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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01 13:15:17

1. 最新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住所地与所在地有何不同

你好: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
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2.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回问题的规定答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

1、购销合同本身是否有约定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履行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
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
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
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4.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何时废止

看新民诉解释,不存在废止问题。购销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没有的按交易习惯。

5. 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

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版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权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6. 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 我们公司在A市,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

问:我们公司在A市,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回地在A市。双方还答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我们公司便请求仲裁委裁决,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代理律师与丙仲裁员是夫妻关系。请问,如果我们公司要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何时提出?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9.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关于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来、直辖市自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 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地域管辖的一个因素。合同中涉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肯定得发生专物权变动,根据物属权法的规定:动产转移的条件是交付。所以是否发生交付行为,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是判断履行地的关键。例如苏州一家电梯公司与济南一家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只约定了交货地:济南火车站,安装地点:另一个区分厂某幢大楼。很显然,确定管辖的就是济南火车站的管辖地法院。不明白的继续追问,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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