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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防卫

发布时间: 2020-12-02 01:07:51

❶ 民事纠纷.对方挑衅仗势欺人我正当防卫,对方轻微伤害现判我拘留5天.

问题就在于你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对,对方挑衅在先,你完全可以报专警处理,你非但没有属报警,还动手打人,现在是轻微伤,给你治安拘留并罚款很正常的。你有病需要治疗,可以延缓拘留的时间,但不会取消,很正常的处理方式,你就是行政复议也没什么意思。行政起诉的话,旷日持久也不见得没能胜诉。赔偿一万元的这个事,你可以不赔,让对方去去起诉吧,警察没有权利处理

❷ 民事案件有没有正当防卫

民事案件也抄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存在于刑事与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它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它的条件基本上和刑法相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❸ 民事纠纷,正当防卫,把对方胳膊打小骨骨折,问下判几年

三年以下吧

❹ 请问,民事纠纷中正当防卫属于打架吗

如果开始是民事纠纷,以后发展为打架,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般按照互殴处理,按照造成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❺ 邻居纠纷,推搡中对方受轻伤,属于防卫,会是什么结果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版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权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❻ 民事纠纷存在正当防卫吗

民法也存在正当防抄卫,袭它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它的条件基本上和刑法相同,但是实际上在民事领域要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为民事领域的责任大多数是补偿责任,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正因为民事责任是补偿性的,轻易认定为正当防卫,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其责任性质决定了它的免责事由要比刑法高。而刑法则是的责任形式则是惩罚性的,因此,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正当防卫,它是为了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犯罪的成立,其责任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认定标准要比民法低。

❼ 民事纠纷正当防卫问题

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专,而采取的制止不法属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❽ 纠纷引起打架所谓正当防卫是不是

因为纠纷引起的伤害都是违法的,不是正当防卫。

❾ 民事纠纷中我这样做算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的事情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要件的
你可以要求合理的要求

❿ 是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一点纠纷,对方就先动手打人,我们就还击了,对方没什么大伤,我们也不是很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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