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
①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与“单方民事行为”,怎么区分
区别在于: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订回立的“单方民事行为”,是答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和单方行为是不同的,例如:
甲经营一家汽车店,甲的老婆生病了,医生乙要求甲将一辆价格10万的车按1万元出售给乙,甲为了给老婆看病,与乙签订了售车合同,这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比如说,债权人掉到水里了,但不会游泳,正巧债务人在旁边,就对债权人说:“你免除了我的债务,我就救你”,债权人没有办法就答应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则该债务免除行为是无效的,债务人仍然得偿还债务。这就属于无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②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撤销的。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受损害方在法院诉讼撤销合同时,若因为该合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A因急需筹钱治病,不得不与B签订趁人之危的房屋买卖合同,A也将房屋交给了B使用,当A通过法院撤销合同时,发现房屋受损的,可以要求B赔偿相应的损失。
③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怎么认定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撤销合同往往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来实现,否则依《民法通则》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2.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 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 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 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④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比如说你家里着急用钱,你们家有个祖传的瓶子,市值上千万,但是别人根专据你急需钱这个情况,属签订个合同,几十万就卖了,这就是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自始无效。所以你这个损害国家利益的乘人之危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大概也只有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才能签订这样的合同吧。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你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你把上面的例子换成政府单位,但是损害的国家利益,比如矿藏这种属于国家的资产,就可以举出来一个损害国家利益的乘人之危合同了。
⑤ 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为什么不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版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权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⑥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与“单方民事行为”,怎么区分
区别在于: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单方民事专行为”,是属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和单方行为是不同的,例如:
甲经营一家汽车店,甲的老婆生病了,医生乙要求甲将一辆价格10万的车按1万元出售给乙,甲为了给老婆看病,与乙签订了售车合同,这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比如说,债权人掉到水里了,但不会游泳,正巧债务人在旁边,就对债权人说:“你免除了我的债务,我就救你”,债权人没有办法就答应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则该债务免除行为是无效的,债务人仍然得偿还债务。这就属于无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⑦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徐步需要支付经济
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