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条件
⑴ 电子合同有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电子签名来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自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结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归纳总结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电子合同其实是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所以除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适用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签署电子合同时,签署方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先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存证,以及选择由权威可靠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和第三方签约平台。
⑵ 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
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
(2)协议与条件扩展阅读:
衡量要素: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对此<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⑶ 请问:什么样的条件 和什么样情况下法院才会给予 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呢
属于民事纠纷,且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包括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况不予确认。
望采纳。
⑷ 运输协议对运输方有利的条件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类重要的合同,赔偿责任的确定不仅与合同当人事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也关系着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确定可得利益赔偿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确定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方面要考虑《合同法》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特别法对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然而,《合同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及计算缺乏明确的规定,特别法就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不是很清楚,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对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本文就针对这种现象展开讨论并提出一定的解决之策.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围绕确定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展开研究,在结合有关规定和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指出实践中处理货运合同可得利益赔偿问题有分歧,不确定的地方,再结合对规定的理解,学者观点,实践中好的做法,从货物运输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以及可得利益赔偿额的计算这三个角度,理清司法实践确定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混乱性问题,提出笔者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应有的分析思路的见解.第一部分,以两个真实的裁判案例表明实践中对货物运输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有着不同的判法,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做简要分析,引出文章要探讨的问题: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可得利益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
⑸ 什么是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现实问题
吴先生在某大型企业担任技术经理一职,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为内两年。一年后容,公司欲派吴先生到英国培训半年,吴先生感到很高兴,但是公司同时要求吴先生在培训前必须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服务期合同,吴先生感到很困惑,其合同在培训完之后都尚未到期,为什么要在培训前就签订服务期合同?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对该企业来说,由于为吴先生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送其出国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因此可以与他订立书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其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的服务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