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
A. 合同抬头甲乙双方写对了,但在盖章的地方甲乙双方写反了,这影响合同效力吗
您好,建议再重新拟定一份合同重新签订,由于抬头处和盖章处甲乙双方名称不同,则不确定甲乙到底代表哪个公司,这样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也不确定,会非常的困难,为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因此建议重新签订。
B. 发票抬头与合同不一致可否
各位律师,您们好。本人于上个星期家中被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回票、贷款发票、抵押协答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全部丢失,我刚刚收房,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还没有办下来。想问下我应该怎么办,别人拿到我这些东西会不会做出不利于我的事情?恳请各位律师能够回答!问题补充:嗯,我当天就已经报警了,都说明了丢失情况的详情!现在就怕别人拿我的这些资料做什么事情,听说可以抵押贷款!是这样吗?也和相关的部门联系了,开发商的意思是发票不能补了,购房合同我还没有问,问了一下建委,说是让挂失购房合同之类的然后重新和开发商签一份,我想问下,购房合同和发票如果挂失的话,我自己还可以用吗?因为还需要这些资料办房产证呢!
C. 公司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上,公司复名称与公司制公章不一致: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
D. 合同抬头与盖章不一致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数量.其他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确定. 二.双方的合同盖的是"另一个省项目的项目工程部的章"明显属于当事人首尾矛盾,即当事人并未确定.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 增值税发票开的抬头和合同签订的不一样会有问题吗
如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业务是一致的,那就没有问题。如果与实际业务不一致,那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合同只是一个线索。
F. 合同抬头的房主名和落款签名不一致有法律效应吗
既然事先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再与之签合同,未免存在已知物权有瑕疵仍与之定合同的过错,如果将来出现一房二租的争议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因此建议确认,以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