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伟侵权吗
㈠ 汪峰诉韩炳江案件中双方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汪峰诉他人侵犯名誉的,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的证据制度, 应当由汪峰一方承担“对方侵权”的举证责任;而对方也可以反驳,或就本方“没有侵权”进行举证。
一、汪峰一方的举证责任
1、对方客观上存在损害本方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即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且行为向第三人散布, 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即被侵害人是明确的,就是汪峰本人。 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二、对方可以举证或反驳
1、本案不存在名誉被侵害的事实;
2、本方(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3、被告的行为和所谓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4、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
三、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㈡ 我就想问卓伟,这么曝光别人的照片不算侵权吗
这个不好说的,应该不算吧,要不这么多记者都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