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⑴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谢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⑵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对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合同法》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⑶ 1.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1 先期违约
2 现实违约
3 根本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⑷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原则化约定
合同解除权
由于设定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这类条款自治性较大,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市场尚未成熟,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从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科学化法定
如前文所述,综合中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为免责事由的条件之一。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如此。但是,中国《合同法》第 94条第1项却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为消除这个冲突,有学者建议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如前所述其理由无外乎是存在原则的内涵不好把握或是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等问题。
就这一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更可取,理由是:第一,情事变更的内涵要比不可抗力丰富,它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所有发生原因;第二,很少有国家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加以规定,通常其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而情事变更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第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均免责,无需向对方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情事变更制度中,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衡利弊后看来,笔者也认为,将情事变更规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较不可抗力更为合适,更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
(2)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在中国合同法的立法中,曾就是否引进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很大的争议。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和第68条的规定人们可以看出,事实上中国合同法最终采用了大陆法上的拒绝履行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又有所超越,即不仅有“期前”拒绝履行,也包括了“届期”拒绝履行。另外,此规定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拒绝履行,另一个是“默示”拒绝履行,均可发生合同解除权。
另外,结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笔者还有一些疑问。如果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行为属于第68条之所列,那么该行为对其来讲就是“明确的”、“清楚的”拒绝履行的行为,根据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中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样二者就出项了“分歧”。那么对于这种“分歧”是否应借鉴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律,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两项的表述更为合理和统一一些,以使其被运用起来更容易,更符合立法要求呢?
(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中国合同法在第94 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268、 308、410条等)。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中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因此,需先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逐一规定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⑸ 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⑹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⑺ 怎么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权有哪些限制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内或者约定的事由,通容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