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纠纷案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复院:制
你院(1991)晋法民字第3号《关于稷山县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任惠温与任乡锁南北为邻,任惠温居北,任乡锁居南。两家的房院土改前为任惠温之父任充义的场院和场南小院。场院内有北房7间、东房5间,场南小院有北房3间。土改时,场院的北房7间、东房靠北3间及场基北半个登记在任充义名下。任乡锁家分得任充义场院的东房靠南2间、场基南半个及场南小院北房3间,有房窑所有证和土改干部证明,1962年任充义将场院的北房靠西4间卖给生产大队,该4间前面的宅基地也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归生产大队使用。同年,任乡锁之父任成山经集体组织同意,以其分得的2间东房北山墙为界往西筑起界墙,使用了此段地基,并已使用多年,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将争执地基判归任乡锁家使用是适当的。
② 地基纠纷上法院有房产证就有证据了吗
地基纠纷到法院提供房产证属于最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专十三条证据包括:属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③ 房子地基纠纷怎样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立案案由428条,选取其中一条;事清我会分析选由。民间法律人。
④ 关于房产地基纠纷问题
一句话:弟弟起诉哥哥肯定是没道理的,不会赢的
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弟弟内现在容是非农业户口,已成为居民,那他是无权在农村享受宅基地的,肯定输;二,如果弟弟现在户口还是农业、还是村民,他没有宅基地应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有村委会审批,而不是从他哥哥那里讨要
从你文中所说可以看出弟弟是属于那种成年以后就进入城市工作买房,如果现在已经有了小孩,小孩已经上学,那还是农业户口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如果是农业户口,小孩上学就要交借读费、赞助费等
文中你说哥哥的房子不知道是否和弟弟合建,如果是合建,弟弟也不能享受哥哥的宅基地,只是当初弟弟出的资金哥哥应该还给他
因此,对于哥哥来说,不要做别的工作,只要弄清楚弟弟的户口就行了
⑤ 地基有纠纷如何查档案
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县土地部门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内
1、《中华人民共和容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7条、第8条。
以下材料为审批档案组成部分: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旧住宅的免交);
4、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公示证明材料(原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村民因建设、纠纷等需要调取档案的,可以向当地土地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取、复印档案。
⑥ 关于地基的民事纠纷问题
无论是抄谁都没有地基的所有权。该地基的使用权是地基上附着物(房产)的所有权人,若要推倒房屋重建,原房主得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若原房主和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了权利,重新申请后土地使用权登记人和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可能转变。
本案中,若父母还健在,则父母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他人无权擅自决定房屋和土地的变更;若父母有亡故的,则按照继承法先处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行下一步的改造。
从叙述来看,本案中父母还健在(需小房子居住),则哥哥的行为若为父母真实意思的体现,则合法合理;否则不合法不合理,但弟弟应请父母和协助父母依法维权,制止哥哥毁坏房屋和侵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⑦ 地基纠纷,土地纠纷
协议不成,可以要求村乡确定使用权,然后合法批复即可创建。
⑧ 关于盖房的邻里纠纷如何解决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我很赞同楼上 xtlujun朋友的回答。邻里纠纷,和谐为重。如果有可能协商,互谅互让,是最好的结果。
第二: 单从法律的角度,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 可以先撇下纠纷不论,单就住院的事实起诉吗?案由和诉求应该怎么写?
单就住院的事实起诉?案由和诉求应该怎么写?这是最关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认为,你们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但是,看你描述的事实,并不足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侵权。
2、 邻居家盖房该不该留滴水檐?相邻关系的处理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这个法律应该不会限制的。
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由各省自行制定。你的问题关键的就是看双方的宅基地是不是依法取得,如果是的话,那么,在上面的建筑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不是,那么,应当属于违法建筑。
相邻关系的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 我家盖房在先,他家盖房在后,现在他要在地基盖上直接盖房不留滴水檐合理合法吗?
这个问题见我在第一部分的回答。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⑨ 农村地基纠纷怎样解决
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村委会、乡镇司法所调解;还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⑩ 农村老地基纠纷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