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路补偿协议
发布时间: 2020-12-01 15:25:11
1. 十年前捐赠土地给村里祠堂,十年后这块土地因为村里要开路过去,就得到赔偿土地,那么这赔偿的土地归谁!
依你所述,已经捐赠给他人的财物,自财物交付之日起,所有权转移,事后不得撤销。换句话说,财物捐赠给他人后,该财物归他人所有,已经与你无关。事实上,你所说的捐赠土地,这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在我国土地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又何来的捐赠一说?在法律上,你的行为属于自愿交回承包地,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或要求另外补偿承包地。你“自愿捐赠”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放弃因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一、你说的捐赠,应当理解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交还集体。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你“自愿捐赠”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放弃因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二、已经交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三、自愿交回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或要求另外补偿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四、依你所述,已经捐赠的财物,已经归他人所有,与你无关。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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