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配送合同
❶ gsp 签订了第三方委托储存配送合同就一定要变更仓库吗
委托方应在取得《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后尽快办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仓库地址变更手续,并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
❷ 同一法人开的药品批发公司和零售连锁公司,仓库是否可以共用可以共用的话还用委托配送协议吗
同一法人的企业,如经营范围一样,可以在省级药监那备案全委托配送,零售总部就可以不用设仓库。新GSP连锁企业中有这方面的规定。
❸ GSP中,委托第三方仓储配送的供应商,建首营的时候还要收集第三方仓储配送协议吗
首营资料并不要求提供仓储及配送相关信息。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会有对储运的相关要求,建议索取。
❹ 关于运输的法律问题:需方委托供方送货,货在运输中出现问题,责任谁承担
您好!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专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属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贵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运输公司造成的,责任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
因为运输公司是贵公司找的,如果不想得罪客户,建议给客户换货,然后由贵公司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❺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特征
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主体相对较为复杂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
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
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
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混合合同特征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那么,从合同内容的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这些远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❻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来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当物流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不管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还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和物流实践,比较常见的几种法律关系是:
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如果物流经营者在经营物流服务时接受货主的委托,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或者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种行为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此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则形成相应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权限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系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也有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运输代办服务时,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能清楚区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的不同,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性质的合同,但他们在合同法中各自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区别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人则仅仅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信息媒介服务,并不参与他人的合同交易行为;行纪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❼ 第三方現代物流和委托配送的区别
第三方现代物流和委托配送的区别:两者的物流模式不同。
综观现今中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
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委托法律关系。目前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最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最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
第三方物流是指既承包供方物流、又承包需方物流的专业化物流,一般以合同方式规定这种承包形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物流(Contract logistics)。
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
第三方就是指提供物流交易双方的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务提供者,是物流专业化的一种形式。企业不拥有自己的任何物流实体,将商品采购、储存和配送都交由第三方完成。
❽ 甲和乙签的合同,乙委托甲给丙送货,甲开发票给乙,乙再开发票给丙合理吗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分别独立存在。只是在乙与丙之间的合同,由乙委托甲方作为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你所说的发票开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