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
如果补充协议里面没有对原合同的金额进行修改不需要的
⑵ 工程增量超过多少需要签补充协议
一般不需要签补充协议的。
工程结算审计额超过中标价是正常的事,超过的原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款、工程结算制度的调整,上述涉及哪个部分就把哪个资料后附在结算文件的后面,所谓的补交资料就是这些,这样的情况不用签补协议。
(2)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扩展阅读:
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后一种方法对合同予以补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
4、补充协议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了。
⑶ 补充协议的金额和原合同金额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吗
可以没有比例关系的!或者重新拟定补充合同以变更原合同都是可以的!
⑷ 补充协议金额有限制吗
一般不受限制的。不过还需看具体情况。
⑸ 急!!!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效果认知有误解,导致合同金额需变更,这样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鉴于甲乙双方对...年...月...日所签订之...协议第..条存在分歧,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协议标物.....效果,不符合甲方预期,现针对原协议标的效果做出如下阐述:......。
二、甲乙双方依据变更后之协议标的效果,同意变更原协议第..之价金约定,变更后价款为人民币....元
三、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必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相符之处,依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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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开招标的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金额在多少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
《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⑺ 主合同约定付款比例70%,签了一个补充协议,付款可以把主合同金额与补充协议金额加起来 按70% 支付吗
当然可以啊,因为约定的付款比例没说到底是主合同还是包括补充协议的金额,如果没有约定两个就都可以的,需要双方协商。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⑻ 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再追加了首付房款额,需要更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么
一般来说,以实际支付房款的书面凭证为准,不影响合同的主体,更改合同没有必要。实在不放心,在约定的其它事项中说明首付款的支付额度实际为多少即可。
⑼ 双方已签字盖章的合同中有不需要的物品,需变更合同金额。可以在签订补充协议吗
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原合同做出修正。
⑽ 合同签定后有增加内容是不可以签补充合同
这有几种情况:
1、原合同中有具体子项,仅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以不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变化的工程量以监理签字核准的直接作为依据;
2、原合同清单中没有的类似项目,但仍然属于原合同的承包范围内;这种情况,在具备设计变更或设计方签字认可,监理方核准,业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当然数量、金额较大时也可签订补充协议;
3、不属于原合同承保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如数量金额较小,未达到重新招标要求时,可以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当数量、金额较大或招标主管部门认为应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就必须重新招标了,这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益了。
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确定的,那么补充协议不能对招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比如单价、质量标准等。即使在补充协议对上述条款进行改变,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