,但工伤不赔偿医疗部分;但并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权与工伤竞合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㈡ 人身伤害认定工伤后还能和侵权人打官司吗
由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
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㈢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㈣ 侵权与工伤那个赔付多点
看情况而定。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赔偿,一般赔偿的是实际损失。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一般赔偿的是工伤待遇。
㈤ 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什么关系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请求权及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处理也是不统一的。这一关系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人的利益;相关权利的行使方式则在程序上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下文将从请求权竞合与损害赔偿原则等理论角度、立法与司法现状、处理两请求权关系的构想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予以研究。
一、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关系的理论探讨
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业生产之中。首先是一种侵权行为,此类型的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与单位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有关,若单位有很高的注意义务则甚至可以构成特殊侵权,当然,工伤是不是实行无过错规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也是有争议的。
工伤其次讲来因为其救济方式的特殊——社会法对其规制、通过工伤保险对其救济,成为了与失业、养老等并列的社会问题,社会法中的许多原则在对工伤的救济中是适用的。
工伤的救济经历了私法到社会法的过程。这两种请求权的赔偿项目中有重叠的部分也有各自独特的部分。
如何处理这两种请求权的关系,国际上出现了四种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
(一)请求权竞合
这两种请求权首先表现为广义的竞合关系。狭义的请求权竞合说,有三种理论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包括请求权的聚合。广义请求权竞合较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更为复杂,其情形是选择与吸收模式所不能涵盖的。通说认为,选择模式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并不妥当。
(二)损害赔偿原理
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有“全面赔偿”、“不得获利”等,“全面赔偿”即即赔偿义务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及于因损害事故所引发之全部损害;“不得获利”即被害人不得较无损害事故发生时更为优越。然而“不得获利”原则却有多种例外。
二、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现行立法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且多有矛盾。最为全面的规定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而这一条仅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体上如何处理以及具体在程序上如何操作依旧没有解决。
江苏高院和浙江高院分别在《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工伤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对侵权人为第三人时做了规定,采用部分项目可以兼得的模式;上海高院在2010年《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态度是——不可兼得项目采用就高标准、部分项目可以兼得、总额上补差。以上答复等性质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答复本身的观点也是不一致的。
三、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关系的构想
(一)实体处理四要点
这两者的关系在实体上的处理要点为:第一,如医疗、伙食、护理、交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项目在性质上是可以量化的损失,只能得到填补,是不可以兼得的。且这些项目的标准严格依据案由来定,而不采就高原则。第二,人身性的利益如: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些项目可以兼得不属于获利。第三,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侵权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属于不同请求权中的特有项目,在不同的诉中是可以分别予以支持的。第四,在总额上补差实质上仅指当工伤保险待遇在总额上不及侵权赔偿总额时,应当予以补上,这是全面赔偿原则的体现。侵权人的过错必须予以考虑。
(二)程序处理二要素
在程序上的处理便是:在诉的顺序上,如果侵权人是单位,告知当事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只审查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然后告知当事人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侵权人是第三人,当事人可以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每一种诉中,法官仅依据案由审查。在赔偿顺序上,工伤保险先行;如果侵权人为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追偿权;如果侵权人为第三人,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垫付的可以追偿。
㈥ 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
能。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专伤的,应当属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㈦ 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工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雇主投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没有投保的由雇主负责承担责任。关于工伤的认定以及伤残级别的鉴定,国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即谁伤害了你的权益,谁就负责赔偿。双方不一定存在合同关系。普通的如打架,交通事故等等,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也很体系化。
工伤与侵权竟合的话,就是说既是工伤又是侵权的话,特别是人身侵害的话,其实是可以拿到多份赔偿的。
㈧ 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