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销权
①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为不变期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一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
拓展资料
一、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② 合同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版、行使的方式、债权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不同之处为:
1.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要求偿还的行为,撤销权是债务人优先偿还的
2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 代位权要求到期债权,撤销权不要求到期
3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代位权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偿还,撤销权要求债务人 撤销
4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5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不同等。
③ 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哪些
两者虽来然都叫撤销权,但是其涵义和作自用是截然不同的。
(1)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方式,即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践中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可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样就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到恢复,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得到了保障。
(2)可撤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存在瑕疵的效力状态,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如果当事人选择撤销该合同的话,其具有的权利就叫做撤销权,一旦行使了撤销权,为法院所确认,则双方的合同变得自始无效,对于双方都无约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