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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

发布时间: 2020-12-02 03:24:19

㈠ 保证保险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你说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是就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以下特征:
担保合同的特征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本人愚建,仅供参考!

㈡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什麼

你好,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是否进行赔付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以一定代价以获得一个机会,而不是确定的利益,只有出现合同约定的赔偿事项时,才对其进行赔偿。就象买彩票一样。

㈢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起特有的法律特征之一是()

应该选D,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含义,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

㈣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不对

对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专业度较强,对于一般人来说,想要看懂保险合同,也非易事。

一、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简单来说,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所保护的对象。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的险种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等。

(4)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扩展阅读: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参考资料:保险合同_网络

㈤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9 9 9年1 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宁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5)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扩展阅读: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

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㈥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谢幸性是指什么

不是谢幸,而是射幸。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回,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答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㈦ 保险继续教育题: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除了射幸合同,还有不要式合同以及附合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附合合同亦称“附合契约”,“议商合同” 的对称。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 “取与舍”的决策,而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议商而订立的。一个普通的投保人,无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单,或修改保单内的某一条款。即使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保单内容的必要,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式附属保单,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

㈧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涉性性,具体是指什么单选

射幸性顾名思义就是概率不确定性。

㈨ 既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又是合同生效前提条件之一的是什么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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