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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中

发布时间: 2020-12-01 23:31:11

『壹』 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回,保险答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可知保险合同是一类常见的合同,并且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提供方给出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只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合同双方对订立的合同条款有争议,必然使得居于弱势一方的相对人的权益受损,进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为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不仅要注重常理,而且由于相对人在格式条款订立中的弱势地位,在双方争议时应对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贰』 保险合同很重要 出现争议该如何处理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根据对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不怎么阅读保险合同,从而导致近几年保险争议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出现保险合同争议时该怎么处理呢?(一)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申请再审。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提供的是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四种方法,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处理方法。

『叁』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哎,这个问题可能我的回答是有权威性的。因为我跟平安人寿保险之间,有合专同争议。我打保监会属123788投诉之后。保监会给我的回复是。你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请依法协商,起诉或保险协会仲裁解决。
给你个建议吧!保险协会中财估计没戏,因为那是娘家。起诉成本太高。还不一定能胜诉。就剩下协商了。但保险公司不配和你协商。怎么办?找我呀,关注我的头像。我们团结起来就能解决问题啦!

『肆』 保险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专、被保险人或属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关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原则,只是为了解释保险合同中语意不清、含义模糊的条款,并不具有绝对性。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条款以便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合同争议解释的前提,必须是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得以体现.如果,这些含义不清的条款,经过当事人的解释而排除了歧义或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证实了其本来含义,以上关于合同争议解释的原则就不再适用。只有当对于保险合同的有关用语经不同法院解释,不同法院关于该用语所表达的正确含义和由此产生的结果,存在着互相冲突的结论,才能说明该合同条款的用语确定存在歧义。只有这时,才可以选择对广大保户有利的解释结论。

『伍』 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怎样处理

在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专供格 式条款一属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有几种方式

三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祝好!

『柒』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呢

保险合来同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源为三种:

  1.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2.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3. 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五大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

  2. 意图解释原则。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 补充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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